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向鑫木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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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

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3点击查看>>

住址: (略) 芗城 (略) **

法定代表人(单位):张点击查看>>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点击查看>>**

2024年6月28日, (略) 芗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曹艺祥、柯哲强在 (略) 芗城 (略) (略) 进行现场检查, (略) 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正在从事木质家具加工生产。 (略) 面漆生产车间正在进行喷漆作业,用于处理面漆车间生产废气的1号废气治理设施没有运行,设施的电源电闸处于关闭状态,打开废气治理设施,UV光催化设施中灯管未在通电使用状态。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略) 总经理张淑鹏在场陪同并签字确认。 (略) 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6月28日予以立案。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 (略) 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2024年6月 (略) 芗城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时生产、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等情况);

3.2024年6月 (略) 芗城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未按规定使用废气治理设施的情况);

4.2024年7 (略) 芗城生态环境局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未按规定使用废气治理设施的确认情况);

5.20 (略) 提供的环评节选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有机废气应通过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排放的情况);

6.2024年6月 (略) 芗城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你公司生产车间布局和废气治理设施位置情况);

7.2024年7月 (略) 芗城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情况);

8.202 (略) 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证明你公司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我局于2024年7 (略)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芗环罚告字〔2024〕5号), (略) 在收到该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7月23日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 (略) 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局认为:你公司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违法情形处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进行计算:

共性和个性裁量因素:

1.污染后果等级: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裁量等级1;

2.经济承受能力: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3;

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1;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5.主观过错程度:过失或无明显证据,裁量等级1;

6.违法事实: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裁量等级5;

7.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报告表,裁量等级2;

8.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

修正裁量因素:

1.配合调查情况: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

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1;

3.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

4.具有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裁量等级-2。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50%×1+50%×[(3+1+1+1+5+2+1)/7]=1.5;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2-1-1-2)/(4×2)]×40%=-0.3;

则: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0.6+B)=*+(*-*)×[(1.5-1)/4]×(0.6-0.3)=*元(*万*仟*佰**元)。

本局结合案情裁量因子,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万*仟*佰**元(2.*元)罚款。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龙 (略) 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日

附件: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

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3点击查看>>

住址: (略) 芗城 (略) **

法定代表人(单位):张点击查看>>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点击查看>>**

2024年6月28日, (略) 芗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曹艺祥、柯哲强在 (略) 芗城 (略) (略) 进行现场检查, (略) 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正在从事木质家具加工生产。 (略) 面漆生产车间正在进行喷漆作业,用于处理面漆车间生产废气的1号废气治理设施没有运行,设施的电源电闸处于关闭状态,打开废气治理设施,UV光催化设施中灯管未在通电使用状态。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略) 总经理张淑鹏在场陪同并签字确认。 (略) 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6月28日予以立案。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 (略) 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2024年6月 (略) 芗城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时生产、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等情况);

3.2024年6月 (略) 芗城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未按规定使用废气治理设施的情况);

4.2024年7 (略) 芗城生态环境局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未按规定使用废气治理设施的确认情况);

5.20 (略) 提供的环评节选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有机废气应通过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排放的情况);

6.2024年6月 (略) 芗城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你公司生产车间布局和废气治理设施位置情况);

7.2024年7月 (略) 芗城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情况);

8.202 (略) 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证明你公司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我局于2024年7 (略)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芗环罚告字〔2024〕5号), (略) 在收到该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7月23日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 (略) 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局认为:你公司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违法情形处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进行计算:

共性和个性裁量因素:

1.污染后果等级: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裁量等级1;

2.经济承受能力: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3;

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1;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5.主观过错程度:过失或无明显证据,裁量等级1;

6.违法事实: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裁量等级5;

7.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报告表,裁量等级2;

8.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

修正裁量因素:

1.配合调查情况: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

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1;

3.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

4.具有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裁量等级-2。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50%×1+50%×[(3+1+1+1+5+2+1)/7]=1.5;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2-1-1-2)/(4×2)]×40%=-0.3;

则: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0.6+B)=*+(*-*)×[(1.5-1)/4]×(0.6-0.3)=*元(*万*仟*佰**元)。

本局结合案情裁量因子,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万*仟*佰**元(2.*元)罚款。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龙 (略) 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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