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广西灵山县钦江那隆镇防洪整治工程初步设计变更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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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广西灵山县钦江那隆镇防洪整治工程初步设计变更的批复

灵山县水利局:

你单位《关于申请对广西灵山县钦江那隆镇防洪整治工程护岸变更进行审批的请示》(灵水报〔2024〕64号)及相关附件收悉。受我局委托,广西 (略) 对广西灵山县钦江那隆镇防洪整治工程(项目代码:2312-*-04-01-*)初步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了技术评审报告。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设计变更缘由

2024年1月29日,我局以《 (略) 行政审批局关于广西灵山县钦江那隆镇防洪整治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钦审批投资〔2024〕11号)批复同意了该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原批复工程整治河段总长约2km,左岸从马槽 (略) 起,至塘表江与钦江交汇口止,护岸总长2.015km;右岸从横江岭村起,至那隆江与钦江交汇口止,护岸总长1.648km;工程全段采用格宾石笼挡墙和草皮护坡的护岸结构形式;工程共设置6座排水涵;项目总投资2317.*元。

2024年4月15日,该工程施工单位正式进场施工,截至目前,那隆旧桥下游右护岸Ⅱ段围堰基本施工完成。由于该项目需在2024年10月前完成施工,原施工方案的施工围堰无法满足汛期施工要求,且工程部分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0.5757公顷,无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为确保项目安全施工,避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对工程设计进行变更是十分必要的。

二、变更后工程建设内容和设计标准

广西灵山县钦江那隆镇防洪整治工程变更后治理河长、起点、终点均与原批复保持一致。变更后左岸护岸总长1.601km,右岸护岸总长1.522km,共设置4座排水涵。

同意变更后工程等级和标准按原批复工程等级和标准不变,工程等级为Ⅴ等,护岸等主要建筑物按5级设计,防洪工程按5年一遇洪水标准设计。

三、工程变更设计

原则同意工程变更设计方案。

(一)护岸变更设计

那隆旧桥上游左右岸护岸由格宾石笼挡墙结构变更为波浪桩,即在变更设计桩号左岸IA段0+000~0+473.50、左岸IB段0+000~0+142.00、左岸IC段0+000~0+303.50、右岸IA段0+000~0+644.00、右岸IB段0+000~0+238.00等5段河段采用预应力混凝土波浪桩护岸形式。

那隆旧桥下游左右岸护岸结构按原设计不变,采用格宾石笼挡墙+草皮护坡形式。

(二)排水工程变更设计

排水涵由原设计6座减少至4座,取消原设计桩号左护岸I段0+973.00和右护岸I段0+746.00的排水涵,保留的4座排水涵位置不变,排水涵挡墙由 (略) 改为C25砼挡墙。

四、工程总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

工程变更后总投资概算2191.*元,较原初步设计总投资2317.*元减少125.*元。建设资金由项目单位多渠道筹措解决。

五、其他事项

(一)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原则,认真落实初步设计提出的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措施,对施工期可能发生的水土流失和可能导致的环境污染进行防护。

(二)项目单位应严格落实节能措施,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新型环保、节能设备和材料,切实加强用能管理。

(三)项目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完善施工设计,确保项目合理实施。

(四)项目工程其他内容仍按钦审批投资〔2024〕11号批复文件执行。

附件:广西灵山县钦江那隆镇防洪整治工程变更前后工程概算投资对比表

(略) 行政审批局

2024年8月14日

附件:广西灵山县钦江那隆镇防洪整治工程变更前后工程概算投资对比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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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水利局:

你单位《关于申请对广西灵山县钦江那隆镇防洪整治工程护岸变更进行审批的请示》(灵水报〔2024〕64号)及相关附件收悉。受我局委托,广西 (略) 对广西灵山县钦江那隆镇防洪整治工程(项目代码:2312-*-04-01-*)初步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了技术评审报告。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设计变更缘由

2024年1月29日,我局以《 (略) 行政审批局关于广西灵山县钦江那隆镇防洪整治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钦审批投资〔2024〕11号)批复同意了该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原批复工程整治河段总长约2km,左岸从马槽 (略) 起,至塘表江与钦江交汇口止,护岸总长2.015km;右岸从横江岭村起,至那隆江与钦江交汇口止,护岸总长1.648km;工程全段采用格宾石笼挡墙和草皮护坡的护岸结构形式;工程共设置6座排水涵;项目总投资2317.*元。

2024年4月15日,该工程施工单位正式进场施工,截至目前,那隆旧桥下游右护岸Ⅱ段围堰基本施工完成。由于该项目需在2024年10月前完成施工,原施工方案的施工围堰无法满足汛期施工要求,且工程部分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0.5757公顷,无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为确保项目安全施工,避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对工程设计进行变更是十分必要的。

二、变更后工程建设内容和设计标准

广西灵山县钦江那隆镇防洪整治工程变更后治理河长、起点、终点均与原批复保持一致。变更后左岸护岸总长1.601km,右岸护岸总长1.522km,共设置4座排水涵。

同意变更后工程等级和标准按原批复工程等级和标准不变,工程等级为Ⅴ等,护岸等主要建筑物按5级设计,防洪工程按5年一遇洪水标准设计。

三、工程变更设计

原则同意工程变更设计方案。

(一)护岸变更设计

那隆旧桥上游左右岸护岸由格宾石笼挡墙结构变更为波浪桩,即在变更设计桩号左岸IA段0+000~0+473.50、左岸IB段0+000~0+142.00、左岸IC段0+000~0+303.50、右岸IA段0+000~0+644.00、右岸IB段0+000~0+238.00等5段河段采用预应力混凝土波浪桩护岸形式。

那隆旧桥下游左右岸护岸结构按原设计不变,采用格宾石笼挡墙+草皮护坡形式。

(二)排水工程变更设计

排水涵由原设计6座减少至4座,取消原设计桩号左护岸I段0+973.00和右护岸I段0+746.00的排水涵,保留的4座排水涵位置不变,排水涵挡墙由 (略) 改为C25砼挡墙。

四、工程总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

工程变更后总投资概算2191.*元,较原初步设计总投资2317.*元减少125.*元。建设资金由项目单位多渠道筹措解决。

五、其他事项

(一)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原则,认真落实初步设计提出的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措施,对施工期可能发生的水土流失和可能导致的环境污染进行防护。

(二)项目单位应严格落实节能措施,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新型环保、节能设备和材料,切实加强用能管理。

(三)项目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完善施工设计,确保项目合理实施。

(四)项目工程其他内容仍按钦审批投资〔2024〕11号批复文件执行。

附件:广西灵山县钦江那隆镇防洪整治工程变更前后工程概算投资对比表

(略) 行政审批局

2024年8月14日

附件:广西灵山县钦江那隆镇防洪整治工程变更前后工程概算投资对比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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