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芳纶纤维1万吨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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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芳纶纤维1万吨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公示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要求,现将“年产芳纶纤维*吨”的有关信息向公众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年产芳纶纤维*吨

项目类别:C2829其他合成纤维制造

性质:新建

建设单位:苏 (略)

建设地点: (略) 吴江区桃源镇迎春村

项目投资:总投资*万元,环保投资合计为*万元,占总投资的13.38%

占地面积:100亩

建设内容:购置聚合流水线、溶剂回收流水线等各类生产、检测及辅助设备约320台(套);项目新增建筑面积*平方米。项目建成后,年产芳纶纤维*吨及资源化利用副产氧化铝、四氧化三铁、硫酸钙、氯化钠、硫酸钠。

生产制度和定员:项目采用三班制,每天工作24小时,年工作天数为333天,年生产时间为8000小时,项目定员320人。

项目建设期:18个月。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

1、废水

洗涤废水W1、压滤废水W2、抽滤废水W3、精馏废水W4、过滤废水W5、初期雨水W7、碱洗废水W8、地面清洗废水W9、反冲洗废水W10混合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后的废水达标后接管 (略) ,污水处理厂尾水执行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执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18)中表2相关标准,未涉及的污染物指标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1、表2中C标准及表3标准,具体见表2.3.2-2。

生活污水W11经过化粪池预处理后接管桃源镇污水处理厂,尾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执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18)中表2相关标准,未涉及的污染物指标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1、表2中C标准及表3标准。

2、废气

拟建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为硫酸雾、*酸、NMP、三氯*烷、HCl、非*烷总烃,拟建项目建设有完善的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在各废气产生区域均设置了集气罩或密闭引风收集设施,收集的废气进入对应的废气处置装置。聚合车间产生的反应废气(G1)、*酸储罐呼吸气(G15-4)管道收集后,经“除雾装置+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聚合车间产生的处理后的烘干废气(G2)、烘干废气(G3)管道收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聚合车间产生的精馏废气(G4)管道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高空排放。聚合车间碱洗废气(G5)管道收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4高空排放。纺丝车间产生的脱泡废气(G6)、凝固废气(G7)及罐区产生的50%硫酸储罐呼吸气(G15-1)、浓硫酸储罐呼吸气(G15-2)、盐酸储罐呼吸气(G15-3)管道收集后,与集气罩收集的水洗废气(G14)经“二级碱喷淋”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5高空排放。纺丝车间产生的油气(G8),经“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6高空排放。纺丝后处理车间产生的除尘尾气(G9)管道收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7高空排放。溶剂回收车间产生的脱溶废气(G11)、精制不凝气(G12)、汽提废气(G10)、不凝汽(G13)及罐区产生的三氯*烷储罐呼吸气(G15-5)、NMP储罐呼吸气(G15-6)、NMP储罐呼吸气(G15-7)管道收集后,经“NMP低温洗+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8高空排放。碳酸钙装卸、投料、运输废气(G16)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9高空排放。危废仓库废气(G17)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10高空排放。锅炉燃烧烟气(G18)管道收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11高空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G19)负压抽吸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12高空排放。

拟建项目产生的无组织废气为集气系统未能捕集的废气。

项目在正常工况下,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最大小时落地浓度和最大日均浓度贡献值占标率均<100%,最大年均落地浓度贡献值占标率均<30%;项目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叠加现状质量浓度后,各污染物短期浓度和长期浓度均能满足相关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因此,本项目环境影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

3、噪声

拟建项目新增的主要噪声源为压缩机、各种风机、各种泵类等设备,项目将根据设备情况分别采用厂房隔声、基础减震、加减震垫等降噪措施,以减轻噪声影响。通过采取上述治理措施后,可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3类标准,周边敏感目标达到2类标准。

4、固体废物

拟建项目建成后全厂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废料S1、废料S2、50%硫酸S3、废脚料S4、废活性炭S5、废机油S6、污泥S7、纯水制备废过滤膜S8、废滤膜S9、废过滤介质S10、废活性炭S11、废弱酸性树脂S12、废布袋S13、废原料外包装S14、生活垃圾S15。

其中废料S1、废料S2、50%硫酸S3、废脚料S4、废活性炭S5、废机油S6、废滤膜S9、废过滤介质S10、废活性炭S11、废弱酸性树脂S12、废布袋S13、废原料外包装S14均属于危险固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纯水制备废过滤膜S8为一般固废委托厂家回收利用,生活垃圾S15由环卫部门处理。污泥S7鉴别前先按危废管理,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固体废物全部实现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置,对环境影响较小。

三、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在贯彻执行相关政策、落实本报告书中的各项环保措施以及各级环保主管部门管理要求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拟建项目的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

四、征求意见稿查阅方式

征求意见稿及公众意见表见链接:

链接:http://**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

本次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是建设项目所在地周围的、关注本项目建设的公众,征求对本工程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非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不在征求范围。

六、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苏 (略)

通讯地址: (略) 吴江区桃源镇迎春村

联系人:张总

电话:*

评价单位:国环正源(江苏) (略)

通讯地址: (略) 玄 (略) 11号1号楼A102室

联系人:殷工

电子邮件:*@*q.com

七、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按照有关公告要求的其他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意见。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公众可在本项目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环评机构提出宝贵意见。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要求,现将“年产芳纶纤维*吨”的有关信息向公众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年产芳纶纤维*吨

项目类别:C2829其他合成纤维制造

性质:新建

建设单位:苏 (略)

建设地点: (略) 吴江区桃源镇迎春村

项目投资:总投资*万元,环保投资合计为*万元,占总投资的13.38%

占地面积:100亩

建设内容:购置聚合流水线、溶剂回收流水线等各类生产、检测及辅助设备约320台(套);项目新增建筑面积*平方米。项目建成后,年产芳纶纤维*吨及资源化利用副产氧化铝、四氧化三铁、硫酸钙、氯化钠、硫酸钠。

生产制度和定员:项目采用三班制,每天工作24小时,年工作天数为333天,年生产时间为8000小时,项目定员320人。

项目建设期:18个月。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

1、废水

洗涤废水W1、压滤废水W2、抽滤废水W3、精馏废水W4、过滤废水W5、初期雨水W7、碱洗废水W8、地面清洗废水W9、反冲洗废水W10混合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后的废水达标后接管 (略) ,污水处理厂尾水执行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执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18)中表2相关标准,未涉及的污染物指标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1、表2中C标准及表3标准,具体见表2.3.2-2。

生活污水W11经过化粪池预处理后接管桃源镇污水处理厂,尾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执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18)中表2相关标准,未涉及的污染物指标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1、表2中C标准及表3标准。

2、废气

拟建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为硫酸雾、*酸、NMP、三氯*烷、HCl、非*烷总烃,拟建项目建设有完善的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在各废气产生区域均设置了集气罩或密闭引风收集设施,收集的废气进入对应的废气处置装置。聚合车间产生的反应废气(G1)、*酸储罐呼吸气(G15-4)管道收集后,经“除雾装置+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聚合车间产生的处理后的烘干废气(G2)、烘干废气(G3)管道收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聚合车间产生的精馏废气(G4)管道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高空排放。聚合车间碱洗废气(G5)管道收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4高空排放。纺丝车间产生的脱泡废气(G6)、凝固废气(G7)及罐区产生的50%硫酸储罐呼吸气(G15-1)、浓硫酸储罐呼吸气(G15-2)、盐酸储罐呼吸气(G15-3)管道收集后,与集气罩收集的水洗废气(G14)经“二级碱喷淋”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5高空排放。纺丝车间产生的油气(G8),经“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6高空排放。纺丝后处理车间产生的除尘尾气(G9)管道收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7高空排放。溶剂回收车间产生的脱溶废气(G11)、精制不凝气(G12)、汽提废气(G10)、不凝汽(G13)及罐区产生的三氯*烷储罐呼吸气(G15-5)、NMP储罐呼吸气(G15-6)、NMP储罐呼吸气(G15-7)管道收集后,经“NMP低温洗+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8高空排放。碳酸钙装卸、投料、运输废气(G16)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9高空排放。危废仓库废气(G17)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10高空排放。锅炉燃烧烟气(G18)管道收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11高空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G19)负压抽吸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12高空排放。

拟建项目产生的无组织废气为集气系统未能捕集的废气。

项目在正常工况下,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最大小时落地浓度和最大日均浓度贡献值占标率均<100%,最大年均落地浓度贡献值占标率均<30%;项目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叠加现状质量浓度后,各污染物短期浓度和长期浓度均能满足相关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因此,本项目环境影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

3、噪声

拟建项目新增的主要噪声源为压缩机、各种风机、各种泵类等设备,项目将根据设备情况分别采用厂房隔声、基础减震、加减震垫等降噪措施,以减轻噪声影响。通过采取上述治理措施后,可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3类标准,周边敏感目标达到2类标准。

4、固体废物

拟建项目建成后全厂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废料S1、废料S2、50%硫酸S3、废脚料S4、废活性炭S5、废机油S6、污泥S7、纯水制备废过滤膜S8、废滤膜S9、废过滤介质S10、废活性炭S11、废弱酸性树脂S12、废布袋S13、废原料外包装S14、生活垃圾S15。

其中废料S1、废料S2、50%硫酸S3、废脚料S4、废活性炭S5、废机油S6、废滤膜S9、废过滤介质S10、废活性炭S11、废弱酸性树脂S12、废布袋S13、废原料外包装S14均属于危险固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纯水制备废过滤膜S8为一般固废委托厂家回收利用,生活垃圾S15由环卫部门处理。污泥S7鉴别前先按危废管理,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固体废物全部实现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置,对环境影响较小。

三、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在贯彻执行相关政策、落实本报告书中的各项环保措施以及各级环保主管部门管理要求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拟建项目的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

四、征求意见稿查阅方式

征求意见稿及公众意见表见链接:

链接:http://**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

本次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是建设项目所在地周围的、关注本项目建设的公众,征求对本工程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非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不在征求范围。

六、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苏 (略)

通讯地址: (略) 吴江区桃源镇迎春村

联系人:张总

电话:*

评价单位:国环正源(江苏) (略)

通讯地址: (略) 玄 (略) 11号1号楼A102室

联系人:殷工

电子邮件:*@*q.com

七、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按照有关公告要求的其他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意见。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公众可在本项目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环评机构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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