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尧县东风木器厂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隆尧县东风木器厂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1、项目名称:隆尧县东风木器厂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2、调查地块地点:位于 (略) 隆尧县东尹村 327 省道南侧,占地面积约为9250m2,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 114.*°,北纬 37.*°,地块四至范围为: (略) , (略) 和东尹村地,西至民宅,北至327省道。地块规划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3、调查内容及结论:
本次调查共进行了两次入场采样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1)一次入场
本次初次入场采样工作设置土壤采样点11个,送检pH、*表1基本45项因子(重金属、VOCs、SVOCs)、石油烃、水溶性氟化物土壤样品44件(含6个平行样)、送检多氯联苯土壤样品4件(含1个平行样),根据送检样品实验室分析可知,各样品中重金属和无机物、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多氯联苯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表1、表2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水溶性氟化物满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 13/T 5216-2022)表1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
鉴于:①地块生产历史较长,地块内厂房建设、生产等资料随时代变迁而缺失;②初次布点最大取样深度4.5m范围内无粉粘层分布,厂区范围内普遍分布有较厚的细砂层,且未进行地下水布点取样监测;③初次布点取样时部分生产建筑因未进行拆除,未能在生产车间内布点。综合以上因素分析,认为上述因素对初步取样调查结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因此,本次调查在地块内废弃的原生产厂房、员工办公住宿用房等建筑完成拆除工作后,采用判断布点法在初次未布设取样点的铸二车间、铸三车间等区域进行了补充取样监测分析,二次入场共计在地块内补充了土壤取样点3个,地下水取样点3个。同时,二次入场补充监测过程中,对土壤取样深度进行了验证性加深。
(2)二次入场
二次入场取样共计送检pH、*表1基本45项因子(重金属、VOCs、SVOCs)、石油烃、水溶性氟化物土壤样品21个(含3个平行样),送检GB* 表1中35项常规因子、镍、石油烃(C10-C40)、二*苯总量(间二*苯+对二*苯、邻二*苯)、多环芳烃(16项)地下水样品4件(含1个平行样)。
根据二次采样送检土壤样品的实验室分析数据可知,各点位土壤样品检测的重金属和无机物、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表1、表2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水溶性氟化物满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 13/T 5216-2022)表1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
根据地下水样品检测结果分析可知,本次调查地块地下水样品中pH、色度、浑浊度、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耗氧量、钠、硝酸盐(氮)、氟化物、氨氮有检出,其他未列出因子均未检出。检出因子中除了浑浊度外,其他因子均满足地下水Ⅲ类限值要求。地下水样品超标因子(浑浊度)为常规因子,地块涉及的特征因子均无超标情况。浑浊度虽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Ⅲ类标准,但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Ⅳ类标准,由《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可知:Ⅲ类:地下水化学组分含量中等,以*为依据,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掘及工农业用水;Ⅳ类:地下水化学组分含量较高,以农业和工业用水质量要求以及一定水平的人体健康风险为依据,适用于农业和部分工业用水,适当处理后可作生活饮用水。
综上,本次调查地块可按照规划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进行开发利用。
编制单位:河北 (略)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q.com
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
1、项目名称:隆尧县东风木器厂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2、调查地块地点:位于 (略) 隆尧县东尹村 327 省道南侧,占地面积约为9250m2,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 114.*°,北纬 37.*°,地块四至范围为: (略) , (略) 和东尹村地,西至民宅,北至327省道。地块规划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3、调查内容及结论:
本次调查共进行了两次入场采样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1)一次入场
本次初次入场采样工作设置土壤采样点11个,送检pH、*表1基本45项因子(重金属、VOCs、SVOCs)、石油烃、水溶性氟化物土壤样品44件(含6个平行样)、送检多氯联苯土壤样品4件(含1个平行样),根据送检样品实验室分析可知,各样品中重金属和无机物、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多氯联苯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表1、表2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水溶性氟化物满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 13/T 5216-2022)表1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
鉴于:①地块生产历史较长,地块内厂房建设、生产等资料随时代变迁而缺失;②初次布点最大取样深度4.5m范围内无粉粘层分布,厂区范围内普遍分布有较厚的细砂层,且未进行地下水布点取样监测;③初次布点取样时部分生产建筑因未进行拆除,未能在生产车间内布点。综合以上因素分析,认为上述因素对初步取样调查结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因此,本次调查在地块内废弃的原生产厂房、员工办公住宿用房等建筑完成拆除工作后,采用判断布点法在初次未布设取样点的铸二车间、铸三车间等区域进行了补充取样监测分析,二次入场共计在地块内补充了土壤取样点3个,地下水取样点3个。同时,二次入场补充监测过程中,对土壤取样深度进行了验证性加深。
(2)二次入场
二次入场取样共计送检pH、*表1基本45项因子(重金属、VOCs、SVOCs)、石油烃、水溶性氟化物土壤样品21个(含3个平行样),送检GB* 表1中35项常规因子、镍、石油烃(C10-C40)、二*苯总量(间二*苯+对二*苯、邻二*苯)、多环芳烃(16项)地下水样品4件(含1个平行样)。
根据二次采样送检土壤样品的实验室分析数据可知,各点位土壤样品检测的重金属和无机物、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表1、表2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水溶性氟化物满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 13/T 5216-2022)表1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
根据地下水样品检测结果分析可知,本次调查地块地下水样品中pH、色度、浑浊度、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耗氧量、钠、硝酸盐(氮)、氟化物、氨氮有检出,其他未列出因子均未检出。检出因子中除了浑浊度外,其他因子均满足地下水Ⅲ类限值要求。地下水样品超标因子(浑浊度)为常规因子,地块涉及的特征因子均无超标情况。浑浊度虽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Ⅲ类标准,但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Ⅳ类标准,由《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可知:Ⅲ类:地下水化学组分含量中等,以*为依据,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掘及工农业用水;Ⅳ类:地下水化学组分含量较高,以农业和工业用水质量要求以及一定水平的人体健康风险为依据,适用于农业和部分工业用水,适当处理后可作生活饮用水。
综上,本次调查地块可按照规划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进行开发利用。
编制单位:河北 (略)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q.com
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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