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表号关于《河南芯象微电子有限公司年产25亿只芯片封装测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环表号关于《河南芯象微电子有限公司年产25亿只芯片封装测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河 (略) :
你公司上 (略) 天 (略) 环评工程师袁修伟(资格证书编号:**)主持编制的《河 (略) 年产25亿只芯片封装测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新 (略) 站公示期满,根据《报告表》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报告表》, (略) 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项目总投资*元, (略) 新乡县七里 (略) 496号建设河 (略) 年产25亿只芯片封装测试项目。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及项目建设情况,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塑封、固化工序废气收集后经“UV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尾气经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非*烷总烃60mg/m3的要求,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其他行业有组织非*烷总烃排放浓度80mg/m3、去除效率70%的要求。
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全过程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非*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企业边界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4.0mg/m3、《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2019)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6mg/m3;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关于全省开展工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其他行业工业企业边界非*烷总烃2.0mg/m3。
2、废水: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新乡县综合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纳管水质满足新乡县综合污水处理厂收水标准。
3、噪声:设备运行噪声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等措施,厂界噪声值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须按照《报告表》提出的措施进行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VOCs0.0381t/a、COD0.0058t/a,*.0003t/a。
五、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安装用电量监控系统等,并按要 (略) 联网。
六、项目建成后,按照生态环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管理类别规定,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将验收信息上传至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应对环保设施和项目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防范环境安全风险。
七、本批复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经办人:
(略) 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
2024年8月15日
河 (略) :
你公司上 (略) 天 (略) 环评工程师袁修伟(资格证书编号:**)主持编制的《河 (略) 年产25亿只芯片封装测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新 (略) 站公示期满,根据《报告表》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报告表》, (略) 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项目总投资*元, (略) 新乡县七里 (略) 496号建设河 (略) 年产25亿只芯片封装测试项目。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及项目建设情况,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塑封、固化工序废气收集后经“UV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尾气经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非*烷总烃60mg/m3的要求,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其他行业有组织非*烷总烃排放浓度80mg/m3、去除效率70%的要求。
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全过程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非*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企业边界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4.0mg/m3、《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2019)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6mg/m3;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关于全省开展工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其他行业工业企业边界非*烷总烃2.0mg/m3。
2、废水: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新乡县综合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纳管水质满足新乡县综合污水处理厂收水标准。
3、噪声:设备运行噪声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等措施,厂界噪声值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须按照《报告表》提出的措施进行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VOCs0.0381t/a、COD0.0058t/a,*.0003t/a。
五、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安装用电量监控系统等,并按要 (略) 联网。
六、项目建成后,按照生态环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管理类别规定,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将验收信息上传至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应对环保设施和项目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防范环境安全风险。
七、本批复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经办人:
(略) 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
202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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