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红河县大多科新能源光伏发电建设项目220kV送出工程大庄段项目核准的批复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红河县大多科新能源光伏发电建设项目220kV送出工程大庄段项目核准的批复
建水县、红河县发展改革局:
《建水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请求红河县大多科新能源光伏发电建设项目220kV送出工程(大庄段)核准的请示》(建发改发〔2024〕18号)、《红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给予审核核准红河县大多科新能源光伏发电建设项目220kV送出工程(大庄段)项目申请报告的请示》(红县发改办〔2024〕13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结合红河州能源局对该项目的审核意见,经研究,现就红河县大多科新能源光伏发电建设项目220kV送出工程(大庄段)项目(项目代码:2402-*-04-01-*)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必要性
红河县大多科新能源光伏发电建设项目220kV送出工程(大庄段)项目已纳入《红河州绿色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大多科新能源光伏发电建设项目为红河州“风光储”一体化基地第一批次项目,项目建设对于促进红河州清洁能源发展、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增加电力供应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为保证大多科新能源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力同步送出,迫切需要建设该项目送出工程。
二、项目建设地址及项目单位
项目建设地址:线路涉及建水县、红河县境内。
项目单位:宏 (略) 。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
(略) 起于红河县大多科220千伏升压站,止于王家庄光伏预留π接点。线路全长约49.3千米, (略) 架设,电压等级为220千伏。
四、项目估算及资金来源
项目估算总投资6113.*元。
五、项目已取得所需支持性文件
(一)红河县大多科新能源光伏发电建设项目220kV送出工程(大庄段)申请报告。
(二)红河县大多科新能源光伏发电建设项目220kV送出工程(大庄段)可行性研究评审意见。
(三)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已由建水县、红河县委政法委进行备案(建稳备〔2024〕02号、稳评备〔2024〕第1号)。
(四)红河州能源局以《红河州能源局关于红河县大多科新能源光伏发电建设项目220kV送出工程(大庄段)的审核意见》(红能源电力〔2024〕16号)同意建设红河县大多科新能源光伏发电建设项目220kV送出工程(大庄段)项目。
(五)建水县人民政府以《建水县人民政府关于红河县大多科新能源光伏发电建设项目220kV送出(大庄段)路径通道意见建议的复函》、红河县人民政府以《红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红河县大多科新能源光伏发电建设项目220kV送出工程(大庄段)路径方案的批复》(红县政复〔2024〕1号)原则同意红河县大多科新能源光伏发电建设项目220kV送出(大庄段)路径通道方案,请进一步落实文件要求。
(六)该项目已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核查表(试行)。
六、其他要求
(一)项目的勘察、设计、安装工程、材料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部进行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本项目为依法必须招标的投资项目,其招标采购活动必须 (略) ,实行透明化管理、阳光交易。请加强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联系,在云南省 (略) 依法组织招标工作。若已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发生改变,应及时报告说明原因,并重新办理招投标手续。
(二)项 (略) 如实报送该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前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按年度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后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三)请项目业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略) 令第279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 *-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和工程质量管控等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的发生。请州能源局加强对项目在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杜绝违规开工等行为。
(四)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云政规〔2023〕2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州发展改革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五)请项目法人严格执行国家和云南省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规程规范要求,依法依规办理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相关手续,在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批准文件后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六)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为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提出延期申请,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请按以上原则开展下一步工作。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15日
建水县、红河县发展改革局:
《建水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请求红河县大多科新能源光伏发电建设项目220kV送出工程(大庄段)核准的请示》(建发改发〔2024〕18号)、《红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给予审核核准红河县大多科新能源光伏发电建设项目220kV送出工程(大庄段)项目申请报告的请示》(红县发改办〔2024〕13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结合红河州能源局对该项目的审核意见,经研究,现就红河县大多科新能源光伏发电建设项目220kV送出工程(大庄段)项目(项目代码:2402-*-04-01-*)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必要性
红河县大多科新能源光伏发电建设项目220kV送出工程(大庄段)项目已纳入《红河州绿色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大多科新能源光伏发电建设项目为红河州“风光储”一体化基地第一批次项目,项目建设对于促进红河州清洁能源发展、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增加电力供应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为保证大多科新能源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力同步送出,迫切需要建设该项目送出工程。
二、项目建设地址及项目单位
项目建设地址:线路涉及建水县、红河县境内。
项目单位:宏 (略) 。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
(略) 起于红河县大多科220千伏升压站,止于王家庄光伏预留π接点。线路全长约49.3千米, (略) 架设,电压等级为220千伏。
四、项目估算及资金来源
项目估算总投资6113.*元。
五、项目已取得所需支持性文件
(一)红河县大多科新能源光伏发电建设项目220kV送出工程(大庄段)申请报告。
(二)红河县大多科新能源光伏发电建设项目220kV送出工程(大庄段)可行性研究评审意见。
(三)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已由建水县、红河县委政法委进行备案(建稳备〔2024〕02号、稳评备〔2024〕第1号)。
(四)红河州能源局以《红河州能源局关于红河县大多科新能源光伏发电建设项目220kV送出工程(大庄段)的审核意见》(红能源电力〔2024〕16号)同意建设红河县大多科新能源光伏发电建设项目220kV送出工程(大庄段)项目。
(五)建水县人民政府以《建水县人民政府关于红河县大多科新能源光伏发电建设项目220kV送出(大庄段)路径通道意见建议的复函》、红河县人民政府以《红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红河县大多科新能源光伏发电建设项目220kV送出工程(大庄段)路径方案的批复》(红县政复〔2024〕1号)原则同意红河县大多科新能源光伏发电建设项目220kV送出(大庄段)路径通道方案,请进一步落实文件要求。
(六)该项目已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核查表(试行)。
六、其他要求
(一)项目的勘察、设计、安装工程、材料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部进行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本项目为依法必须招标的投资项目,其招标采购活动必须 (略) ,实行透明化管理、阳光交易。请加强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联系,在云南省 (略) 依法组织招标工作。若已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发生改变,应及时报告说明原因,并重新办理招投标手续。
(二)项 (略) 如实报送该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前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按年度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后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三)请项目业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略) 令第279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 *-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和工程质量管控等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的发生。请州能源局加强对项目在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杜绝违规开工等行为。
(四)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云政规〔2023〕2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州发展改革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五)请项目法人严格执行国家和云南省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规程规范要求,依法依规办理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相关手续,在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批准文件后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六)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为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提出延期申请,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请按以上原则开展下一步工作。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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