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长安分局关于2024年8月8日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长安分局关于2024年8月8日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 (略) 生态环境局长安分局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8月16日—2024年8月22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电话/传真:029-*
通讯地址: (略) 长安区韦曲街道新华街399号
邮编:*
序号 | 批复名称 | 批复文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环境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市环长批复〔2024〕10号 | 环境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 | 陕西铎鑫 (略) | (略) 长安区郭杜街道学府大街333号 | 2024年8月8日 |
2 | (略) 长安区滈河S108桥以上段河道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市环长批复〔2024〕11号 | (略) 长安区滈河S108桥以上段河道治理工程 | (略) 长安区水务局 | (略) 长安区滈河石砭峪峪口桥下游侧至S108省道桥上游侧 | 2024年8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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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 (略) 生态环境局长安分局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8月16日—2024年8月22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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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环境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市环长批复〔2024〕10号 | 环境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 | 陕西铎鑫 (略) | (略) 长安区郭杜街道学府大街333号 | 2024年8月8日 |
2 | (略) 长安区滈河S108桥以上段河道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市环长批复〔2024〕11号 | (略) 长安区滈河S108桥以上段河道治理工程 | (略) 长安区水务局 | (略) 长安区滈河石砭峪峪口桥下游侧至S108省道桥上游侧 | 2024年8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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