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捷步工业有限公司新建汽车金属件磷化处理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安徽捷步工业有限公司新建汽车金属件磷化处理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舒环评〔2024〕42号
关于安徽捷步工业有限公司新建汽车金属件磷化处理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
你单位报来《新建汽车金属件磷化处理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和《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承诺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略) 新建汽车金属件磷化处理线项目位于舒城经济开发区杭埠园区 (略) 3#厂房内,项目总投资*元,厂房面积500m2。公司原设计“年产*件汽车零部件”生产中金属表层前处理采取“陶化”工艺, (略) 场和客户的要求,对汽车内部支架、内饰件金属骨架、电池箱外壳、座椅骨架等零部件金属表层前处理需要进行“磷化”工艺处理。为此,项目单位拟在现有的3#厂房内新建1条金属表层前处理“磷化”生产线,该生产线建设后,不增加汽车零部件生产产能,不改变金属表层前处理后涂层种类、面积及使用量。项目建成后磷化处理线规模为:年处理*件汽车零部件(金属件),主要包括汽车内部支架、内饰件金属骨架、电池箱外壳、座椅骨架等,约*平方米的规模。
由于该项目位于巢湖上游,含磷废水须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总磷污染控制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3]64号)要求,落实污染治理措施,实现含磷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二、告知承诺制批复意见: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皖环发〔2020〕7号)和《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 (略) 自愿申请,以“告知承诺制” (略) 《 (略) 新建汽车金属件磷化处理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略) 《 (略) 新建汽车金属件磷化处理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做实质审查,不承担法律法规中关于环评审批行政部门审查环评的相关责任,由此造成的一 (略) 和安徽 (略) (环评编制单位)承担。
我局将公开《 (略) 新建汽车金属件磷化处理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公开版)和相关承诺书,请你公司严格履行承诺。如有违反,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并纳入信用管理体系。
三、污染防治措施要求:为保护区域环境质量不因本项目建设而降低,你公司应严格落实企业生态保护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和排污许可制度,在实际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规范、政策等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满足国家、省规定的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四、环境管理要求:在发生实际排污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同时,按规定要求完成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工作及信息公开的通知》(皖环函〔2019〕805号)文件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建设单位须自觉接受我局的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内部环境管理。
舒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该项目实施属地管理,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分别负责日常环境监察和监督性监测等工作。
附件: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承诺书
2024年8月1日
抄送:舒城经济开发区杭埠园区,舒城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工作站,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环评单位,设计单位。
舒环评〔2024〕42号
关于安徽捷步工业有限公司新建汽车金属件磷化处理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
你单位报来《新建汽车金属件磷化处理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和《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承诺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略) 新建汽车金属件磷化处理线项目位于舒城经济开发区杭埠园区 (略) 3#厂房内,项目总投资*元,厂房面积500m2。公司原设计“年产*件汽车零部件”生产中金属表层前处理采取“陶化”工艺, (略) 场和客户的要求,对汽车内部支架、内饰件金属骨架、电池箱外壳、座椅骨架等零部件金属表层前处理需要进行“磷化”工艺处理。为此,项目单位拟在现有的3#厂房内新建1条金属表层前处理“磷化”生产线,该生产线建设后,不增加汽车零部件生产产能,不改变金属表层前处理后涂层种类、面积及使用量。项目建成后磷化处理线规模为:年处理*件汽车零部件(金属件),主要包括汽车内部支架、内饰件金属骨架、电池箱外壳、座椅骨架等,约*平方米的规模。
由于该项目位于巢湖上游,含磷废水须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总磷污染控制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3]64号)要求,落实污染治理措施,实现含磷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二、告知承诺制批复意见: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皖环发〔2020〕7号)和《关于强化生态环境保障和服务助力稳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皖环发〔2022〕34号) (略) 自愿申请,以“告知承诺制” (略) 《 (略) 新建汽车金属件磷化处理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略) 《 (略) 新建汽车金属件磷化处理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做实质审查,不承担法律法规中关于环评审批行政部门审查环评的相关责任,由此造成的一 (略) 和安徽 (略) (环评编制单位)承担。
我局将公开《 (略) 新建汽车金属件磷化处理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公开版)和相关承诺书,请你公司严格履行承诺。如有违反,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并纳入信用管理体系。
三、污染防治措施要求:为保护区域环境质量不因本项目建设而降低,你公司应严格落实企业生态保护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和排污许可制度,在实际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规范、政策等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满足国家、省规定的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四、环境管理要求:在发生实际排污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同时,按规定要求完成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工作及信息公开的通知》(皖环函〔2019〕805号)文件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建设单位须自觉接受我局的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内部环境管理。
舒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该项目实施属地管理,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分别负责日常环境监察和监督性监测等工作。
附件: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承诺书
2024年8月1日
抄送:舒城经济开发区杭埠园区,舒城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工作站,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环评单位,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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