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自然资源局,内蒙古圣 (略) :
《伊金霍洛旗自然资源局关 (略) 伊金霍洛旗圣圆能源风光制氢加氢一体化项目125MW风电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初审意见的报告》(伊自然资审字〔2024〕13号)、《关于申请办 (略) 伊金霍洛旗圣圆能源风光制氢加氢一体化项目125MW风电项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请示》(内圣氢能报〔2024〕39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 (略) 伊金霍洛旗圣圆能源风光制氢加氢一体化项目125MW风电项目(项目代码:2406-*-60-01-*),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实施兴安盟京能煤化工可再生能源绿氢替代示范项目等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的通知》(内能综规字〔2023〕7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
项目用地位 (略) 伊金霍洛旗札萨克镇,该项目申请用地4.2825公顷,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和村庄建设边界范围外,项目用地已纳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的《伊金霍洛旗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已纳入重点建设项目安排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不涉及各级自然保护区,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项目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二、该项目拟以出让方式供地。拟用地总面积4.2825公顷,土地利用现状为:农用地4.2825公顷(乔木林地0.0821公顷、灌木林地0.7437公顷、其他林地0.1352公顷、天然牧草地3.3086公顷、 (略) 0.0129公顷)。各功能分区面积为:风电机组占地0.9557公顷、箱式变电站占地0.0800公顷、 (略) 占地3.2468公顷。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要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使用标准,节约集约用地。
三、当地政府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征地前期工作,足额安排补偿安置资金并纳入工程项目预算,合理确定被征地农牧民安置途径,保证被征地农牧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牧民的合法权益。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该项目用地范围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审批。
五、项目按规定批准后,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已通过用地预审及选址的项目,如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需要重新预审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年,本文件有效期至2027年7月30日。
(略) 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30日
伊金霍洛旗自然资源局,内蒙古圣 (略) :
《伊金霍洛旗自然资源局关 (略) 伊金霍洛旗圣圆能源风光制氢加氢一体化项目125MW风电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初审意见的报告》(伊自然资审字〔2024〕13号)、《关于申请办 (略) 伊金霍洛旗圣圆能源风光制氢加氢一体化项目125MW风电项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请示》(内圣氢能报〔2024〕39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 (略) 伊金霍洛旗圣圆能源风光制氢加氢一体化项目125MW风电项目(项目代码:2406-*-60-01-*),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实施兴安盟京能煤化工可再生能源绿氢替代示范项目等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的通知》(内能综规字〔2023〕7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
项目用地位 (略) 伊金霍洛旗札萨克镇,该项目申请用地4.2825公顷,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和村庄建设边界范围外,项目用地已纳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的《伊金霍洛旗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已纳入重点建设项目安排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不涉及各级自然保护区,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项目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二、该项目拟以出让方式供地。拟用地总面积4.2825公顷,土地利用现状为:农用地4.2825公顷(乔木林地0.0821公顷、灌木林地0.7437公顷、其他林地0.1352公顷、天然牧草地3.3086公顷、 (略) 0.0129公顷)。各功能分区面积为:风电机组占地0.9557公顷、箱式变电站占地0.0800公顷、 (略) 占地3.2468公顷。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要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使用标准,节约集约用地。
三、当地政府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征地前期工作,足额安排补偿安置资金并纳入工程项目预算,合理确定被征地农牧民安置途径,保证被征地农牧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牧民的合法权益。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该项目用地范围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审批。
五、项目按规定批准后,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已通过用地预审及选址的项目,如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需要重新预审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年,本文件有效期至2027年7月30日。
(略) 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