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贺州市仁信热电联产绿色科技园——仁义镇综合污水处理工程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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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贺州市仁信热电联产绿色科技园——仁义镇综合污水处理工程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略) 发展改革委:

综合污报来《关 (略) 仁信热电联产绿色科技园——仁义镇水处理工程节能报告的请示》(贺发改报〔2024〕71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委托评审,提出如下节能审查意见:

一、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第2号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桂发改环资〔2017〕635号),原则同意项目节能报告。项目代码为2305-*-04-01-*,建设地点位于广西壮族 (略) 仁信热电联产绿色科技园内。项目分三期建设,设计处理总规模为16.*立方米/日,其中一期一阶段、一期二阶段、二期、三期分别为*立方米/日、*立方米/日、5.*立方米/日、5.*立方米/日,中水回用总规模为6.*立方米/日。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格栅渠、调节池、提升泵房、初沉池、水解酸化池、厌氧/缺氧/好氧生物池、二沉池、高密沉淀池、臭氧接触池、曝气生物滤池、浓水臭氧接触池、污泥浓缩池及污泥脱水间、风机房、中水车间、溶药房、储药房及厂内污水管道等配套设施。同时,项目一期第一阶段配套建设综合楼、门卫室等辅助设施。项目一期工程拟于2025年1月投产,二期拟于2026年5月投产,三期拟于2027年1月投产。

二、项目达产后,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超过*.68吨标准煤(当量值)/*.09吨标准煤(等价值),按实际投产时间分 (略) “十四五”和“十五五”用能预算。项目主要能源消耗品种为电力、柴油,其中年消耗外购电力*.*千瓦时、柴油30.13吨。项目单位污水处理综合能耗不超过0.4652千克标准煤/立方米,单位中水回用综合能耗不超过0.2145千克标准煤/立方米,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不超过0.9349吨标准煤/万元。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加强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落实各项节能措施,确保项目能效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要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要切实加强用能管理,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和能耗在线监测系统。能耗在线监测系统要与主体工程同步投产。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节能验收并报你委备案。

四、请你委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并将项目能效水平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作为节能验收重要内容。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未达到本审查意见要求的,可以通过增加绿电使用和购买绿证等措施解决。要及时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

五、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调控工作是落实党中央、 (略) 生态文明要求,促进节能降耗、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性安排。项目投产 (略) 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有一定影响。 (略) 要加大节能挖潜力度,指导重点用能单位做好绿电消费和购买绿证工作,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能耗强度降低目标。

六、我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进行跟踪检查。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更,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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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发展改革委:

综合污报来《关 (略) 仁信热电联产绿色科技园——仁义镇水处理工程节能报告的请示》(贺发改报〔2024〕71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委托评审,提出如下节能审查意见:

一、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第2号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桂发改环资〔2017〕635号),原则同意项目节能报告。项目代码为2305-*-04-01-*,建设地点位于广西壮族 (略) 仁信热电联产绿色科技园内。项目分三期建设,设计处理总规模为16.*立方米/日,其中一期一阶段、一期二阶段、二期、三期分别为*立方米/日、*立方米/日、5.*立方米/日、5.*立方米/日,中水回用总规模为6.*立方米/日。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格栅渠、调节池、提升泵房、初沉池、水解酸化池、厌氧/缺氧/好氧生物池、二沉池、高密沉淀池、臭氧接触池、曝气生物滤池、浓水臭氧接触池、污泥浓缩池及污泥脱水间、风机房、中水车间、溶药房、储药房及厂内污水管道等配套设施。同时,项目一期第一阶段配套建设综合楼、门卫室等辅助设施。项目一期工程拟于2025年1月投产,二期拟于2026年5月投产,三期拟于2027年1月投产。

二、项目达产后,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超过*.68吨标准煤(当量值)/*.09吨标准煤(等价值),按实际投产时间分 (略) “十四五”和“十五五”用能预算。项目主要能源消耗品种为电力、柴油,其中年消耗外购电力*.*千瓦时、柴油30.13吨。项目单位污水处理综合能耗不超过0.4652千克标准煤/立方米,单位中水回用综合能耗不超过0.2145千克标准煤/立方米,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不超过0.9349吨标准煤/万元。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加强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落实各项节能措施,确保项目能效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要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要切实加强用能管理,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和能耗在线监测系统。能耗在线监测系统要与主体工程同步投产。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节能验收并报你委备案。

四、请你委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并将项目能效水平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作为节能验收重要内容。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未达到本审查意见要求的,可以通过增加绿电使用和购买绿证等措施解决。要及时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

五、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调控工作是落实党中央、 (略) 生态文明要求,促进节能降耗、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性安排。项目投产 (略) 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有一定影响。 (略) 要加大节能挖潜力度,指导重点用能单位做好绿电消费和购买绿证工作,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能耗强度降低目标。

六、我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进行跟踪检查。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更,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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