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复昌江航道提升工程设计变更的函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复昌江航道提升工程设计变更的函
省国资委:
你委报来《关于恳请审批昌江航道提升工程丽阳航运枢纽设计水位及主要建筑物高程调整的函》(赣国资规划函[2024]15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江西省政府投资评审中心《昌江航道提升工程昌江丽阳枢纽设计水位复核评审意见》、《昌江丽阳枢纽水文分析计算设计水位复核报告验收会专家组意见》、《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同意调整昌江航道提升工程丽阳枢纽设计水位和主要建筑物高程的函》(赣交港航字[2024]4号),经研究,原则同意昌江航道提升工程进行变更:丽阳航运枢纽下游设计水位由27.49米(85高程基准、下同,相应上游设计水位为27.61米)调整为27.57米,下游校核水位由30.21米(相应上游校核水位为30.37米)调整为27.92米,并按调整后的设计水位、校核水位及相应设计规范推算枢纽船闸、泄水闸、溢流坝、挡水坝等主要建筑物高程。
二、下阶段应与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衔接,进一步复核设计、校核水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并按专项审批要求,优化、完善工程设计,落实专项措施,确保安全。
三、除上述变更外,其它未变更工程仍按《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复昌江航道提升工程初步设计的函》(赣发改投资[2023]923号)执行.
四、请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按专家组审查意见进一步优化、完善设计。根据《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的要求,严格按照可研批复、初步设计批复及设计变更批复要求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建设方案,严格按照批复的概算控制投资。
2024年8月7日
省国资委:
你委报来《关于恳请审批昌江航道提升工程丽阳航运枢纽设计水位及主要建筑物高程调整的函》(赣国资规划函[2024]15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江西省政府投资评审中心《昌江航道提升工程昌江丽阳枢纽设计水位复核评审意见》、《昌江丽阳枢纽水文分析计算设计水位复核报告验收会专家组意见》、《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同意调整昌江航道提升工程丽阳枢纽设计水位和主要建筑物高程的函》(赣交港航字[2024]4号),经研究,原则同意昌江航道提升工程进行变更:丽阳航运枢纽下游设计水位由27.49米(85高程基准、下同,相应上游设计水位为27.61米)调整为27.57米,下游校核水位由30.21米(相应上游校核水位为30.37米)调整为27.92米,并按调整后的设计水位、校核水位及相应设计规范推算枢纽船闸、泄水闸、溢流坝、挡水坝等主要建筑物高程。
二、下阶段应与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衔接,进一步复核设计、校核水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并按专项审批要求,优化、完善工程设计,落实专项措施,确保安全。
三、除上述变更外,其它未变更工程仍按《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复昌江航道提升工程初步设计的函》(赣发改投资[2023]923号)执行.
四、请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按专家组审查意见进一步优化、完善设计。根据《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的要求,严格按照可研批复、初步设计批复及设计变更批复要求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建设方案,严格按照批复的概算控制投资。
202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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