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长政文〔2024〕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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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公告长政文〔2024〕110号

(略) 人民政府征收土地

公 告

长政文〔2024〕11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1月24日以《河南省人民政 (略) 2023年度第七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24〕138号)批准, (略) 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1.4496公顷。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河南省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项目位于八里井村西北侧、 (略) 北侧。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

征收八里井村集体耕地1.4460公顷、其他农用地0.0036公顷,以上合计1.4496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被征地单位

面积(公顷)

区片编号

区片价标准(万元/公顷)

八里井村

1.4496

*

78.750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属物补偿费标准,依据《长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垣县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文〔2017〕4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依据《长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垣县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文〔2017〕4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二)社保安置。

六、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的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期满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期满之日起六个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24年8月15日

(略) 人民政府征收土地

公 告

长政文〔2024〕11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1月24日以《河南省人民政 (略) 2023年度第七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24〕138号)批准, (略) 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1.4496公顷。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河南省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项目位于八里井村西北侧、 (略) 北侧。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

征收八里井村集体耕地1.4460公顷、其他农用地0.0036公顷,以上合计1.4496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被征地单位

面积(公顷)

区片编号

区片价标准(万元/公顷)

八里井村

1.4496

*

78.750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属物补偿费标准,依据《长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垣县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文〔2017〕4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依据《长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垣县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文〔2017〕4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二)社保安置。

六、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的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期满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期满之日起六个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2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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