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北环杜罚告〔20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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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北环杜罚告〔2024〕5号

淮北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J,法定代表人朱X,地址 (略) 杜集区杜集经济开发区二期标准化厂房4号厂房。

根据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组检查问题线索,我局于2024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你公司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于2023年9月安装,2024年3月取得排污许可证,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未在30日内对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调试、联网和验收。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及现场相关负责人的的身份;

2.2024年7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

3. 2024年7月17日、2024年7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未按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

4. 2024年7月17日、2024年7月31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你公司未按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

5.排污许可证(部分)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废气监测方式为采用自动监测设施监测;

6.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情况;

7.《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调试、联网和验收,属于未按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通用裁量表19裁量标准,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万元整。

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为小,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发生地为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百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为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即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2+(20-2)×0= *元,即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万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李强 任明燕

电 话:0561—* 0561—*

地 址: (略) 杜集 (略) 区政府对面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邮政编码:*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日

淮北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J,法定代表人朱X,地址 (略) 杜集区杜集经济开发区二期标准化厂房4号厂房。

根据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组检查问题线索,我局于2024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你公司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于2023年9月安装,2024年3月取得排污许可证,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未在30日内对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调试、联网和验收。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及现场相关负责人的的身份;

2.2024年7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

3. 2024年7月17日、2024年7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未按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

4. 2024年7月17日、2024年7月31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你公司未按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

5.排污许可证(部分)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废气监测方式为采用自动监测设施监测;

6.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情况;

7.《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调试、联网和验收,属于未按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通用裁量表19裁量标准,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万元整。

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为小,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发生地为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百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为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即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2+(20-2)×0= *元,即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万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李强 任明燕

电 话:0561—* 0561—*

地 址: (略) 杜集 (略) 区政府对面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邮政编码:*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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