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强纤维实验平台建设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超强纤维实验平台建设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项目名称: | (略) 建设项目 | |
建设地点: | (略) 西海岸新 (略) 16号 | |
建设单位: | 青岛华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青岛星尘 (略) | |
公示时间: | 2024年08月15日 至 2024年08月21日 | |
项目概况: | 项目位于青岛西海岸新区辛安街 (略) 16号,使用自有土地及厂房(占地及建筑面积280m2)进行建设,不新增占地。项目 (略) 1座,用于对超强纤维的生产进行研究,不用于规模化生产。主要生产设备与设施包括溶剂罐1个、进料泵2个、真空上料系统1套、溶剂换热器2个、螺杆挤出机1台、熔体泵1个、纺丝箱1个、网带传送机1台、自动收卷机1台、油温机3台、冷凝回收系统1套、吸附回收系统1套、补风干燥系统1套、检测仪器1套等,主要原辅材料及用量:二氯*烷0.045吨/年(在线循环量2吨)、聚*烯树脂2吨/年等, (略) 设计年产超强纤维2t,用于参数实验和作为样品提供给下游客户,计划中试运行4年。 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车间封闭,溶剂罐呼吸废气、喷丝废气经纺丝间密闭负压收集后通过1套“冷凝回收系统(三级冷凝)+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尾气通过1支15m高P6排气筒排放。活性炭再生安排在非生产时段进行,通过高温蒸汽吹脱吸附的有机物(主要为二氯*烷),再生气体经二级冷凝后送入封闭分层槽回收二氯*烷,不凝气通过P6排气筒排放。 P6排气筒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Ⅱ时段标准限值,二氯*烷排放浓度执行本标准表2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表2限值要求。 厂界VOCs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要求,厂区内无组织废气中NMHC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表A.1中NMHC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二级厂界监控浓度限值要求。严格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要求,规范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减少无组织排放,确保厂区内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满足限值要求。 项目须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要求和实际情况定期更换活性炭等耗材,留存详细的购买、更换、处置台账,台账至少保存3年。 (二)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车间及生产设备须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声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南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东厂界噪声执行本标准中4类标准。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二氯*烷再生废液、废活性炭、废二氯*烷包装桶、废导热油等危险废物,暂存于现有的60m2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置;废外包装材料、废样品等一般工业固废暂存于现有35m2一般固废间,外售综合利用。 各类固体废物应根据特性分区、分类贮存和管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暂存管理需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按规范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管理台账,确保可溯源并存档备查。 (四)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我局备案。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和项目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样品室、药品库等防火、防爆设施的应用和检查,配备充足的环境应急物资,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制度。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明确专人专责,加强环境日常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标志牌,废气排气筒设置永久采样孔、 (略) 。 (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七)按照主管部门要求适时安装在线监测设备。 (八)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以新带老”问题整改要求,按时限完成整改,并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审 批 单 位 | 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西海岸新区分局 |
联系电话: | 0532-* | |
传真电话: | ||
通讯地址: | (略) 西海岸 (略) 166号2号楼3楼 | |
邮政编码: | * |
项目名称: | (略) 建设项目 | |
建设地点: | (略) 西海岸新 (略) 16号 | |
建设单位: | 青岛华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青岛星尘 (略) | |
公示时间: | 2024年08月15日 至 2024年08月21日 | |
项目概况: | 项目位于青岛西海岸新区辛安街 (略) 16号,使用自有土地及厂房(占地及建筑面积280m2)进行建设,不新增占地。项目 (略) 1座,用于对超强纤维的生产进行研究,不用于规模化生产。主要生产设备与设施包括溶剂罐1个、进料泵2个、真空上料系统1套、溶剂换热器2个、螺杆挤出机1台、熔体泵1个、纺丝箱1个、网带传送机1台、自动收卷机1台、油温机3台、冷凝回收系统1套、吸附回收系统1套、补风干燥系统1套、检测仪器1套等,主要原辅材料及用量:二氯*烷0.045吨/年(在线循环量2吨)、聚*烯树脂2吨/年等, (略) 设计年产超强纤维2t,用于参数实验和作为样品提供给下游客户,计划中试运行4年。 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车间封闭,溶剂罐呼吸废气、喷丝废气经纺丝间密闭负压收集后通过1套“冷凝回收系统(三级冷凝)+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尾气通过1支15m高P6排气筒排放。活性炭再生安排在非生产时段进行,通过高温蒸汽吹脱吸附的有机物(主要为二氯*烷),再生气体经二级冷凝后送入封闭分层槽回收二氯*烷,不凝气通过P6排气筒排放。 P6排气筒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Ⅱ时段标准限值,二氯*烷排放浓度执行本标准表2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表2限值要求。 厂界VOCs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要求,厂区内无组织废气中NMHC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表A.1中NMHC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二级厂界监控浓度限值要求。严格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要求,规范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减少无组织排放,确保厂区内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满足限值要求。 项目须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要求和实际情况定期更换活性炭等耗材,留存详细的购买、更换、处置台账,台账至少保存3年。 (二)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车间及生产设备须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声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南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东厂界噪声执行本标准中4类标准。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二氯*烷再生废液、废活性炭、废二氯*烷包装桶、废导热油等危险废物,暂存于现有的60m2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置;废外包装材料、废样品等一般工业固废暂存于现有35m2一般固废间,外售综合利用。 各类固体废物应根据特性分区、分类贮存和管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暂存管理需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按规范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管理台账,确保可溯源并存档备查。 (四)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我局备案。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和项目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样品室、药品库等防火、防爆设施的应用和检查,配备充足的环境应急物资,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制度。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明确专人专责,加强环境日常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标志牌,废气排气筒设置永久采样孔、 (略) 。 (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七)按照主管部门要求适时安装在线监测设备。 (八)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以新带老”问题整改要求,按时限完成整改,并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审 批 单 位 | 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西海岸新区分局 |
联系电话: | 053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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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略) 西海岸 (略) 166号2号楼3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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