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河县城关镇清雅棚户区回迁建设项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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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河县城关镇清雅棚户区回迁建设项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清水河县城关镇清雅棚户区回迁建设项目(QSHCR*)地块,位于清水河县城关镇永安西街南正东方向100米,地块南侧为居民区和永安街,西侧与东侧均为居民区,北侧邻近山体,占地面积*.75m2。历史上该地块为职工宿舍,后拆除,但拆除时间未知。地块原属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现使用权人为内蒙古方 (略) ,地块为清水河县2021年第二批次建设用地项目。根据《清水河县城关镇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清水河县人民政府),本地块为二类居住用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非疑似污染地块名单中的地块),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通过分析收集到的资料、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信息等,本地块内历史上为职工宿舍区,后作为空地闲置至今。历史上未涉及任何工业生产活动,经访谈和现场踏勘,地块内没有土壤污染迹象。

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根据本地块第一阶段调查的污染识别,认为本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符合安全利用标准,满足规划用地要求,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初步采样分析工作。

,清水河县

清水河县城关镇清雅棚户区回迁建设项目(QSHCR*)地块,位于清水河县城关镇永安西街南正东方向100米,地块南侧为居民区和永安街,西侧与东侧均为居民区,北侧邻近山体,占地面积*.75m2。历史上该地块为职工宿舍,后拆除,但拆除时间未知。地块原属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现使用权人为内蒙古方 (略) ,地块为清水河县2021年第二批次建设用地项目。根据《清水河县城关镇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清水河县人民政府),本地块为二类居住用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非疑似污染地块名单中的地块),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通过分析收集到的资料、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信息等,本地块内历史上为职工宿舍区,后作为空地闲置至今。历史上未涉及任何工业生产活动,经访谈和现场踏勘,地块内没有土壤污染迹象。

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根据本地块第一阶段调查的污染识别,认为本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符合安全利用标准,满足规划用地要求,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初步采样分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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