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 (略) : 你公司提交的要求审批项目的申请报告及随文报送的《年产*TEU特种集装箱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结论及建议,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环保对策措施及要求, (略) 年产*TEU特种集装箱项目建设,项 (略) 北仑港综合保税区 (略) 26号。经批复后的环 (略) 进行本项目日常运行管理的环境保护依据。 二、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企业拟投资2000.*元,本项目主要包括生产车间改建、生产线改建和环保治理投资。利用宁波中集原*TEU/a干货集装箱生产线的闲置厂房(西厂房),改扩建成年产*TEU的特种集装箱生产线;提升改造标箱和特箱共线的废气处理设备,拆除现有沸石转轮浓缩+RTO焚烧系统,新增一套同风量的RTO直接焚烧系统;优化焊接、打砂、涂装等工序生产设备,拆除原有喷标喷漆和晾干工段高效催化氧化+多功能废气处理塔废气处理设施,采用拆除的沸石转轮浓缩+RTO焚烧处理设施处理二次富锌底漆喷漆废气、烘干废气和喷标工序喷涂、晾干废气,整箱涂装其他环节采用原有闲置的废气处理设施。主要生产工艺包括开卷、喷砂、型材涂装及烘干、组装、整箱焊接、整箱二次喷砂和整箱喷涂及烘干、检验等。本项目仅对废气收集系统、型材涂装工序和喷标涂装工序废气处理设备进行提升改造,生产设备均利用原*TEU/a干货集装箱生产线设施。 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产品结构若发生重大变更,应重新报批。 三、项目应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企业应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洗车废水经沉砂+隔油+循环处理后进入一期污水处理站处理;水喷淋更换废水、IBC罐清洗废水、检验废水、污水处理站废气处理废水收集后经污水处理站“ABR+A/O接触法+MBR”工艺处理后50%废水进中水回用系统处理后回用与水喷淋,其余与经化粪池处理的生活污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执行浙江省地方标准《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总氮排放指标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中B级标准),纳入岩东污水处理厂处理,实现达标排放。 (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5条型材喷砂线产生的废气收集后经滤筒过滤除尘后通过2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焊接废气收集后经静电除尘处理后通过33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5间喷砂房产生的废气收集后经滤筒过滤除尘后通过4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型材喷涂、烘干废气收集后经漆雾净化器+RTO处理后通过1根22m高的排气筒排放,二次富锌底漆喷漆、烘干废气和喷标喷漆、烘干废气收集后经漆雾净化器+RTO处理后汇同经干式除漆雾+两级水喷淋处理后的大烘房废气通过1根30m高的排气筒排放,中层和内面喷漆废气收集后经干式除漆雾+两级水喷淋处理后通过1根30m排气筒排放,中层、内面烘干、冷却废气收集后分别经干式除漆雾+两套一级水喷淋处理后汇总通过1根20m排气筒排放,外面喷漆废气和沥青漆预喷废气收集后经干式除漆雾+两级水喷淋处理后通过1根20m排气筒排放,中层、内面、外面烘干废气收集后经干式除漆雾+两级水喷淋处理后通过1根30m排气筒排放,沥青漆喷漆、烘干废气收集后经干式除漆雾+两级水喷淋处理后通过1根20m排气筒排放,颗粒物、非*烷总烃、二*苯、*酸*酯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中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表6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其中RTO、天然气燃烧废气的NOX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漆渣干化废气收集后经真空冷凝+水箱循环水吸收后进入废水处理系统;污水处理站废气收集后经一级水喷淋+UV光氧处理后通过1根15m排气筒排放,氨、硫化氢、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2019)附录A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声等措施,对高噪声设备进行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厂界外3类声环境功能区的标准限值。 (四)认真做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工作。严格落实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避雨贮存、安全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 (五)全面做好风险事故防范工作,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根据《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环保设施安全管理联动机制的通知》(甬应急〔2023〕22号)要求,企业污水治理等环保设施应纳入安全风险评估,落实安评报告要求,采取相关的安全对策措施,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四、企业相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为:颗粒物52.989t/a、VOCs 45.422t/a、NOx 0.980t/a、COD 0.578t/a,氨氮0.009t/a,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需进行排污权交易。 五、项目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有关污染物防治设施及措施。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对配套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六、项目实际排污之前应按规定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