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523环罚决字〔202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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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523环罚决字〔2024〕18号

汤阴县宏达商标印刷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Q

地址: (略) 汤 (略) (略) 交叉口向东 (略) 南

法定代表人:王好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至 2024 年 6 月 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 年 5 月 31 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夏季 VOCs 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单位 1 号车间内印刷机正常生产,配套建设的风机正常运行,光氧催化设施未开启。照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内容摘录): 排污许可登记回执;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 个人身份证、汤阴县宏达商标印刷厂 2023 年 7-12 月工资册、2023 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照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现场 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6 月 20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 0523 环责改字〔2024〕16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恢复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

2024 年 6 月 20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公司已整改到位。

2024 年 6 月 20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 豫 0523 环罚告字〔2024〕16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未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 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 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 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 内容: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 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 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 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 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 额上限(M):*,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首要裁量 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 裁量等级(Bi):[2, 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代入 公式:* = * + ( * - * ) x [ ( 1 / 5 )2 + ( 2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8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 *。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万*仟*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开户名称: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安 阳 永 明 支 行 ; 银 行 账 号 : **;代办银行: (略) 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与我局联系开票事宜。联系电话 037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9日

汤阴县宏达商标印刷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Q

地址: (略) 汤 (略) (略) 交叉口向东 (略) 南

法定代表人:王好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至 2024 年 6 月 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 年 5 月 31 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夏季 VOCs 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单位 1 号车间内印刷机正常生产,配套建设的风机正常运行,光氧催化设施未开启。照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内容摘录): 排污许可登记回执;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 个人身份证、汤阴县宏达商标印刷厂 2023 年 7-12 月工资册、2023 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照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现场 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6 月 20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 0523 环责改字〔2024〕16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恢复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

2024 年 6 月 20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公司已整改到位。

2024 年 6 月 20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 豫 0523 环罚告字〔2024〕16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未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 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 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 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 内容: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 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 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 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 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 额上限(M):*,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首要裁量 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 裁量等级(Bi):[2, 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代入 公式:* = * + ( * - * ) x [ ( 1 / 5 )2 + ( 2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8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 *。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万*仟*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开户名称: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安 阳 永 明 支 行 ; 银 行 账 号 : **;代办银行: (略) 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与我局联系开票事宜。联系电话 037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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