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失信行为记分决定书昆生环评记〔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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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失信行为记分决定书昆生环评记〔2024〕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李燕

地址: (略) 西山区

环评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

信用编号:BH*

工作单位:云南 (略)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3年第四季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工作的通知》的要求,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对云南 (略) 展开调查,经检查发现由李燕主持编制的《云 (略) 方便食品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报告表》选用废水污染源源强核算数据远小于实际检测结果,又未说明废水污染源源强核算数据来源及相关规范。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之规定。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五)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第七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问题受到通报批评的”之规定,我局对李燕作出如下失信扣分决定:

失信记分5分。

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联系地址: (略) 呈贡区行政中心4号楼3楼334

联系电话:*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李燕

地址: (略) 西山区

环评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

信用编号:BH*

工作单位:云南 (略)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3年第四季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工作的通知》的要求,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对云南 (略) 展开调查,经检查发现由李燕主持编制的《云 (略) 方便食品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报告表》选用废水污染源源强核算数据远小于实际检测结果,又未说明废水污染源源强核算数据来源及相关规范。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之规定。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五)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第七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问题受到通报批评的”之规定,我局对李燕作出如下失信扣分决定:

失信记分5分。

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联系地址: (略) 呈贡区行政中心4号楼3楼334

联系电话:*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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