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8月13日拟作出辽宁省华顺热力集团沈阳合心供热有限公司热源三期工程建设项目Ⅰ-1*116MW热水锅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的公示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8月13日拟作出辽宁省华顺热力集团沈阳合心供热有限公司热源三期工程建设项目Ⅰ-1*116MW热水锅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4年8月13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查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8月13日-2024年8月19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 024-* *
联系地址: (略) (略) (略) 2 (略) 行政审批局D4-13综合受理窗口(*)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 公众参与情况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辽宁省华顺热力集团 (略) 热源三期工程建设项目(Ⅰ-1*116MW热水锅炉) | 沈北新区 | 辽宁省华顺热力集团 (略) | 辽宁省沣泽环保科技 有限公司 | (略) 发改委《关辽宁省华顺热力集团 (略) 热源三期工程建设项目(Ⅰ-1*116MW热水锅炉)项目核准的批复》(沈发改核字〔2024〕10 号) | 建设单位组织开展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工作,“报告书”包含了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内容。 | 辽宁省华顺热力集团 (略) 位于沈北新区沈北新区天乾湖街 65-1号,厂区内现有3台72MW热水锅炉、1台116MW热水锅炉,配套建有全封闭煤库、主厂房、除尘系统、脱硫系统、脱硝系统、输煤系统、灰渣场等。 本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在既有厂区内进行建设,新建1台116MW循环流化床热水锅炉及其附属配套设施;在既有封闭煤库内新建1座破碎筛分间,并改造衔接既有输煤系统;新建1套脱硫废水处理系统(中和+絮凝+沉淀),既有脱硫废水处理系统增加1座絮凝沉淀池;新建1座石灰粉仓、1座钢灰仓、1座一般固废暂存间、1座事故池;对既有厂房和危险废物暂存间进行改造。 项目总投资6249.*元,环保投资1654.*元。供水、供电、排水依托现有工程。 项目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辽宁省华顺热力集团 (略) 热源三期工程建设项目(Ⅰ-1*116MW热水锅炉)项目核准的批复》(沈发改核字〔2024〕10 号)。根据《 (略) “十四五 ”城市民用供热规划》以及《 (略) 房产局关于确认辽宁省华顺热力集团沈阳合心热源厂供暖锅炉使用性质的复函》,在铁岭长输供热工程建成投运前,本项目新建116MW热水锅炉作为常规独立热源使用,待长输工程投运后根据具体调峰要求运行。 | 1.废气 锅炉烟气应采用低氮燃烧+SNCR联合脱硝(脱硝剂为氨水)+布袋除尘器+石灰-石膏湿法脱硫,经上述处理后的烟气通过原有1根80米高烟囱(DA001)排放,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浓度均应满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执行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2020年5号)要求(即在基准含氧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烟气黑度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标准,汞及其化合物应满足《辽宁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1/T3134-2019);氨逃逸质量浓度应满足《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工艺设计要求。 破碎筛分工序应位于封闭负压破碎间内,进出料口产生的废气应经包围型集气罩收集至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新建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 危废贮存废气应经密闭负压收集至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新建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非*烷总烃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 石灰粉仓、钢灰仓废气应经仓顶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既有煤场、灰渣场及石膏库等均为全封闭,煤场卸煤装置安装喷淋抑尘系统,项目厂界处颗粒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要求;氨水罐区产生的氨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要求。 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所使用(包括协议和租用)的柴油货运车辆应达到国四阶段以上排放标准, (略) 移动机械应达到国一以上阶段排放标准并进行环保编码登记,同时应严格遵守《 (略) 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动 (略) 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规定。 2.废水 项目废水全部回用,不外排。锅炉定期排污水回用于输煤斜廊抑尘及粉煤灰加湿;软水制备废水回用于锅炉冲渣及粉煤灰加湿;脱硫废水经“中和+絮凝+沉淀”处理后部分回用于脱硫系统,其余部分用于粉煤灰加湿及锅炉冲渣。 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 (略) (略) 排入沈北新区道义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染物排放应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要求。 3.噪声 项目应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基础减振、将产噪设 备布置于封闭厂房内、合理制定 (略) 线、在全封闭煤库中装卸煤等措施,有效控制噪声污染,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 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 项目产生的废机油(桶)、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应分类分区暂存于改造后的危废贮存库内,并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锅炉炉渣、除尘器收尘灰、脱硫废水污泥、脱硫石膏、废布袋、废离子交换树脂、废包装材料、自然沉降粉尘等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其中,破碎筛分除尘器收尘灰、自然沉降粉尘回用于锅炉燃烧系统;锅炉炉渣、脱硫废水污泥、脱硫石膏应分别暂存于全封闭的灰渣场、石膏库并日产日清,锅炉烟气除尘系统收尘灰应暂存于新建钢灰仓并随炉渣外售综合利用;废离子交换树脂、废布袋、废包装材料应暂存于已按照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建设的一般固废暂存间内,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4年8月13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查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8月13日-2024年8月19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 024-* *
联系地址: (略) (略) (略) 2 (略) 行政审批局D4-13综合受理窗口(*)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 公众参与情况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辽宁省华顺热力集团 (略) 热源三期工程建设项目(Ⅰ-1*116MW热水锅炉) | 沈北新区 | 辽宁省华顺热力集团 (略) | 辽宁省沣泽环保科技 有限公司 | (略) 发改委《关辽宁省华顺热力集团 (略) 热源三期工程建设项目(Ⅰ-1*116MW热水锅炉)项目核准的批复》(沈发改核字〔2024〕10 号) | 建设单位组织开展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工作,“报告书”包含了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内容。 | 辽宁省华顺热力集团 (略) 位于沈北新区沈北新区天乾湖街 65-1号,厂区内现有3台72MW热水锅炉、1台116MW热水锅炉,配套建有全封闭煤库、主厂房、除尘系统、脱硫系统、脱硝系统、输煤系统、灰渣场等。 本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在既有厂区内进行建设,新建1台116MW循环流化床热水锅炉及其附属配套设施;在既有封闭煤库内新建1座破碎筛分间,并改造衔接既有输煤系统;新建1套脱硫废水处理系统(中和+絮凝+沉淀),既有脱硫废水处理系统增加1座絮凝沉淀池;新建1座石灰粉仓、1座钢灰仓、1座一般固废暂存间、1座事故池;对既有厂房和危险废物暂存间进行改造。 项目总投资6249.*元,环保投资1654.*元。供水、供电、排水依托现有工程。 项目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辽宁省华顺热力集团 (略) 热源三期工程建设项目(Ⅰ-1*116MW热水锅炉)项目核准的批复》(沈发改核字〔2024〕10 号)。根据《 (略) “十四五 ”城市民用供热规划》以及《 (略) 房产局关于确认辽宁省华顺热力集团沈阳合心热源厂供暖锅炉使用性质的复函》,在铁岭长输供热工程建成投运前,本项目新建116MW热水锅炉作为常规独立热源使用,待长输工程投运后根据具体调峰要求运行。 | 1.废气 锅炉烟气应采用低氮燃烧+SNCR联合脱硝(脱硝剂为氨水)+布袋除尘器+石灰-石膏湿法脱硫,经上述处理后的烟气通过原有1根80米高烟囱(DA001)排放,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浓度均应满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执行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2020年5号)要求(即在基准含氧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烟气黑度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标准,汞及其化合物应满足《辽宁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1/T3134-2019);氨逃逸质量浓度应满足《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工艺设计要求。 破碎筛分工序应位于封闭负压破碎间内,进出料口产生的废气应经包围型集气罩收集至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新建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 危废贮存废气应经密闭负压收集至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新建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非*烷总烃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 石灰粉仓、钢灰仓废气应经仓顶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既有煤场、灰渣场及石膏库等均为全封闭,煤场卸煤装置安装喷淋抑尘系统,项目厂界处颗粒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要求;氨水罐区产生的氨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要求。 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所使用(包括协议和租用)的柴油货运车辆应达到国四阶段以上排放标准, (略) 移动机械应达到国一以上阶段排放标准并进行环保编码登记,同时应严格遵守《 (略) 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动 (略) 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规定。 2.废水 项目废水全部回用,不外排。锅炉定期排污水回用于输煤斜廊抑尘及粉煤灰加湿;软水制备废水回用于锅炉冲渣及粉煤灰加湿;脱硫废水经“中和+絮凝+沉淀”处理后部分回用于脱硫系统,其余部分用于粉煤灰加湿及锅炉冲渣。 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 (略) (略) 排入沈北新区道义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染物排放应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要求。 3.噪声 项目应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基础减振、将产噪设 备布置于封闭厂房内、合理制定 (略) 线、在全封闭煤库中装卸煤等措施,有效控制噪声污染,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 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 项目产生的废机油(桶)、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应分类分区暂存于改造后的危废贮存库内,并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锅炉炉渣、除尘器收尘灰、脱硫废水污泥、脱硫石膏、废布袋、废离子交换树脂、废包装材料、自然沉降粉尘等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其中,破碎筛分除尘器收尘灰、自然沉降粉尘回用于锅炉燃烧系统;锅炉炉渣、脱硫废水污泥、脱硫石膏应分别暂存于全封闭的灰渣场、石膏库并日产日清,锅炉烟气除尘系统收尘灰应暂存于新建钢灰仓并随炉渣外售综合利用;废离子交换树脂、废布袋、废包装材料应暂存于已按照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建设的一般固废暂存间内,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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