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发改委关于2024年涡阳县店集镇美丽宜居自然村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涡阳县发改委关于2024年涡阳县店集镇美丽宜居自然村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店集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关于2024年涡阳县店集镇美丽宜居自然村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请示》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经研究,结合专家审查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2024年涡阳县店集镇美丽宜居自然村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主要内容。
二、建设地点:涡阳县店集镇镇东行政村东徐自然村、镇东行政村前李自然村、镇东行政村后李自然村、镇东行政村程柿园自然村、镇东行政村小张庄自然村和宋牌坊行政村宋小庄自然村。
三、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整村进行美丽宜居自然村建设,主要对 (略) 、沟塘清淤、门前三园、村庄绿化等工程项目有目的和针对性进行重点建设。
四、核定工程概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该项目核定工程概算总投资为536.*元,资金来源为2024年县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五、 (略) 代码:2407-*-04-01-*。
六、请你单位(或督促代建单位)依据国家相关标准、有关职能部门批准要求以及《政府投资条例》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开展各项工作,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土地使用、工程建设等相关手续,在满足《 (略) 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所列新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七、请你单位(或督促代建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投资概算,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工程施工图限额设计,施工图阶段要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确保设计合理、满足使用、安全可靠,减少变更,从严控制概算投资,不得突破。按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要求,规范工程招投标和监理工作;项目建设应符合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环保、安全、水利、交通、地震、航道、消防、市政、园林、节能、节水、 (略) 、社会稳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行业标准、规范和文件规定,并按照有关部门批复要求落实各项举措。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消防、安全、环保、质量等相关要求。项目未取得和履行完各项法定手续,不得开工建设。
八、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企业垫资建设,保障企业费用和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拨付。项目建成并在国家规定的各专项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项目竣工验收。
九、本批复有效期为2年,超过有效期未开工建设且未获准延期,项目文件自动失效。需要延期的请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批复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及省、市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2024年7月10日
店集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关于2024年涡阳县店集镇美丽宜居自然村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请示》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经研究,结合专家审查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2024年涡阳县店集镇美丽宜居自然村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主要内容。
二、建设地点:涡阳县店集镇镇东行政村东徐自然村、镇东行政村前李自然村、镇东行政村后李自然村、镇东行政村程柿园自然村、镇东行政村小张庄自然村和宋牌坊行政村宋小庄自然村。
三、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整村进行美丽宜居自然村建设,主要对 (略) 、沟塘清淤、门前三园、村庄绿化等工程项目有目的和针对性进行重点建设。
四、核定工程概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该项目核定工程概算总投资为536.*元,资金来源为2024年县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五、 (略) 代码:2407-*-04-01-*。
六、请你单位(或督促代建单位)依据国家相关标准、有关职能部门批准要求以及《政府投资条例》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开展各项工作,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土地使用、工程建设等相关手续,在满足《 (略) 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所列新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七、请你单位(或督促代建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投资概算,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工程施工图限额设计,施工图阶段要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确保设计合理、满足使用、安全可靠,减少变更,从严控制概算投资,不得突破。按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要求,规范工程招投标和监理工作;项目建设应符合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环保、安全、水利、交通、地震、航道、消防、市政、园林、节能、节水、 (略) 、社会稳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行业标准、规范和文件规定,并按照有关部门批复要求落实各项举措。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消防、安全、环保、质量等相关要求。项目未取得和履行完各项法定手续,不得开工建设。
八、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企业垫资建设,保障企业费用和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拨付。项目建成并在国家规定的各专项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项目竣工验收。
九、本批复有效期为2年,超过有效期未开工建设且未获准延期,项目文件自动失效。需要延期的请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批复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及省、市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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