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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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沟县、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扶沟县FGG-2023-13、FGG-2023-14地 (略) 扶 (略) 南侧、 (略) 东侧、 (略) 西侧,地块占地面积*.68m2(合120.68亩)(其中,FGG-2023-13地块地面积*.20m2(合78.93亩),FGG-2023-14地块用地面积S=*.48m2(合41.75亩);两块地相邻),地块中心坐标为:E 114.*°、N 34.*°(FGG-2023-13);E 114.*°、N 34.*°(FGG-2023-14)。地块四至范围: (略) ,南至庞庄村农田、 (略) , (略) 。扶沟县FGG-2023-13、FGG-2023-14地块原土地使用权人为扶沟县张庄村、庞庄村,属村集体用地(农用地),根据《扶 (略) 、 (略) 、 (略) 、 (略) 围合区域部分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扶自然规划条件(2023)054号)、《根据扶 (略) 、 (略) 、 (略) 、 (略) 围合区域部分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扶自然规划条件(2023)055号),该地块规划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兼容商业,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规定的第二类用地。

地块周边1km范围内历史上以村庄、农田为主, (略) 化进程* (略) 、居民区等建设,历史及当前存在的企业主要为地块西北侧紧邻扶沟 (略) (东明石化加油站)(2023年底至今),西南侧830m扶 (略) ;历史中存在的企业主要为地块东南侧约60m家庭式养殖场(2014年~2022年)、约90m家庭式养殖场(2014年~2022年)、东侧约120m家庭式养殖场(2014年~2022年)、约160m家庭式养殖场(2014年~2022年),西侧约560m家庭式养殖场(2016年~2022年)、西侧约640m家庭式养殖场(2016年~2022年)不涉及规模化养殖活动,对调查地块影响较小,地块周边企业“三废”产生情况较为简单,均得到有效处置,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件及泄漏、爆炸等事故,也未有过环保投诉或举报,且无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也无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等行业企业。经分析可知,周边企业及其他污染源无明显污染物迁移至调查地块的途径,对调查地块产生潜在污染影响的可能性较小。

综上,通过对调查地块进行历史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污染识别方法,可以确认调查地块的环境状况是可接受的。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本次调查活动可以在第一阶段结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无需进行第二阶段调查。

扶沟县FGG-2023-13、FGG-2023-14地 (略) 扶 (略) 南侧、 (略) 东侧、 (略) 西侧,地块占地面积*.68m2(合120.68亩)(其中,FGG-2023-13地块地面积*.20m2(合78.93亩),FGG-2023-14地块用地面积S=*.48m2(合41.75亩);两块地相邻),地块中心坐标为:E 114.*°、N 34.*°(FGG-2023-13);E 114.*°、N 34.*°(FGG-2023-14)。地块四至范围: (略) ,南至庞庄村农田、 (略) , (略) 。扶沟县FGG-2023-13、FGG-2023-14地块原土地使用权人为扶沟县张庄村、庞庄村,属村集体用地(农用地),根据《扶 (略) 、 (略) 、 (略) 、 (略) 围合区域部分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扶自然规划条件(2023)054号)、《根据扶 (略) 、 (略) 、 (略) 、 (略) 围合区域部分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扶自然规划条件(2023)055号),该地块规划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兼容商业,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规定的第二类用地。

地块周边1km范围内历史上以村庄、农田为主, (略) 化进程* (略) 、居民区等建设,历史及当前存在的企业主要为地块西北侧紧邻扶沟 (略) (东明石化加油站)(2023年底至今),西南侧830m扶 (略) ;历史中存在的企业主要为地块东南侧约60m家庭式养殖场(2014年~2022年)、约90m家庭式养殖场(2014年~2022年)、东侧约120m家庭式养殖场(2014年~2022年)、约160m家庭式养殖场(2014年~2022年),西侧约560m家庭式养殖场(2016年~2022年)、西侧约640m家庭式养殖场(2016年~2022年)不涉及规模化养殖活动,对调查地块影响较小,地块周边企业“三废”产生情况较为简单,均得到有效处置,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件及泄漏、爆炸等事故,也未有过环保投诉或举报,且无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也无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等行业企业。经分析可知,周边企业及其他污染源无明显污染物迁移至调查地块的途径,对调查地块产生潜在污染影响的可能性较小。

综上,通过对调查地块进行历史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污染识别方法,可以确认调查地块的环境状况是可接受的。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本次调查活动可以在第一阶段结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无需进行第二阶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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