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力合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人造板防水剂及添加剂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肇庆力合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人造板防水剂及添加剂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肇庆力合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人造板防水剂及添加剂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受理时间 | 2024年8月5日 |
项目名称 | 肇庆 (略) 人造板防水剂及添加剂生产项目 |
建设单位 | 肇庆 (略) |
建设地点 | (略) 高要区金渡工业园E3小区 |
评价类别 | 报告表 |
环评单位 | 肇庆 (略) |
建设规模(内容) | 项目主要从事人造板防水剂和添加剂的生产,年产1800吨防水剂、500吨脱模剂、100吨防潮助剂1、100吨防潮助剂2、1000吨分散剂。项目占地面积1680m2,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
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及措施 | 一、废水:项目生产废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通 (略) 进入排入金渡镇水质净化中心深度处理。 二、废气:废气经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净化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条15m排气筒高空排放。 三、固体废物:项目生产过程会产生不及格品,统一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包装,收 (略) 综合利用;废树脂收 (略) 综合利用;废包装桶收集后交由生产厂家回收处置;废活性炭统一收集后交由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 四、噪音: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减震、隔声、消声、降噪措施。 |
污染物排放标准 | 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金渡镇水质净化中心设计进水标准两者较严值后,通 (略) 进入金渡镇水质净化中心处理。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VOCs有组织废气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废气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表2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噪声排放标准:项目各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限值3类区标准。 四、固体废物:固体废物管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1年版)、《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8)执行,一般固体废物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执行“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23)有关规定。 |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本机关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8月12日至2024年8月16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本机关反映。
联系地址: (略) 高要区南岸街 (略) 20号 邮编*
联系电话:0758-*
传 真:0758-*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本机关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肇庆力合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人造板防水剂及添加剂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受理时间 | 2024年8月5日 |
项目名称 | 肇庆 (略) 人造板防水剂及添加剂生产项目 |
建设单位 | 肇庆 (略) |
建设地点 | (略) 高要区金渡工业园E3小区 |
评价类别 | 报告表 |
环评单位 | 肇庆 (略) |
建设规模(内容) | 项目主要从事人造板防水剂和添加剂的生产,年产1800吨防水剂、500吨脱模剂、100吨防潮助剂1、100吨防潮助剂2、1000吨分散剂。项目占地面积1680m2,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
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及措施 | 一、废水:项目生产废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通 (略) 进入排入金渡镇水质净化中心深度处理。 二、废气:废气经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净化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条15m排气筒高空排放。 三、固体废物:项目生产过程会产生不及格品,统一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包装,收 (略) 综合利用;废树脂收 (略) 综合利用;废包装桶收集后交由生产厂家回收处置;废活性炭统一收集后交由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 四、噪音: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减震、隔声、消声、降噪措施。 |
污染物排放标准 | 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金渡镇水质净化中心设计进水标准两者较严值后,通 (略) 进入金渡镇水质净化中心处理。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VOCs有组织废气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废气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表2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噪声排放标准:项目各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限值3类区标准。 四、固体废物:固体废物管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1年版)、《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8)执行,一般固体废物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执行“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23)有关规定。 |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本机关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8月12日至2024年8月16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本机关反映。
联系地址: (略) 高要区南岸街 (略) 20号 邮编*
联系电话:0758-*
传 真:0758-*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本机关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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