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2024年8月14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加湿器、LED灯饰、电子摆件、中纤板工艺品、塑料工艺品生产项目
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2024年8月14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加湿器、LED灯饰、电子摆件、中纤板工艺品、塑料工艺品生产项目
公示时间:2024年8月14日—8月21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加湿器、LED灯饰、电子摆件、中纤板工艺品、塑料工艺品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 (略) 镇坛顶村东区158-17号
三、建设单位: (略)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五、项目概况:
该项目位 (略) 镇坛顶村东区158-17号,年产加湿器*件、LED灯饰*件、电子摆件*件,中纤板工艺品*件,塑料工艺品*件。具体建设内容和生产设备以报告表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目应配套建设完善的污(废)水处理设施。项目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水帘柜、喷淋塔废水作为危险废物管理处置,不得外排;生活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的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指标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的B级标准, (略) (略) 排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2.项目应配套建设废气收集治理设施。生产过程中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的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项目注塑、打印、上胶及固化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5/1784-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项目喷漆及烘烤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苯、*酸*酯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5/1783-2018)表1“涉涂装工序的其它行业”排放限值要求,漆雾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996)中表2颗粒物排放限值要求;项目切割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4放限值要求;项目未收集的非*烷总烃、*苯、*酸*酯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5/1783-2018)表3、表4 排放限值要求,同时非*烷总烃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处浓度值还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2019)表A.1排放限值要求;项目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9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表2标准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要求。
3.主要噪声源必须采取消声减振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3类标准。
4.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23)相关要求,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处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相关规定。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七、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八、公众参与情况
项目于2024年 (略) 上进行第一次环评公示,信息公开期间,没有收到相关群众的反馈意见。项目环评报告编制完成后,项目于2024年 (略) 上对本项目环评报告进行全文公示,信息公开期间,没有收到相关群众的反馈意见。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 传真:0595-*
地址:洛江区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二楼投资建设类6号窗口
邮编:*
公示时间:2024年8月14日—8月21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加湿器、LED灯饰、电子摆件、中纤板工艺品、塑料工艺品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 (略) 镇坛顶村东区158-17号
三、建设单位: (略)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五、项目概况:
该项目位 (略) 镇坛顶村东区158-17号,年产加湿器*件、LED灯饰*件、电子摆件*件,中纤板工艺品*件,塑料工艺品*件。具体建设内容和生产设备以报告表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目应配套建设完善的污(废)水处理设施。项目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水帘柜、喷淋塔废水作为危险废物管理处置,不得外排;生活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的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指标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的B级标准, (略) (略) 排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2.项目应配套建设废气收集治理设施。生产过程中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的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项目注塑、打印、上胶及固化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5/1784-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项目喷漆及烘烤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苯、*酸*酯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5/1783-2018)表1“涉涂装工序的其它行业”排放限值要求,漆雾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996)中表2颗粒物排放限值要求;项目切割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4放限值要求;项目未收集的非*烷总烃、*苯、*酸*酯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5/1783-2018)表3、表4 排放限值要求,同时非*烷总烃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处浓度值还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2019)表A.1排放限值要求;项目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9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表2标准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要求。
3.主要噪声源必须采取消声减振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3类标准。
4.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23)相关要求,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处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相关规定。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七、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八、公众参与情况
项目于2024年 (略) 上进行第一次环评公示,信息公开期间,没有收到相关群众的反馈意见。项目环评报告编制完成后,项目于2024年 (略) 上对本项目环评报告进行全文公示,信息公开期间,没有收到相关群众的反馈意见。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 传真:0595-*
地址:洛江区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二楼投资建设类6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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