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村回族自治县2023年第12批次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孟村回族自治县2023年第12批次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1、孟村回族自治县2023年度第12批次建设用地位于 (略) 孟村回族自治县孟村镇后涨沙村, (略) 北侧,调查地块东至后涨沙村居民区,西至后涨沙村居民区, (略) ,北至水木华庭和圣成嘉苑;占地面积为*平方米,合32.094亩;地块原用途为农用地,根据《关于孟村回族自治县2023年度第12批次建设用地地块规划核实意见》(2023年11月6日),现规划为居住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建设用地分类的第一类用地。
2、根据本调查地块内的现状、历史用途以及周边企业的影响,本次地块调查共布设7个土壤采样点进行采样,地块内布设6个采样点,为T01-T06,地块外布设1个对照点,为DT。土壤检测项目为pH、《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表1中重金属、VOCs和SVOCs等45项基本项目及特征污染物氨氮、石油烃(C10-C40)、*基叔*基醚。
地块土壤样品pH值在8.38-9.36之间,表明地块土壤呈弱碱性;铜、镍、铅、镉、砷、汞检出值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氨氮检出值均未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 5216-2022)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其余检测项均未检出。
3、本次地块调查共布设4个地下水采样点,地块内布设3个采样点,为S01-S03,地块外布设1个对照点,为DS。地下水检测项目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表1中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和毒理学指标35项常规项以及特征污染物二*苯、石油烃(C10-C40)、*基叔*基醚。
地块地下水样品pH变化范围为8.1-8.5,整体呈弱碱性。地下水样品中亚硝酸盐氮、氟化物、氯化物、锰、砷、铁、锌均有检出,检测结果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中III类标准限值;
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耗氧量(高锰酸盐指数)、硫酸盐、硝酸盐氮、氨氮、钠均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中III类标准限值;由于这些检测项目均属于常规项,且是区域地质结构和水文地质结构等自然因素造成的,此外,调查地块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水源。
色(铂钴色度单位)、嗅和味、肉眼可见物、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氰化物、碘化物、汞、硒、镉、铬(六价)、三氯*烷、四氯化碳、苯、*苯、二*苯、石油烃(C10-C40)、*基叔*基醚均未检出。
综上所述,本地块无需进行下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在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的前提下,本地块的土壤环境风险水平是可以接受,可安全利用的。
1、孟村回族自治县2023年度第12批次建设用地位于 (略) 孟村回族自治县孟村镇后涨沙村, (略) 北侧,调查地块东至后涨沙村居民区,西至后涨沙村居民区, (略) ,北至水木华庭和圣成嘉苑;占地面积为*平方米,合32.094亩;地块原用途为农用地,根据《关于孟村回族自治县2023年度第12批次建设用地地块规划核实意见》(2023年11月6日),现规划为居住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建设用地分类的第一类用地。
2、根据本调查地块内的现状、历史用途以及周边企业的影响,本次地块调查共布设7个土壤采样点进行采样,地块内布设6个采样点,为T01-T06,地块外布设1个对照点,为DT。土壤检测项目为pH、《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表1中重金属、VOCs和SVOCs等45项基本项目及特征污染物氨氮、石油烃(C10-C40)、*基叔*基醚。
地块土壤样品pH值在8.38-9.36之间,表明地块土壤呈弱碱性;铜、镍、铅、镉、砷、汞检出值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氨氮检出值均未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 5216-2022)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其余检测项均未检出。
3、本次地块调查共布设4个地下水采样点,地块内布设3个采样点,为S01-S03,地块外布设1个对照点,为DS。地下水检测项目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表1中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和毒理学指标35项常规项以及特征污染物二*苯、石油烃(C10-C40)、*基叔*基醚。
地块地下水样品pH变化范围为8.1-8.5,整体呈弱碱性。地下水样品中亚硝酸盐氮、氟化物、氯化物、锰、砷、铁、锌均有检出,检测结果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中III类标准限值;
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耗氧量(高锰酸盐指数)、硫酸盐、硝酸盐氮、氨氮、钠均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中III类标准限值;由于这些检测项目均属于常规项,且是区域地质结构和水文地质结构等自然因素造成的,此外,调查地块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水源。
色(铂钴色度单位)、嗅和味、肉眼可见物、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氰化物、碘化物、汞、硒、镉、铬(六价)、三氯*烷、四氯化碳、苯、*苯、二*苯、石油烃(C10-C40)、*基叔*基醚均未检出。
综上所述,本地块无需进行下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在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的前提下,本地块的土壤环境风险水平是可以接受,可安全利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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