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公告庞富生、李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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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公告庞富生、李国华

编号:*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汉源县政务服务中心(富林大道三段43号二楼)

联系方式: 0835-*

汉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8月12日

序号

权利人(被继承人/遗赠人)

不动产

权利

不动产坐落

不动产权证号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受遗 赠人)

1

庞富生、李国华

房屋

汉源县九襄镇民主村4组

汉房改字第3013号

庞辉、庞伟

编号:*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汉源县政务服务中心(富林大道三段43号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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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辉、庞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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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汉源县政务服务中心(富林大道三段43号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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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汉源县政务服务中心(富林大道三段43号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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