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健康产业服务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的批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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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健康产业服务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的批复公示

医疗健康产业服务基地基础设施建设

工程水影响评价的批复

河北秦皇岛海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你单位申报的《医疗健康产业服务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收悉,我局组织

专家对《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形成专家评审意见(见评价报告内),编制单位对《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海港区,涉及河道为新开河,涉河部分为新开河(北二环~北港大街)河道治理工程, (略) 、 (略) 、 (略) 跨治理后新开河的3座桥梁工程, (略) 敷设的管线穿(跨)河工程。为确保防洪安全,依法对本项目进行防洪评价是必要的。

二、同意“评价报告”河道治理工程采用20年一遇标准,桥梁工程行洪能力采用20年一遇标准,冲刷计算按《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2011)采用100年一遇标准,穿(跨)河管线采用20年一遇标准。

三、基本同意《评价报告》中设计洪水、水力计算方法和成果。

四、基本同意该项目评价结果。审批后的《评价报告》不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

六、该项目涉河工程应在非汛期施工,确保行洪安全。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施工导流措施,工程完成后应清除施工垃圾,保证河道行洪畅通。

七、此项目建设不能影响第三方水事权益。项目实施过程中与相关部门做好协调沟通,项目建成后,项目运行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管理,确保防洪安全。

八、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将批准文件和施工安排等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项目建设期及运行期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项目竣工验收时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三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

附件:医疗健康产业服务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

(略) 行政审批局

2024年8月14日

医疗健康产业服务基地基础设施建设

工程水影响评价的批复

河北秦皇岛海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你单位申报的《医疗健康产业服务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收悉,我局组织

专家对《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形成专家评审意见(见评价报告内),编制单位对《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海港区,涉及河道为新开河,涉河部分为新开河(北二环~北港大街)河道治理工程, (略) 、 (略) 、 (略) 跨治理后新开河的3座桥梁工程, (略) 敷设的管线穿(跨)河工程。为确保防洪安全,依法对本项目进行防洪评价是必要的。

二、同意“评价报告”河道治理工程采用20年一遇标准,桥梁工程行洪能力采用20年一遇标准,冲刷计算按《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2011)采用100年一遇标准,穿(跨)河管线采用20年一遇标准。

三、基本同意《评价报告》中设计洪水、水力计算方法和成果。

四、基本同意该项目评价结果。审批后的《评价报告》不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

六、该项目涉河工程应在非汛期施工,确保行洪安全。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施工导流措施,工程完成后应清除施工垃圾,保证河道行洪畅通。

七、此项目建设不能影响第三方水事权益。项目实施过程中与相关部门做好协调沟通,项目建成后,项目运行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管理,确保防洪安全。

八、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将批准文件和施工安排等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项目建设期及运行期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项目竣工验收时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三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

附件:医疗健康产业服务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

(略) 行政审批局

202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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