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高要区白土镇洲龙村百千万工程省级典型村建设工程项目
肇庆市高要区白土镇洲龙村百千万工程省级典型村建设工程项目
(略) 高要区白土镇洲龙经济联合社:
《肇庆市高要区白土镇洲龙村百千万工程省级典型村建设工程项目立项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如下:
一、根据《 (略) 高要区委办公室 (略) 高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高办字〔2021〕18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洲龙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洲龙村人居环境,推进白土镇典型村建设,我局同意实施肇庆市高要区白土镇洲龙村百千万工程省级典型村建设工程项目。
二、项目代码:2406-*-20-01-*。
三、项目建设单位: (略) 高要区白土镇洲龙经济联合社。
四、项目建设地 (略) 高要区白土镇洲龙村。
五、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及规模:项目主要建设 (略) 硬底化、建 (略) 系统、外立面升级改造等,具体为新建15c (略) 面约1000平方米,新建10c (略) 面3500平方米,埋设UPVC排水管 DN160约1200米,埋设UPVC排水管 DN110约1700米,埋设HDPE双壁波纹管 DN300约870米,埋设混凝土管道D1500约340米,新建检查井φ500约87座,新建化粪池6座和外立面翻新约400平方米等。
六、项目建设工期:2个月。
七、项目估算总投资298.*元,其中:工程费277.*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20.*元。项目建设所需资金通过争取上级资金,不足部分由区财政统筹解决。
八、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节能降耗的有关规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
九、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接文后,请按《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712号)、《 (略)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肇府规〔2023〕10号)和《关于印发高要区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高发改〔2021〕22号)的规定开展各项工作,项目开工前依法到相关部门办理合法手续后方可开工,并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组织实施,切实做好投资控制。
十一、项目 (略) 如实、及时填报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信息。
十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自审批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需延期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的最后三个月,分别征求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以及相关行业部门意见后,向我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我局审核后可延期一年,原则上审批文件有效期只可延期一次。
十三、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及招标方式须按审批部门招标核准意见执行(见附件)。
附:审批部门招标核准意见
(略) 高要区白土镇洲龙经济联合社:
《肇庆市高要区白土镇洲龙村百千万工程省级典型村建设工程项目立项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如下:
一、根据《 (略) 高要区委办公室 (略) 高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高办字〔2021〕18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洲龙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洲龙村人居环境,推进白土镇典型村建设,我局同意实施肇庆市高要区白土镇洲龙村百千万工程省级典型村建设工程项目。
二、项目代码:2406-*-20-01-*。
三、项目建设单位: (略) 高要区白土镇洲龙经济联合社。
四、项目建设地 (略) 高要区白土镇洲龙村。
五、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及规模:项目主要建设 (略) 硬底化、建 (略) 系统、外立面升级改造等,具体为新建15c (略) 面约1000平方米,新建10c (略) 面3500平方米,埋设UPVC排水管 DN160约1200米,埋设UPVC排水管 DN110约1700米,埋设HDPE双壁波纹管 DN300约870米,埋设混凝土管道D1500约340米,新建检查井φ500约87座,新建化粪池6座和外立面翻新约400平方米等。
六、项目建设工期:2个月。
七、项目估算总投资298.*元,其中:工程费277.*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20.*元。项目建设所需资金通过争取上级资金,不足部分由区财政统筹解决。
八、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节能降耗的有关规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
九、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接文后,请按《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712号)、《 (略)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肇府规〔2023〕10号)和《关于印发高要区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高发改〔2021〕22号)的规定开展各项工作,项目开工前依法到相关部门办理合法手续后方可开工,并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组织实施,切实做好投资控制。
十一、项目 (略) 如实、及时填报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信息。
十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自审批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需延期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的最后三个月,分别征求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以及相关行业部门意见后,向我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我局审核后可延期一年,原则上审批文件有效期只可延期一次。
十三、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及招标方式须按审批部门招标核准意见执行(见附件)。
附:审批部门招标核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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