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示
嘉兴市秀洲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示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秀洲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嘉兴市秀洲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示 (2024年4月更新) | |||||||
序号 | 事项领域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备注 | ||
裁量基准来源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1 | 发展改革 | * | 对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规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未按核准的建设地点、规模、内容等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4月) | 从轻处罚:对核准的建设地点、规模、内容等未做较大变更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2‰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一般处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对核准的建设地点、规模、内容等做较大变更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2‰以上4‰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企业拒不停止建设或停产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4‰以上5‰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2 | 发展改革 | * | 对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4月) | 一般处罚:尚未开工建设并及时消除社会影响;或已开工建设但尚未投入使用的 | 对尚未开工建设并及时消除社会影响的,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3‰以下罚款;对已开工建设但尚未投入使用的,撤销核准文件,责令停止建设,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3‰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从重处罚:尚未开工建设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已开工建设并已投入使用的 | 对尚未开工建设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3‰以上5‰以下罚款;对已开工建设并已投入使用的,撤销核准文件,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3‰以上5‰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3 | 发展改革 | * | 对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规将项目信息或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4月) | 一般处罚:企业逾期不改正,但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 对企业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从重处罚:企业逾期不改正,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 对企业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4 | 发展改革 | * | 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4月) | 从轻处罚:已开工建设,但尚未投入使用的 | 责令停止建设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7‰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一般处罚:已投入使用,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7‰以上9‰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已投入使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9‰以上1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5 | 发展改革 | * | 对未依照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4月) | 从轻处罚:管道企业在责令改正期限内部分达到整改要求,效果较为明显,属于管理疏漏且认真整改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一般处罚:管道企业在责令改正期限内部分达到整改要求,但效果不明显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管道企业拒不改正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6 | 发展改革 | * | 对未依照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和维修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4月) | 从轻处罚:管道企业在责令改正期限内部分达到整改要求,效果较为明显,属于管理疏漏且认真整改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一般处罚:管道企业在责令改正期限内部分达到整改要求,但效果不明显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管道企业拒不改正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7 | 发展改革 | * | 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4月) | 从轻处罚:管道企业在责令改正期限内部分达到整改要求,效果较为明显,属于管理疏漏且认真整改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一般处罚:管道企业在责令改正期限内部分达到整改要求,但效果不明显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管道企业拒不改正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8 | 发展改革 | * | 对未依照条例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或者警示牌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4月) | 从轻处罚:管道企业在责令改正期限内部分达到整改要求,效果较为明显,属于管理疏漏且认真整改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一般处罚:管道企业在责令改正期限内部分达到整改要求,但效果不明显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管道企业拒不改正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9 | 发展改革 | * | 对未依照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4月) | 从轻处罚:管道企业在责令改正期限内部分达到整改要求,效果较为明显,属于管理疏漏且认真整改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一般处罚:管道企业在责令改正期限内部分达到整改要求,但效果不明显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管道企业拒不改正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10 | 发展改革 | * | 对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4月) | 从轻处罚:管道企业在责令改正期限内部分达到整改要求,效果较为明显,属于管理疏漏且认真整改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一般处罚:管道企业在责令改正期限内部分达到整改要求,但效果不明显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管道企业拒不改正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11 | 发展改革 | * | 对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4月) | 从轻处罚:管道企业在责令改正期限内部分达到整改要求,效果较为明显,存在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行为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一般处罚:管道企业在责令整改期限内部分达到整改要求,但效果不明显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管道企业拒不改正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12 | 发展改革 | * | 对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4月) | 从轻处罚:管道企业在责令改正期限内部分达到整改要求,效果较为明显,存在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行为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一般处罚:管道企业在责令整改期限内部分达到整改要求,但效果不明显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管道企业拒不改正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13 | 发展改革 | * | 对未经评审论证擅自重新启用已经停止运行、封存的管道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4月) | 从轻处罚:管道企业在责令改正期限内部分达到整改要求,效果较为明显,属于管理疏漏且认真整改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一般处罚:管道企业在责令改正期限内部分达到整改要求,但效果不明显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管道企业拒不改正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14 | 发展改革 | * | 对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 (略) 、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未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4月) | 一般处罚:施工单位或个人的采石、爆破行为未对管道产生直接影响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从重处罚:施工单位或个人的采石、爆破行为对管道产生直接影响,或拒不停止、拒不改正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15 | 发展改革 | * | 对未按要求开展穿跨越管道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4月) | 一般处罚:施工单位的穿越管道行为未对管道产生直接影响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从重处罚:施工单位的穿越管道行为对管道产生直接影响,或拒不停止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16 | 发展改革 | * | 对 (略) 中心线两侧新建、改建、 (略) 、公路、河渠,架 (略) ,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等未提交申请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4月) | 一般处罚:施工单位的新建、改建、 (略) 、公路、河渠,架 (略) ,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等行为,未对管道产生直接影响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从重处罚:施工单位的新建、改建、 (略) 、公路、河渠,架 (略) ,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等行为,对管道产生直接影响,或拒不停止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17 | 发展改革 | * | 对 (略) 中心线两侧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未提交申请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4月) | 一般处罚:施工单位的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行为,未对管道产生直接影响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从重处罚:施工单位的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行为,对管道产生直接影响,或拒不停止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18 | 发展改革 | * | 对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行为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4月) | 一般处罚:企业或个人的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行为未对管道产生直接影响的 | 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从重处罚:企业或个人的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行为对管道产生直接影响,或拒不改正的 | 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19 | 发展改革 | * | 对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行为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4月) | 一般处罚:企业或个人的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行为未对管道产生直接影响的 | 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从重处罚:企业或个人的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行为对管道产生直接影响,或拒不改正的 | 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20 | 发展改革 | * | 对在地 (略) 、架 (略) 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4月) | 一般处罚:企业或个人的在地 (略) 、架 (略) 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行为未对管道产生直接影响的 | 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从重处罚:企业或个人的在地 (略) 、架 (略) 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行为对管道产生直接影响,或拒不改正的 | 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21 | 发展改革 | * | 对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或者警示牌行为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4月) | 一般处罚:企业或个人的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或者警示牌行为未对管道产生直接影响 | 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从重处罚:企业或个人的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或者警示牌行为对管道产生直接影响,或拒不改正的 | 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22 | 发展改革 | * | 对管道企业发现管道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排除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4月) | 从轻处罚:管道企业在责令改正期限内部分达到整改要求,效果较为明显,存在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行为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一般处罚:管道企业在责令整改期限内部分达到整改要求,但效果不明显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管道企业拒不改正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23 | 发展改革 | * | 对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4月) | 从轻处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铭牌额定功率总量在500千瓦,或变电设备铭牌额定功率总量1000千伏安及以下的 | 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一般处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铭牌额定功率总量在500千瓦以上1000千瓦以下,或变电设备铭牌额定功率总量1000千伏安以上5000千伏安以下的 | 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铭牌额定功率总量在1000千瓦以上,或变电设备铭牌额定功率总量5000千伏安以上的 | 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24 | 发展改革 | * | 对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未按规定设立电力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4月) | 从轻处罚: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在责令改正期限内部分达到整改要求,效果较为明显,且认真整改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一般处罚: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在责令改正期限内部分达到整改要求,但效果不明显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拒不改正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25 | 发展改革 | * | 对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 (略) 设施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4月) | 一般处罚:企业或个人拒不改正,但危害行为对电力设施、变电设施 (略) 设施的危害程度较轻,对社会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从重处罚:企业或个人拒不改正,危害行为对电力设施、变电设施 (略) 设施的危害程度较重,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6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一般情形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8.*元以上36.*元以下罚款。 | ||||||
从重情形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6.*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26 | 能源 | * |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4月) | 不予处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适用于报送信息时单位名称、法人姓名等信息有误但涉及节能内容信息准确的轻微违法行为;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从轻处罚:违法所得在*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违法所得在*元以上*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违法所得在*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27 | 能源 | *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实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4月) | 从轻处罚: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逾期1个月以内完成整改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一般处罚: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逾期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完成整改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逾期3个月以上完成整改或逾期3个月以上未完成整改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28 | 能源 | * |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4月) | 从轻处罚:擅自开工建设的 | 责令停止建设,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处*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一般处罚: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 责令停止生产、使用,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生产性项目的 | 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报请本级人民政 (略) 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29 | 能源 | * | 对建设单位、有关机构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致使节能评估文件严重失实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4月) | 从轻处罚:违法所得在*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一般处罚:违法所得在*元以上*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违法所得在*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30 | 能源 | * | 对被监察单位拒绝、阻碍节能监察,或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等,或伪造、隐匿、销毁、篡改证据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4月) | 从轻处罚:被监察单位拒绝节能监察,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等的 | 处5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一般处罚:被监察单位阻碍节能监察,或者伪造、隐匿、销毁、篡改证据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31 | 能源 | * | 对被监察单位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以及延期整改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整改或经延期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4月) | 从轻处罚: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整改或者经延期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逾期6个月以内完成整改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一般处罚: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整改或者经延期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逾期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完成整改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整改或者经延期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逾期12个月以上完成整改或逾期12个月以上未完成整改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
32 | 能源 | * | 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相关整改要求或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4月) | 从轻处罚: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逾期6个月以内完成整改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一般处罚: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逾期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完成整改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逾期12个月以上完成整改或逾期12个月以上未完成整改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33 | 能源 | * |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4月) | 一般处罚: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 (略) 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34 | 能源 | * |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4月) | 从轻处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额定总功率在100kW以下,或使用1种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的 | 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一般处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额定总功率大于100kW,或使用1种以上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的 | 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拒不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 | 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 (略) 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
35 | 能源 | * | 对违法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4月) | 从轻处罚:总能源包费在*元以下,或者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人数在50人以下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一般处罚:总能源包费在*元以上*元以下,或者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总能源包费在*元以上或者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人数在100人以上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36 | 能源 | *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4月) | 从轻处罚:已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并按照国家规定条件聘任了能源管理负责人,但未报所在地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 处*元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一般处罚:重点用能单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但未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或所聘任负责人不符合条件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重点用能单位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37 | 能源 | * | 对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拒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4月) | 从轻处罚: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经限期整改没有达到整改要求,但有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措施,取得明显成效的 | 处*元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一般处罚: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经限期整改没有达到整改要求,已经取得部分成效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拒不实施能源审计,或拒不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或拒不整改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38 | 能源 | * | 对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4月) | 从轻处罚:经限期整改没有达到整改要求,但有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措施,取得明显成效的 | 处*元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一般处罚:经限期整改没有达到整改要求,已经取得部分成效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经限期整改仍拒不改正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39 | 能源 | * | 对民用建筑以外的依法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4月) | 从轻处罚: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 责令停止生产、使用,并处*元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一般处罚: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 | 责令停止生产、使用,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的 | 处*元罚款,报请本级人民政 (略) 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40 | 人防(民防) | * | 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不建或者少建防空地下室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 | 由于客观原因造成不建或少建后,主动补建防空地下室或补缴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 | 免予处罚。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不建或少建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补建或者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 | ||||||
不建或少建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补建或者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40元至6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
不建或少建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1500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补建或者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60元至8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元。 | ||||||
不建或少建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补建或者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处*元罚款。 | ||||||
41 | 人防(民防) | * | 对人防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人防工程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 | 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至1.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至2.4%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至6%的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2倍至1.4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4%至2.8%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至7%的罚款。 | ||||||
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4倍至1.6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8%至3.2%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至8%的罚款。 | ||||||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6倍至1.8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2%至3.6%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至9%的罚款。 |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8倍至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6%至4%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至10%的罚款。 | ||||||
42 | 人防(民防) | * | 对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行为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 | 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轻微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1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元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一般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1千元至2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元至*元罚款。 | ||||||
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较重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2千元至3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元至*元罚款。 | ||||||
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严重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3千元至4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元至*元罚款。 | ||||||
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特别严重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4千元至5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元至*元罚款。 | ||||||
43 | 人防(民防) | * | 对兼顾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未办理兼顾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 | 逾期未改正的。 | 处1千元+(逾期天数-1)×5百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5千元。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44 | 人防(民防) | * | 对擅自拆除、改造、报废人防工程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 | 擅自拆除、改造、报废人防工程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擅自拆除、改造、报废人防工程面积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千元至2千元罚款,对单位处*元至*元罚款。 | ||||||
擅自拆除、改造、报废人防工程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1500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千元至3千元罚款,对单位处*元至*元罚款。 | ||||||
擅自拆除、改造、报废人防工程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3千元至4千元罚款,对单位处*元至*元罚款。 | ||||||
擅自拆除、改造、报废人防工程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4千元至5千元罚款,对单位处*元至*元罚款。 | ||||||
45 | 人防(民防) | * | 对侵占人防工程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 | 侵占人防工程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侵占人防工程面积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千元至2千元罚款,对单位处*元至*元罚款。 | ||||||
侵占人防工程面积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千元至3千元罚款,对单位处*元至*元罚款。 | ||||||
侵占人防工程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3千元至4千元罚款,对单位处*元至*元罚款。 | ||||||
侵占人防工程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拒不改正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4千元至5千元罚款,对单位处*元至*元罚款。 | ||||||
46 | 人防(民防) | * | 对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防工程监理单位承担该工程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 | 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元至*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至6%的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元至*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至7%的罚款。 | ||||||
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元至*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至8%的罚款。 | ||||||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元至*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至9%的罚款。 |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元至*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至10%的罚款。 | ||||||
47 | 人防(民防) | * | 对人防工程施工单位不履行人防工程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 |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3个月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元至*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至6.6%的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元至*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6%至8.4%的罚款。 | ||||||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6个月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元至*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4%至10%的罚款。 | ||||||
48 | 人防(民防) | * | 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未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 | 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元至*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至6%的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元至*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至7%的罚款。 | ||||||
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元至*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至8%的罚款。 | ||||||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元至*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至9%的罚款。 |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元至*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至10%的罚款。 | ||||||
49 | 人防(民防) | * | 对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 | 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面积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千元罚款,对单位处*元罚款。 | ||||||
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1500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千元至2千元罚款,对单位处*元至*元罚款。 | ||||||
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千元至3千元罚款,对单位处*元至*元罚款。 | ||||||
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2500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3千元至4千元罚款,对单位处*元至*元罚款。 | ||||||
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4千元至5千元罚款,对单位处*元至*元罚款。 | ||||||
50 | 人防(民防) | * | 对不按国家规定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 | 有一处违反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千元罚款,对单位处*元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有二处违反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千元至2千元罚款,对单位处*元至*元罚款。 | ||||||
有三处违反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千元至3千元罚款,对单位处*元至*元罚款。 | ||||||
有四处违反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3千元至4千元罚款,对单位处*元至*元罚款。 | ||||||
有五处以上违反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4千元至5千元罚款,对单位处*元至*元罚款。 | ||||||
51 | 人防(民防) | * | 对人防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人防工程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 | 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至1.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至2.4%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至6%的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2倍至1.4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4%至2.8%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至7%的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 | ||||||
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4倍至1.6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8%至3.2%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至8%的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 | ||||||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6倍至1.8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2%至3.6%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至9%的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 | ||||||
52 | 人防(民防) | * | 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平时利用人防工程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 | 建设单位未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逾期未改正的。 | 可对个人处1千元+(逾期天数-1)×5百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千元;对单位处*元+(逾期天数-1)×5千元罚款,最高不超过*元。 | ||||||
53 | 人防(民防) | * | 对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 | 违反强制性条款一条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元至*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至6%的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违反强制性条款二条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元至*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至7%的罚款。 | ||||||
违反强制性条款三条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元至*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至8%的罚款。 | ||||||
违反强制性条款四条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元至*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至9%的罚款。 | ||||||
违反强制性条款五条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元至*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至10%的罚款。 | ||||||
54 | 人防(民防) | * | 对人防工程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 | 违反强制性条款一条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元至*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至6%的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违反强制性条款二条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元至*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至7%的罚款。 | ||||||
违反强制性条款三条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元至*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至8%的罚款。 | ||||||
违反强制性条款四条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元至*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至9%以下的罚款。 | ||||||
违反强制性条款五条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元至*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至10%的罚款。 | ||||||
55 | 人防(民防) | * | 对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或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 | 已设计或指定但没有实施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元至*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已实施但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元至*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以上7%以下的罚款。 | ||||||
已实施且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元至*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8%以下的罚款。 | ||||||
已实施且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元至*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9%以下的罚款。 | ||||||
已实施且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元至*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至10%的罚款。 | ||||||
56 | 人防(民防) | * | 对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 | 有一项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 | 处*元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有二项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 | 处*元至*5千元罚款。 | ||||||
有三项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 | 处*5千元至*元罚款。 | ||||||
有四项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 | 处*元至*5千元罚款。 | ||||||
有五项以上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 | 处*5千元至*元罚款。 | ||||||
57 | 人防(民防) | * | 对拒绝、阻挠安装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 | 拒绝、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耽误施工工期5日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千元罚款,对单位处*元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拒绝、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耽误施工工期5日以上15日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千元至2千元罚款,对单位处*元至*元罚款。 | ||||||
拒绝、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耽误施工工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千元至3千元罚款,对单位处*元至*元罚款。 | ||||||
拒绝、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耽误施工工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3千元至4千元罚款,对单位处*元至*元罚款。 | ||||||
拒绝、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耽误施工工期60日以上或影响人防警报试鸣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4千元至5千元罚款,对单位处*元至*元罚款。 | ||||||
58 | 人防(民防) | * |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人防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 | 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至30%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至0.6%的罚款;对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至30%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至6%的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0%至35%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6%至0.7%的罚款;对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30%至35%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至7%的罚款。 | ||||||
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5%至40%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7%至0.8%的罚款;对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35%至40%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至8%的罚款。 | ||||||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40%至45%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8%至0.9%的罚款;对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40%至45%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至9%的罚款。 |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45%至50%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9%至1%的罚款;对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45%至50%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至10%的罚款。 | ||||||
59 | 人防(民防) | * | 对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或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 | 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5次以下、30秒以下或影响范围涉及*平方米以下的。擅自拆除人防通信、警报设施设备,未造成损坏或未影响正常使用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千元罚款,对单位处*元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5次以上10次以下、30秒以上60秒以下或影响范围涉及*平方米以上*平方米以下的。擅自拆除人防通信、警报设施设备,造成损失2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千元至2千元罚款,对单位处*元至*元罚款。 | ||||||
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10次以上15次以下、60秒以上90秒以下或影响范围涉及*平方米以上*平方米以下的。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设备,造成损失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千元至3千元罚款,对单位处*元至*元罚款。 | ||||||
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15次以上20次以下、90秒以上120秒以下或影响范围涉及*平方米以上*平方米以下的。擅自拆除人防通信、警报设施设备,造成损失5000元以上*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3千元至4千元罚款,对单位处*元至*元罚款。 | ||||||
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20次以上、120秒以上或影响范围涉及*平方米以上的。擅自拆除人防通信、警报设施设备,造成损失*元以上或影响警报试鸣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4千元至5千元罚款,对单位处*元至*元罚款。 | ||||||
60 | 人防(民防) | * | 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不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要求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人处1千元+(逾期天数-1)*5百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千元;对单位处*元+(逾期天数-1)*2千5百元罚款,最高不超过*元。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秀洲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嘉兴市秀洲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示 (2024年4月更新) | |||||||
序号 | 事项领域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备注 | ||
裁量基准来源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1 | 发展改革 | * | 对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规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未按核准的建设地点、规模、内容等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4月) | 从轻处罚:对核准的建设地点、规模、内容等未做较大变更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2‰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一般处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对核准的建设地点、规模、内容等做较大变更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2‰以上4‰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企业拒不停止建设或停产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4‰以上5‰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2 | 发展改革 | * | 对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4月) | 一般处罚:尚未开工建设并及时消除社会影响;或已开工建设但尚未投入使用的 | 对尚未开工建设并及时消除社会影响的,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3‰以下罚款;对已开工建设但尚未投入使用的,撤销核准文件,责令停止建设,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3‰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从重处罚:尚未开工建设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已开工建设并已投入使用的 | 对尚未开工建设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3‰以上5‰以下罚款;对已开工建设并已投入使用的,撤销核准文件,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3‰以上5‰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3 | 发展改革 | * | 对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规将项目信息或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4月) | 一般处罚:企业逾期不改正,但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 对企业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从重处罚:企业逾期不改正,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 对企业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4 | 发展改革 | * | 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4月) | 从轻处罚:已开工建设,但尚未投入使用的 | 责令停止建设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7‰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一般处罚:已投入使用,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7‰以上9‰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已投入使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9‰以上1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5 | 发展改革 | * | 对未依照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4月) | 从轻处罚:管道企业在责令改正期限内部分达到整改要求,效果较为明显,属于管理疏漏且认真整改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一般处罚:管道企业在责令改正期限内部分达到整改要求,但效果不明显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管道企业拒不改正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6 | 发展改革 | * | 对未依照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和维修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4月) | 从轻处罚:管道企业在责令改正期限内部分达到整改要求,效果较为明显,属于管理疏漏且认真整改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一般处罚:管道企业在责令改正期限内部分达到整改要求,但效果不明显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管道企业拒不改正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7 | 发展改革 | * | 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4月) | 从轻处罚:管道企业在责令改正期限内部分达到整改要求,效果较为明显,属于管理疏漏且认真整改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一般处罚:管道企业在责令改正期限内部分达到整改要求,但效果不明显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管道企业拒不改正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8 | 发展改革 | * | 对未依照条例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或者警示牌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4月) | 从轻处罚:管道企业在责令改正期限内部分达到整改要求,效果较为明显,属于管理疏漏且认真整改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一般处罚:管道企业在责令改正期限内部分达到整改要求,但效果不明显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管道企业拒不改正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9 | 发展改革 | * | 对未依照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4月) | 从轻处罚:管道企业在责令改正期限内部分达到整改要求,效果较为明显,属于管理疏漏且认真整改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一般处罚:管道企业在责令改正期限内部分达到整改要求,但效果不明显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管道企业拒不改正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10 | 发展改革 | * | 对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4月) | 从轻处罚:管道企业在责令改正期限内部分达到整改要求,效果较为明显,属于管理疏漏且认真整改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一般处罚:管道企业在责令改正期限内部分达到整改要求,但效果不明显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管道企业拒不改正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11 | 发展改革 | * | 对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4月) | 从轻处罚:管道企业在责令改正期限内部分达到整改要求,效果较为明显,存在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行为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一般处罚:管道企业在责令整改期限内部分达到整改要求,但效果不明显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管道企业拒不改正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12 | 发展改革 | * | 对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4月) | 从轻处罚:管道企业在责令改正期限内部分达到整改要求,效果较为明显,存在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行为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一般处罚:管道企业在责令整改期限内部分达到整改要求,但效果不明显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管道企业拒不改正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13 | 发展改革 | * | 对未经评审论证擅自重新启用已经停止运行、封存的管道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4月) | 从轻处罚:管道企业在责令改正期限内部分达到整改要求,效果较为明显,属于管理疏漏且认真整改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一般处罚:管道企业在责令改正期限内部分达到整改要求,但效果不明显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管道企业拒不改正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14 | 发展改革 | * | 对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 (略) 、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未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4月) | 一般处罚:施工单位或个人的采石、爆破行为未对管道产生直接影响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从重处罚:施工单位或个人的采石、爆破行为对管道产生直接影响,或拒不停止、拒不改正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15 | 发展改革 | * | 对未按要求开展穿跨越管道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4月) | 一般处罚:施工单位的穿越管道行为未对管道产生直接影响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从重处罚:施工单位的穿越管道行为对管道产生直接影响,或拒不停止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16 | 发展改革 | * | 对 (略) 中心线两侧新建、改建、 (略) 、公路、河渠,架 (略) ,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等未提交申请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4月) | 一般处罚:施工单位的新建、改建、 (略) 、公路、河渠,架 (略) ,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等行为,未对管道产生直接影响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从重处罚:施工单位的新建、改建、 (略) 、公路、河渠,架 (略) ,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等行为,对管道产生直接影响,或拒不停止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17 | 发展改革 | * | 对 (略) 中心线两侧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未提交申请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4月) | 一般处罚:施工单位的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行为,未对管道产生直接影响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从重处罚:施工单位的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行为,对管道产生直接影响,或拒不停止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18 | 发展改革 | * | 对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行为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4月) | 一般处罚:企业或个人的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行为未对管道产生直接影响的 | 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从重处罚:企业或个人的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行为对管道产生直接影响,或拒不改正的 | 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19 | 发展改革 | * | 对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行为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4月) | 一般处罚:企业或个人的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行为未对管道产生直接影响的 | 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从重处罚:企业或个人的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行为对管道产生直接影响,或拒不改正的 | 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20 | 发展改革 | * | 对在地 (略) 、架 (略) 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4月) | 一般处罚:企业或个人的在地 (略) 、架 (略) 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行为未对管道产生直接影响的 | 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从重处罚:企业或个人的在地 (略) 、架 (略) 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行为对管道产生直接影响,或拒不改正的 | 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21 | 发展改革 | * | 对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或者警示牌行为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4月) | 一般处罚:企业或个人的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或者警示牌行为未对管道产生直接影响 | 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从重处罚:企业或个人的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或者警示牌行为对管道产生直接影响,或拒不改正的 | 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22 | 发展改革 | * | 对管道企业发现管道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排除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4月) | 从轻处罚:管道企业在责令改正期限内部分达到整改要求,效果较为明显,存在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行为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一般处罚:管道企业在责令整改期限内部分达到整改要求,但效果不明显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管道企业拒不改正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23 | 发展改革 | * | 对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4月) | 从轻处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铭牌额定功率总量在500千瓦,或变电设备铭牌额定功率总量1000千伏安及以下的 | 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一般处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铭牌额定功率总量在500千瓦以上1000千瓦以下,或变电设备铭牌额定功率总量1000千伏安以上5000千伏安以下的 | 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铭牌额定功率总量在1000千瓦以上,或变电设备铭牌额定功率总量5000千伏安以上的 | 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24 | 发展改革 | * | 对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未按规定设立电力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4月) | 从轻处罚: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在责令改正期限内部分达到整改要求,效果较为明显,且认真整改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一般处罚: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在责令改正期限内部分达到整改要求,但效果不明显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拒不改正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25 | 发展改革 | * | 对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 (略) 设施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4月) | 一般处罚:企业或个人拒不改正,但危害行为对电力设施、变电设施 (略) 设施的危害程度较轻,对社会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从重处罚:企业或个人拒不改正,危害行为对电力设施、变电设施 (略) 设施的危害程度较重,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6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一般情形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8.*元以上36.*元以下罚款。 | ||||||
从重情形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6.*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26 | 能源 | * |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4月) | 不予处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适用于报送信息时单位名称、法人姓名等信息有误但涉及节能内容信息准确的轻微违法行为;2.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从轻处罚:违法所得在*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违法所得在*元以上*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违法所得在*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27 | 能源 | *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实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4月) | 从轻处罚: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逾期1个月以内完成整改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一般处罚: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逾期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完成整改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逾期3个月以上完成整改或逾期3个月以上未完成整改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28 | 能源 | * |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4月) | 从轻处罚:擅自开工建设的 | 责令停止建设,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处*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一般处罚: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 责令停止生产、使用,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生产性项目的 | 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报请本级人民政 (略) 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29 | 能源 | * | 对建设单位、有关机构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致使节能评估文件严重失实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4月) | 从轻处罚:违法所得在*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一般处罚:违法所得在*元以上*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违法所得在*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30 | 能源 | * | 对被监察单位拒绝、阻碍节能监察,或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等,或伪造、隐匿、销毁、篡改证据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4月) | 从轻处罚:被监察单位拒绝节能监察,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等的 | 处5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一般处罚:被监察单位阻碍节能监察,或者伪造、隐匿、销毁、篡改证据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31 | 能源 | * | 对被监察单位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以及延期整改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整改或经延期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4月) | 从轻处罚: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整改或者经延期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逾期6个月以内完成整改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一般处罚: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整改或者经延期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逾期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完成整改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整改或者经延期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逾期12个月以上完成整改或逾期12个月以上未完成整改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
32 | 能源 | * | 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相关整改要求或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4月) | 从轻处罚: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逾期6个月以内完成整改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一般处罚: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逾期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完成整改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逾期12个月以上完成整改或逾期12个月以上未完成整改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33 | 能源 | * |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4月) | 一般处罚: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 (略) 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34 | 能源 | * |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4月) | 从轻处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额定总功率在100kW以下,或使用1种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的 | 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一般处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额定总功率大于100kW,或使用1种以上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的 | 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拒不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 | 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 (略) 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
35 | 能源 | * | 对违法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4月) | 从轻处罚:总能源包费在*元以下,或者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人数在50人以下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一般处罚:总能源包费在*元以上*元以下,或者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总能源包费在*元以上或者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人数在100人以上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36 | 能源 | *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4月) | 从轻处罚:已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并按照国家规定条件聘任了能源管理负责人,但未报所在地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 处*元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一般处罚:重点用能单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但未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或所聘任负责人不符合条件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重点用能单位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37 | 能源 | * | 对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拒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4月) | 从轻处罚: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经限期整改没有达到整改要求,但有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措施,取得明显成效的 | 处*元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一般处罚: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经限期整改没有达到整改要求,已经取得部分成效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拒不实施能源审计,或拒不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或拒不整改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38 | 能源 | * | 对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4月) | 从轻处罚:经限期整改没有达到整改要求,但有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措施,取得明显成效的 | 处*元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一般处罚:经限期整改没有达到整改要求,已经取得部分成效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经限期整改仍拒不改正的 |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39 | 能源 | * | 对民用建筑以外的依法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4月) | 从轻处罚: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 责令停止生产、使用,并处*元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一般处罚: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 | 责令停止生产、使用,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的 | 处*元罚款,报请本级人民政 (略) 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40 | 人防(民防) | * | 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不建或者少建防空地下室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 | 由于客观原因造成不建或少建后,主动补建防空地下室或补缴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 | 免予处罚。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不建或少建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补建或者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 | ||||||
不建或少建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补建或者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40元至6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
不建或少建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1500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补建或者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60元至8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元。 | ||||||
不建或少建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补建或者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处*元罚款。 | ||||||
41 | 人防(民防) | * | 对人防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人防工程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 | 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至1.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至2.4%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至6%的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2倍至1.4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4%至2.8%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至7%的罚款。 | ||||||
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4倍至1.6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8%至3.2%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至8%的罚款。 | ||||||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6倍至1.8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2%至3.6%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至9%的罚款。 |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8倍至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6%至4%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至10%的罚款。 | ||||||
42 | 人防(民防) | * | 对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行为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 | 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轻微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1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元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一般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1千元至2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元至*元罚款。 | ||||||
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较重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2千元至3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元至*元罚款。 | ||||||
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严重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3千元至4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元至*元罚款。 | ||||||
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特别严重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4千元至5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元至*元罚款。 | ||||||
43 | 人防(民防) | * | 对兼顾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未办理兼顾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 | 逾期未改正的。 | 处1千元+(逾期天数-1)×5百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5千元。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44 | 人防(民防) | * | 对擅自拆除、改造、报废人防工程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 | 擅自拆除、改造、报废人防工程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擅自拆除、改造、报废人防工程面积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千元至2千元罚款,对单位处*元至*元罚款。 | ||||||
擅自拆除、改造、报废人防工程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1500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千元至3千元罚款,对单位处*元至*元罚款。 | ||||||
擅自拆除、改造、报废人防工程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3千元至4千元罚款,对单位处*元至*元罚款。 | ||||||
擅自拆除、改造、报废人防工程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4千元至5千元罚款,对单位处*元至*元罚款。 | ||||||
45 | 人防(民防) | * | 对侵占人防工程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 | 侵占人防工程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侵占人防工程面积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千元至2千元罚款,对单位处*元至*元罚款。 | ||||||
侵占人防工程面积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千元至3千元罚款,对单位处*元至*元罚款。 | ||||||
侵占人防工程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3千元至4千元罚款,对单位处*元至*元罚款。 | ||||||
侵占人防工程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拒不改正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4千元至5千元罚款,对单位处*元至*元罚款。 | ||||||
46 | 人防(民防) | * | 对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防工程监理单位承担该工程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 | 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元至*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至6%的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元至*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至7%的罚款。 | ||||||
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元至*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至8%的罚款。 | ||||||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元至*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至9%的罚款。 |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元至*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至10%的罚款。 | ||||||
47 | 人防(民防) | * | 对人防工程施工单位不履行人防工程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 |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3个月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元至*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至6.6%的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元至*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6%至8.4%的罚款。 | ||||||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6个月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元至*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4%至10%的罚款。 | ||||||
48 | 人防(民防) | * | 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未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 | 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元至*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至6%的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元至*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至7%的罚款。 | ||||||
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元至*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至8%的罚款。 | ||||||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元至*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至9%的罚款。 |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元至*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至10%的罚款。 | ||||||
49 | 人防(民防) | * | 对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 | 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面积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千元罚款,对单位处*元罚款。 | ||||||
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1500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千元至2千元罚款,对单位处*元至*元罚款。 | ||||||
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千元至3千元罚款,对单位处*元至*元罚款。 | ||||||
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2500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3千元至4千元罚款,对单位处*元至*元罚款。 | ||||||
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4千元至5千元罚款,对单位处*元至*元罚款。 | ||||||
50 | 人防(民防) | * | 对不按国家规定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 | 有一处违反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千元罚款,对单位处*元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有二处违反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千元至2千元罚款,对单位处*元至*元罚款。 | ||||||
有三处违反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千元至3千元罚款,对单位处*元至*元罚款。 | ||||||
有四处违反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3千元至4千元罚款,对单位处*元至*元罚款。 | ||||||
有五处以上违反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4千元至5千元罚款,对单位处*元至*元罚款。 | ||||||
51 | 人防(民防) | * | 对人防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人防工程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 | 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至1.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至2.4%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至6%的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2倍至1.4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4%至2.8%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至7%的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 | ||||||
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4倍至1.6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8%至3.2%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至8%的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 | ||||||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6倍至1.8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2%至3.6%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至9%的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 | ||||||
52 | 人防(民防) | * | 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平时利用人防工程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 | 建设单位未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逾期未改正的。 | 可对个人处1千元+(逾期天数-1)×5百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千元;对单位处*元+(逾期天数-1)×5千元罚款,最高不超过*元。 | ||||||
53 | 人防(民防) | * | 对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 | 违反强制性条款一条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元至*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至6%的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违反强制性条款二条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元至*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至7%的罚款。 | ||||||
违反强制性条款三条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元至*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至8%的罚款。 | ||||||
违反强制性条款四条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元至*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至9%的罚款。 | ||||||
违反强制性条款五条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元至*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至10%的罚款。 | ||||||
54 | 人防(民防) | * | 对人防工程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 | 违反强制性条款一条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元至*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至6%的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违反强制性条款二条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元至*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至7%的罚款。 | ||||||
违反强制性条款三条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元至*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至8%的罚款。 | ||||||
违反强制性条款四条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元至*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至9%以下的罚款。 | ||||||
违反强制性条款五条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元至*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至10%的罚款。 | ||||||
55 | 人防(民防) | * | 对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或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 | 已设计或指定但没有实施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元至*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已实施但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元至*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以上7%以下的罚款。 | ||||||
已实施且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元至*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8%以下的罚款。 | ||||||
已实施且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元至*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9%以下的罚款。 | ||||||
已实施且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元至*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至10%的罚款。 | ||||||
56 | 人防(民防) | * | 对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 | 有一项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 | 处*元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有二项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 | 处*元至*5千元罚款。 | ||||||
有三项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 | 处*5千元至*元罚款。 | ||||||
有四项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 | 处*元至*5千元罚款。 | ||||||
有五项以上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 | 处*5千元至*元罚款。 | ||||||
57 | 人防(民防) | * | 对拒绝、阻挠安装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 | 拒绝、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耽误施工工期5日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千元罚款,对单位处*元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拒绝、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耽误施工工期5日以上15日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千元至2千元罚款,对单位处*元至*元罚款。 | ||||||
拒绝、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耽误施工工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千元至3千元罚款,对单位处*元至*元罚款。 | ||||||
拒绝、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耽误施工工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3千元至4千元罚款,对单位处*元至*元罚款。 | ||||||
拒绝、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耽误施工工期60日以上或影响人防警报试鸣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4千元至5千元罚款,对单位处*元至*元罚款。 | ||||||
58 | 人防(民防) | * |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人防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 | 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至30%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至0.6%的罚款;对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至30%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至6%的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0%至35%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6%至0.7%的罚款;对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30%至35%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至7%的罚款。 | ||||||
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5%至40%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7%至0.8%的罚款;对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35%至40%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至8%的罚款。 | ||||||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40%至45%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8%至0.9%的罚款;对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40%至45%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至9%的罚款。 |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45%至50%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9%至1%的罚款;对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45%至50%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至10%的罚款。 | ||||||
59 | 人防(民防) | * | 对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或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 | 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5次以下、30秒以下或影响范围涉及*平方米以下的。擅自拆除人防通信、警报设施设备,未造成损坏或未影响正常使用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千元罚款,对单位处*元罚款。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5次以上10次以下、30秒以上60秒以下或影响范围涉及*平方米以上*平方米以下的。擅自拆除人防通信、警报设施设备,造成损失2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千元至2千元罚款,对单位处*元至*元罚款。 | ||||||
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10次以上15次以下、60秒以上90秒以下或影响范围涉及*平方米以上*平方米以下的。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设备,造成损失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千元至3千元罚款,对单位处*元至*元罚款。 | ||||||
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15次以上20次以下、90秒以上120秒以下或影响范围涉及*平方米以上*平方米以下的。擅自拆除人防通信、警报设施设备,造成损失5000元以上*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3千元至4千元罚款,对单位处*元至*元罚款。 | ||||||
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20次以上、120秒以上或影响范围涉及*平方米以上的。擅自拆除人防通信、警报设施设备,造成损失*元以上或影响警报试鸣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4千元至5千元罚款,对单位处*元至*元罚款。 | ||||||
60 | 人防(民防) | * | 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不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要求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人处1千元+(逾期天数-1)*5百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千元;对单位处*元+(逾期天数-1)*2千5百元罚款,最高不超过*元。 | 已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