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冲蒌镇西坑村食品加工厂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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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冲蒌镇西坑村食品加工厂建设工程

(略) 冲蒌镇人民政府:
  报来《关于台山市冲蒌镇西坑村食品加工厂建设工程项目立项申请书》(〔2024〕12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该工程立项。
  (投资项目统一代码:2408-*-20-01-*)
  二、项目建设地点: (略) 冲蒌镇西坑村易地开发区3号。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为:本项目拟新建一栋一层食品加工厂,占地面积1880.2平方米,建筑面积1880.2平方米。
  四、 (略) 冲蒌镇人民政府委托西坑经济联合社组织建设,请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工程建设组织管理。
  五、项目总投资442.*元。其中,建安费为368.*元,设计费13.*元,监理费9.*元,预备费31.*元,其他费用19.*元。资金来源:中央资金“2024年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资金”*元,不足部分由冲蒌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六、批复相关文件: (略) 财政局《资金说明书》、 (略) 自然资源局《关于征求台山市冲蒌镇西坑村食品加工厂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选址及规划意见的复函》、《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粤(2024) (略) 不动产权第*号)。
  七、项目在工程设施、建设及使用中的能耗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能耗标准和节能规范,从设备选型、节水节电等方面采用先进技术,降低能耗。
  八、请加强工程建设和投入使用后的环境管理,控制施工中扬尘、噪声污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使用后各项指标达到环保要求。
  九、请按审批的内容和建设规模组织项目实施,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项目概算须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实行工程总承包并以估算设计费、建安费为合同总价,未按以上要求执行的,相应费用概算以合同总价为限,不予调整。
  十一、请根据本批复文件办理相关手续。

(略) 冲蒌镇人民政府:
  报来《关于台山市冲蒌镇西坑村食品加工厂建设工程项目立项申请书》(〔2024〕12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该工程立项。
  (投资项目统一代码:2408-*-20-01-*)
  二、项目建设地点: (略) 冲蒌镇西坑村易地开发区3号。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为:本项目拟新建一栋一层食品加工厂,占地面积1880.2平方米,建筑面积1880.2平方米。
  四、 (略) 冲蒌镇人民政府委托西坑经济联合社组织建设,请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工程建设组织管理。
  五、项目总投资442.*元。其中,建安费为368.*元,设计费13.*元,监理费9.*元,预备费31.*元,其他费用19.*元。资金来源:中央资金“2024年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资金”*元,不足部分由冲蒌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六、批复相关文件: (略) 财政局《资金说明书》、 (略) 自然资源局《关于征求台山市冲蒌镇西坑村食品加工厂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选址及规划意见的复函》、《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粤(2024) (略) 不动产权第*号)。
  七、项目在工程设施、建设及使用中的能耗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能耗标准和节能规范,从设备选型、节水节电等方面采用先进技术,降低能耗。
  八、请加强工程建设和投入使用后的环境管理,控制施工中扬尘、噪声污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使用后各项指标达到环保要求。
  九、请按审批的内容和建设规模组织项目实施,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项目概算须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实行工程总承包并以估算设计费、建安费为合同总价,未按以上要求执行的,相应费用概算以合同总价为限,不予调整。
  十一、请根据本批复文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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