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宝德仪器检测分析仪器生产、研发改扩建项目拟审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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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宝德仪器检测分析仪器生产、研发改扩建项目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 (略) 昌平区沙 (略) 97号5幢B门301、302、303、304(昌平示范园)
公示时间:2024-08-22
受理时间:2024-08-09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废气:本项目生产出厂检验环节废气经万向集气罩收集,试剂配制、样品前处理环节废气经通风橱收集后,汇集至专用排风管经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气筒利用现有工程排气筒,编号为DA002。研发带样测试环节废气经万向集气罩收集,试剂配制、样品前处理环节废气经通风橱收集后,汇集至专用排风管经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新建排气筒编号为DA003。废水:本项目实验器皿第二遍清洗废水、纯水制备废水和生活污水经现有工程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同生活污水一起进入园区化粪池,然后进入园区污水处理站处理, (略) (略) 进入沙河再生水厂。固体废物:本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为纯水制备系统产生的废滤芯、废滤膜,装调过程中产生的废包装箱、废包装袋。废滤芯、废滤膜由设备厂家负责更换并回收;装调过程中产生的废包装材料分类收集后由废品收购单位回收,本项目不设置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场所。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进行清运,日产日清。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出厂检验和带样测试环节产生的实验废液、实验器皿第一遍清洗废液、废试剂瓶、废一次性耗材(废滤纸、废滤膜)、废硅藻土、废气处理装置定期更换的废活性炭。危险废物经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由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噪声:本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废气处理设备风机、手工钻铣床等设备运行噪声,产噪设备均位于室内。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建筑墙体隔声,基础减振,对废气处理装置风机安装隔声罩,管道间采用软连接等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该项目已完成受理情况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联系人:陈立新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 (略)
审批部门: (略) 昌平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略) 15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建设地点: (略) 昌平区沙 (略) 97号5幢B门301、302、303、304(昌平示范园)
公示时间:2024-08-22
受理时间:2024-08-09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废气:本项目生产出厂检验环节废气经万向集气罩收集,试剂配制、样品前处理环节废气经通风橱收集后,汇集至专用排风管经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气筒利用现有工程排气筒,编号为DA002。研发带样测试环节废气经万向集气罩收集,试剂配制、样品前处理环节废气经通风橱收集后,汇集至专用排风管经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新建排气筒编号为DA003。废水:本项目实验器皿第二遍清洗废水、纯水制备废水和生活污水经现有工程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同生活污水一起进入园区化粪池,然后进入园区污水处理站处理, (略) (略) 进入沙河再生水厂。固体废物:本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为纯水制备系统产生的废滤芯、废滤膜,装调过程中产生的废包装箱、废包装袋。废滤芯、废滤膜由设备厂家负责更换并回收;装调过程中产生的废包装材料分类收集后由废品收购单位回收,本项目不设置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场所。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进行清运,日产日清。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出厂检验和带样测试环节产生的实验废液、实验器皿第一遍清洗废液、废试剂瓶、废一次性耗材(废滤纸、废滤膜)、废硅藻土、废气处理装置定期更换的废活性炭。危险废物经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由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噪声:本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废气处理设备风机、手工钻铣床等设备运行噪声,产噪设备均位于室内。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建筑墙体隔声,基础减振,对废气处理装置风机安装隔声罩,管道间采用软连接等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该项目已完成受理情况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联系人:陈立新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 (略)
审批部门: (略) 昌平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略) 15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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