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锋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27”液化石油气罐中毒窒息一般事故的调查报告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延安市宝塔区锋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27”液化石油气罐中毒窒息一般事故的调查报告

2024年5月27日9时10分左右, (略) 宝塔区 (略) 发生一起液化石油气罐中毒窒息一般事故,造成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9元,无其他财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略) 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报请区政府批准,成立由宝塔区应急管理局牵头, (略)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区总工会、区纪委、区网络安全和舆情应急中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略) 公安经开分局姚店派出所和姚店镇政府负责同志 (略) 宝塔区 (略) “5.27”液化石油气罐中毒窒息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同时聘请曹振恒、温勇和齐忠一三位专家协助开展技术调查分析,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全程监督指导。

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地点概况

事故发生地点为宝塔区姚店镇贺 (略) 宝塔区 (略) 院内西南角处。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涉事操作单位: (略) 宝塔区 (略)

(略) 宝塔区 (略) 成立于2024年03月21日,注册资本:*佰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 (略) (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张小峰;公司住所: (略) 宝塔区姚店镇贺家沟村008号;公司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消防技术服务,物业管理;特种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建筑装饰、水暖管道零件及其他建筑用金属制品制造,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机械设备销售;防腐材料销售;保温材料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仪器仪表销售;电线、电缆经营;金属工具销售:金属制日用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专业设计服务;工业设计服务,工业工程设计服务,电气设备修理,电气设备销售;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施工专业作业,建设工程施工,电气安装服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建设工程设计;特种设备设计,输电、供电、变电等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2.涉事车辆所有单位:延 (略)

延 (略) 成立于2021年3月24日,公司类型: (略) ;法定代表人:李小波;注册资金:*元。办公经营场所240平方米,公司地址位于 (略) 宝塔区新城街道办阳光城梦溪园20号楼1单元-102室;现有职工41人(其中管理人员19人,驾驶员12人,押运员12人),有专业(安全)能力证书2人。

该公司取得了营业执照(登记机关: (略) 宝塔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登记时间:2023年12月20日); (略) 运输经营许可证(陕交运管许可字*,核发机关: (略) 行政审批服务局,发证时间:2024年1月26日),经营范围:危险货物运输3类、2类1项,主 (略) 危险货物运输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石油化工产品。该公 (略) 交通运输管理委员会的要求于2021年11月10日建立了危险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危险品车辆停车场位置位于安塞区高桥镇洛平川冯庄村,停车场总占地面积4550平方米,投影面积1600平方米,远离生活区, (略) 危险品车辆的停放。该公司现有危险品重型半挂牵引车15辆,重型罐式半挂车15辆(其中LNG天然气10辆,液化气5辆)。已建立停车场的管理制度,对每一台危险品车辆的进出都做好相关记录,并建立健全的车辆进出档案。

(三)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2024年5月29日,本次事故调查组的专家 (略) (略) 场监管局, (略) 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姚店镇政府、派出所等单位对事故现场进行了查看,涉事液化气槽罐车仍然停放 (略) 宝塔区姚店镇贺 (略) 宝塔区 (略) 院内西南角处,罐顶人孔处于开放状态,车辆周边设置了警戒带。专家组使用宝塔采油厂提供的2台“四合一”气体浓度检测仪对现场涉事故的液化气槽罐车内的氧含量、可燃气体、硫化氢、一氧化碳气体浓度进行了现场检测,检测结果为:氧气浓度:19%,其它三种气体含量均显示为0。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及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5月26日17时左右,延 (略) 法人李小波通过其罐车司机米喜军的朋友 (略) 宝塔区 (略) 法人张小峰,称需给陕J*液化石油气槽罐车(陕汽德龙)(挂车号为陕J8273)的槽罐(该槽罐系2016年生产,使用年限为10年,截止事故发生时已使用8年,是李小波从山东聊城购买的二手槽罐)冲洗罐,并确认罐体内的罐挡是铝制品还是铁制品,如系铁制品就需要维修,如系铝制品则不需要维修。李小波与张小峰商谈一致该事后,于2024年5月27日8时许由延 (略) 驾驶员米喜军将该罐车由延 (略) 口停车场内行至位于姚店镇贺 (略) 宝塔区 (略) 的院内,米喜军将该 (略) 内西南角处即离开。9时20分许, (略) 宝塔区 (略) 法定代表人张小峰、及该公司雇佣维修人员封雄伟、拓浩浩(均无维修资质)爬上J*液化石油气槽罐车罐顶上面,把罐口打开,几人在未闻到异样气味后,封雄伟在未做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入罐内查看罐内挡板材质。进罐约3、4秒后,封雄伟即晕厥在罐内,张小峰见状亦在未做任何安全防护的情况下直接跳入该罐体内查看封雄伟状况,结果也晕厥在罐内。

事故发生后, (略) 宝塔区 (略) 雇佣维修人员拓浩浩(现场人员)见状即紧急 (略) 院内的张小峰(已晕厥在罐内)的妻子乔阿妹,让其帮忙呼喊邻居进行帮助救援。随 (略) 院门口呼喊隔壁河南 (略) 正在卸货的工作人员进行帮忙救援, (略) 员工周金龙、贺佳禄、刘旭、时光龙即赶往事发现场,上述人员到达现场后,周金龙、贺佳禄先后在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下相继进入罐内进行救援未果,且自身身体亦产生不同程度不适,后该二人相互帮助自行离罐。在此期间,乔阿妹与刘旭分别均拨打了报警电话,且乔阿妹亦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及119救援电话,同时乔阿妹也安排拓浩浩架设鼓风机向罐内进行抽排风作业。在乔阿妹拨打119救援电话几分钟后消防救援人员即赶到现场开展专业救援工作,在专业救援期间,公安机关民警及120急救车辆先后到达现场,120急救车辆先行将自行离罐的周金龙、贺佳禄送往延安 (略) 进行救治,待消防救援人员将张小峰、封雄伟救出后,在此待命的120急救车辆分别将二人送往延安 (略) 、北京 (略) (略) ( (略) (略) )进行救治。现上述四伤者 (略) ( (略) 诊断为:窒息性气体中毒(*烷)),且相应善后事情已处理完毕。

2024年5月27日9时49分, (略) 应急管 (略) 消防救援支队报告该支队接群众报警, (略) 宝塔区姚店镇贺家沟村有人员被困液化石油气罐内,随后该支队前往现场处置,将被困人员救 (略) 进行救治。

2024年5月27日10时30分, (略) 人民 (略) 应急管理局就该事故的相关报告 (略) 宝塔区人民政府作出相应批示。

2024年5月 (略) 宝塔区人民 (略) 人民政府批示后即对该事故出相应批示,并明确要求由区安委办(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及姚店镇人民政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2024年5月29日, (略) 宝塔区应急管理局 (略) 宝塔区人民政府成立关于该起事故的调查组,并于当日前往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验。

2024年5月30日, (略) 宝塔区人民政府批复成立关于该起事故的调查组,并开展相关事故调查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伤者人员情况

1.封雄伟,男,生于1991年3月21日,身份号码:*XXXX, (略) 南沟岔镇人。 (略) 宝塔区姚店镇贺家沟村。

2.张小峰,男,生于1982年3月25日,身份号码:*XXXX, (略) 子洲县人。 (略) 宝塔区姚店镇贺家沟村。

3.周金龙,男,生于1982年3月25日,身份号码:*XXXX,陕西省延长县交口镇人。 (略) 宝塔区姚店镇昌盛小区13号楼3单元601室。

4.贺佳禄,男,生于1984年1月15日,身份号码:*XXXX,陕西省延长县郑庄镇人。 (略) 宝塔区姚店镇姚店村。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及延安 (略) 住院结算凭证、 (略) (略) 结账告知单,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59元人民币。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伤者封雄伟在未穿戴防护用品或采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受伤者张小峰的指派进入液化气槽罐车的槽罐内(由于此前该车槽罐在陕西省特种设备检 (略) 开展了特种设备检测,并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RDC*,检验结论:符合要求),检测后, (略) 宝塔 (略) 检测站对车辆对槽罐充入了氮气对罐内进行惰性气体保护),当其打开罐顶人孔进罐后,由于缺氧,很快窒息倒下,伤者张小峰见状,在无任何防护的情况下,进入罐车内,盲目施救,导致窒息晕倒罐内。随后赶来救援的伤者周金龙、贺佳禄均在未采取防护措施进入罐内救人,导致轻度缺氧窒息。

(二)间接原因

(略) 宝塔区 (略) 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1)雇佣人员违章违规作业,安全意识淡薄;(2)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冲洗罐作业及进入罐内作业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未及时发现伤者封雄伟在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下进入罐内这一相对密闭的空间内进行违章违规作业,且在作业前未对罐内进行安全检测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3) (略) 宝塔区 (略) 法定代 (略) 的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全面督促、检查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作为本次事故的现场人员亦未能及时发现作业前未对罐内(相对密闭的空间)进行安全检测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同时亦未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在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进行冒险违章违规作业行为。

(略) 宝塔区姚店镇人民政府、 (略) 宝塔区姚店镇贺家沟村民委员会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安全管理不到位,均对本辖区内的经营企业属地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相应安全隐患,致使该企业长期进行违章违规作业。

(三)事故性质

该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进行违法违规作业,同时现场安全管理混乱而引发的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张小峰, (略) 宝塔区 (略) 法定代表人,其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完全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相关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不到位,且在作业现场未能及时保障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即进行作业,同时未能及时制止相关作业人员的违章违规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宝塔区应急局给予其2023年个人收入40%的罚款。

2.封雄伟, (略) 宝塔区 (略) 雇佣作业人员,其在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入罐内这一相对密闭的空间内进行违章违规作业,因其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在此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 (略) 宝塔区 (略) 给予批评教育并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略) 宝塔区 (略) ,对于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元--*元的罚款。

(三)建议给予党纪处分人员

1.叶小强, (略) 宝塔区姚店镇贺家沟村书记、村主任,其对所属辖区内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到位,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相应安全隐患,并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后果,建议宝塔区纪委监委追究其相应责任。

2.艾庆阳, (略) 宝塔区姚店镇贺家沟村第一书记(高新管委会干部),其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不到位,对所属辖区内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到位,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相应安全隐患,并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后果,建议宝塔区纪委监委追究其相应责任。

(四)建议给予其他处理的单位

经调查, (略) 宝塔区姚店镇人民政府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不到位,落实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到位,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建议向宝塔区安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 (略) 宝塔区 (略) 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汲取本次事故的教训,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加强对作业现场安全隐患的排查,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意识;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对各环节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全面梳理和修改制定,实施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二)各乡镇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通过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要认真学安,促一方发展”的政治责任。强化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做到清单化明责,建立健全联动机制,消除监管盲区、堵塞漏洞。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024年5月27日9时10分左右, (略) 宝塔区 (略) 发生一起液化石油气罐中毒窒息一般事故,造成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9元,无其他财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略) 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报请区政府批准,成立由宝塔区应急管理局牵头, (略)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区总工会、区纪委、区网络安全和舆情应急中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略) 公安经开分局姚店派出所和姚店镇政府负责同志 (略) 宝塔区 (略) “5.27”液化石油气罐中毒窒息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同时聘请曹振恒、温勇和齐忠一三位专家协助开展技术调查分析,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全程监督指导。

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地点概况

事故发生地点为宝塔区姚店镇贺 (略) 宝塔区 (略) 院内西南角处。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涉事操作单位: (略) 宝塔区 (略)

(略) 宝塔区 (略) 成立于2024年03月21日,注册资本:*佰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 (略) (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张小峰;公司住所: (略) 宝塔区姚店镇贺家沟村008号;公司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消防技术服务,物业管理;特种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建筑装饰、水暖管道零件及其他建筑用金属制品制造,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机械设备销售;防腐材料销售;保温材料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仪器仪表销售;电线、电缆经营;金属工具销售:金属制日用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专业设计服务;工业设计服务,工业工程设计服务,电气设备修理,电气设备销售;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施工专业作业,建设工程施工,电气安装服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建设工程设计;特种设备设计,输电、供电、变电等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2.涉事车辆所有单位:延 (略)

延 (略) 成立于2021年3月24日,公司类型: (略) ;法定代表人:李小波;注册资金:*元。办公经营场所240平方米,公司地址位于 (略) 宝塔区新城街道办阳光城梦溪园20号楼1单元-102室;现有职工41人(其中管理人员19人,驾驶员12人,押运员12人),有专业(安全)能力证书2人。

该公司取得了营业执照(登记机关: (略) 宝塔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登记时间:2023年12月20日); (略) 运输经营许可证(陕交运管许可字*,核发机关: (略) 行政审批服务局,发证时间:2024年1月26日),经营范围:危险货物运输3类、2类1项,主 (略) 危险货物运输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石油化工产品。该公 (略) 交通运输管理委员会的要求于2021年11月10日建立了危险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危险品车辆停车场位置位于安塞区高桥镇洛平川冯庄村,停车场总占地面积4550平方米,投影面积1600平方米,远离生活区, (略) 危险品车辆的停放。该公司现有危险品重型半挂牵引车15辆,重型罐式半挂车15辆(其中LNG天然气10辆,液化气5辆)。已建立停车场的管理制度,对每一台危险品车辆的进出都做好相关记录,并建立健全的车辆进出档案。

(三)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2024年5月29日,本次事故调查组的专家 (略) (略) 场监管局, (略) 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姚店镇政府、派出所等单位对事故现场进行了查看,涉事液化气槽罐车仍然停放 (略) 宝塔区姚店镇贺 (略) 宝塔区 (略) 院内西南角处,罐顶人孔处于开放状态,车辆周边设置了警戒带。专家组使用宝塔采油厂提供的2台“四合一”气体浓度检测仪对现场涉事故的液化气槽罐车内的氧含量、可燃气体、硫化氢、一氧化碳气体浓度进行了现场检测,检测结果为:氧气浓度:19%,其它三种气体含量均显示为0。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及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5月26日17时左右,延 (略) 法人李小波通过其罐车司机米喜军的朋友 (略) 宝塔区 (略) 法人张小峰,称需给陕J*液化石油气槽罐车(陕汽德龙)(挂车号为陕J8273)的槽罐(该槽罐系2016年生产,使用年限为10年,截止事故发生时已使用8年,是李小波从山东聊城购买的二手槽罐)冲洗罐,并确认罐体内的罐挡是铝制品还是铁制品,如系铁制品就需要维修,如系铝制品则不需要维修。李小波与张小峰商谈一致该事后,于2024年5月27日8时许由延 (略) 驾驶员米喜军将该罐车由延 (略) 口停车场内行至位于姚店镇贺 (略) 宝塔区 (略) 的院内,米喜军将该 (略) 内西南角处即离开。9时20分许, (略) 宝塔区 (略) 法定代表人张小峰、及该公司雇佣维修人员封雄伟、拓浩浩(均无维修资质)爬上J*液化石油气槽罐车罐顶上面,把罐口打开,几人在未闻到异样气味后,封雄伟在未做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入罐内查看罐内挡板材质。进罐约3、4秒后,封雄伟即晕厥在罐内,张小峰见状亦在未做任何安全防护的情况下直接跳入该罐体内查看封雄伟状况,结果也晕厥在罐内。

事故发生后, (略) 宝塔区 (略) 雇佣维修人员拓浩浩(现场人员)见状即紧急 (略) 院内的张小峰(已晕厥在罐内)的妻子乔阿妹,让其帮忙呼喊邻居进行帮助救援。随 (略) 院门口呼喊隔壁河南 (略) 正在卸货的工作人员进行帮忙救援, (略) 员工周金龙、贺佳禄、刘旭、时光龙即赶往事发现场,上述人员到达现场后,周金龙、贺佳禄先后在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下相继进入罐内进行救援未果,且自身身体亦产生不同程度不适,后该二人相互帮助自行离罐。在此期间,乔阿妹与刘旭分别均拨打了报警电话,且乔阿妹亦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及119救援电话,同时乔阿妹也安排拓浩浩架设鼓风机向罐内进行抽排风作业。在乔阿妹拨打119救援电话几分钟后消防救援人员即赶到现场开展专业救援工作,在专业救援期间,公安机关民警及120急救车辆先后到达现场,120急救车辆先行将自行离罐的周金龙、贺佳禄送往延安 (略) 进行救治,待消防救援人员将张小峰、封雄伟救出后,在此待命的120急救车辆分别将二人送往延安 (略) 、北京 (略) (略) ( (略) (略) )进行救治。现上述四伤者 (略) ( (略) 诊断为:窒息性气体中毒(*烷)),且相应善后事情已处理完毕。

2024年5月27日9时49分, (略) 应急管 (略) 消防救援支队报告该支队接群众报警, (略) 宝塔区姚店镇贺家沟村有人员被困液化石油气罐内,随后该支队前往现场处置,将被困人员救 (略) 进行救治。

2024年5月27日10时30分, (略) 人民 (略) 应急管理局就该事故的相关报告 (略) 宝塔区人民政府作出相应批示。

2024年5月 (略) 宝塔区人民 (略) 人民政府批示后即对该事故出相应批示,并明确要求由区安委办(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及姚店镇人民政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2024年5月29日, (略) 宝塔区应急管理局 (略) 宝塔区人民政府成立关于该起事故的调查组,并于当日前往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验。

2024年5月30日, (略) 宝塔区人民政府批复成立关于该起事故的调查组,并开展相关事故调查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伤者人员情况

1.封雄伟,男,生于1991年3月21日,身份号码:*XXXX, (略) 南沟岔镇人。 (略) 宝塔区姚店镇贺家沟村。

2.张小峰,男,生于1982年3月25日,身份号码:*XXXX, (略) 子洲县人。 (略) 宝塔区姚店镇贺家沟村。

3.周金龙,男,生于1982年3月25日,身份号码:*XXXX,陕西省延长县交口镇人。 (略) 宝塔区姚店镇昌盛小区13号楼3单元601室。

4.贺佳禄,男,生于1984年1月15日,身份号码:*XXXX,陕西省延长县郑庄镇人。 (略) 宝塔区姚店镇姚店村。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及延安 (略) 住院结算凭证、 (略) (略) 结账告知单,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59元人民币。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伤者封雄伟在未穿戴防护用品或采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受伤者张小峰的指派进入液化气槽罐车的槽罐内(由于此前该车槽罐在陕西省特种设备检 (略) 开展了特种设备检测,并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RDC*,检验结论:符合要求),检测后, (略) 宝塔 (略) 检测站对车辆对槽罐充入了氮气对罐内进行惰性气体保护),当其打开罐顶人孔进罐后,由于缺氧,很快窒息倒下,伤者张小峰见状,在无任何防护的情况下,进入罐车内,盲目施救,导致窒息晕倒罐内。随后赶来救援的伤者周金龙、贺佳禄均在未采取防护措施进入罐内救人,导致轻度缺氧窒息。

(二)间接原因

(略) 宝塔区 (略) 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1)雇佣人员违章违规作业,安全意识淡薄;(2)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冲洗罐作业及进入罐内作业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未及时发现伤者封雄伟在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下进入罐内这一相对密闭的空间内进行违章违规作业,且在作业前未对罐内进行安全检测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3) (略) 宝塔区 (略) 法定代 (略) 的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全面督促、检查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作为本次事故的现场人员亦未能及时发现作业前未对罐内(相对密闭的空间)进行安全检测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同时亦未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在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进行冒险违章违规作业行为。

(略) 宝塔区姚店镇人民政府、 (略) 宝塔区姚店镇贺家沟村民委员会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安全管理不到位,均对本辖区内的经营企业属地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相应安全隐患,致使该企业长期进行违章违规作业。

(三)事故性质

该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进行违法违规作业,同时现场安全管理混乱而引发的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张小峰, (略) 宝塔区 (略) 法定代表人,其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完全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相关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不到位,且在作业现场未能及时保障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即进行作业,同时未能及时制止相关作业人员的违章违规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宝塔区应急局给予其2023年个人收入40%的罚款。

2.封雄伟, (略) 宝塔区 (略) 雇佣作业人员,其在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入罐内这一相对密闭的空间内进行违章违规作业,因其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在此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 (略) 宝塔区 (略) 给予批评教育并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略) 宝塔区 (略) ,对于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元--*元的罚款。

(三)建议给予党纪处分人员

1.叶小强, (略) 宝塔区姚店镇贺家沟村书记、村主任,其对所属辖区内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到位,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相应安全隐患,并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后果,建议宝塔区纪委监委追究其相应责任。

2.艾庆阳, (略) 宝塔区姚店镇贺家沟村第一书记(高新管委会干部),其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不到位,对所属辖区内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到位,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相应安全隐患,并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后果,建议宝塔区纪委监委追究其相应责任。

(四)建议给予其他处理的单位

经调查, (略) 宝塔区姚店镇人民政府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不到位,落实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到位,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建议向宝塔区安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 (略) 宝塔区 (略) 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汲取本次事故的教训,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加强对作业现场安全隐患的排查,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意识;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对各环节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全面梳理和修改制定,实施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二)各乡镇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通过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要认真学安,促一方发展”的政治责任。强化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做到清单化明责,建立健全联动机制,消除监管盲区、堵塞漏洞。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