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里杜鹃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百里杜鹃管理区2023年增发国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程项目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百里杜鹃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百里杜鹃管理区2023年增发国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程项目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百里杜鹃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百里杜鹃管理区2023年增发国债地质灾害
避险搬迁安置工程项目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政府、鹏程街道办事处、戛木管理区,区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百里杜鹃管理区2023年增发国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程项目实施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百里杜鹃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百里杜鹃管理区2023年增发国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程项目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百管办函〔2024〕18号同时废止。
百里杜鹃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7月8日
百里杜鹃管理区2023年增发国债地质灾害
避险搬迁安置工程项目实施工作方案
为高效推进百里杜鹃管理区2023年增发国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程项目的实施,充分发挥国债资金效益,最大限度降低地质灾害风险。根据《省自然资源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生态移民局关于印发〈贵州省2023年增发国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4〕166号)、《省自然资源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生态移民局关于印发〈贵州省2023年增发国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4〕576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地灾隐患威胁区群众进城购房居住工作方案的通知》(毕府办函〔2024〕8号)、《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略) 生态移民局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 财政局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 (略) 推进2023年增发国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毕资源规划发〔2024〕13号)及《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略) 生态移民局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 财政局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 (略) 增发国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实施方案〉的通知》(毕资源规划发〔2024〕2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增发国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项目推进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整合全区各级各相关部门力量,全面完成全区2023年增发国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实施和国债资金的执行。2024年底前,完成避险搬迁项目实施,搬迁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群众138户508人,全力减轻地质灾害风险。
二、建立工作机制
建立推进2023年增发国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实施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工作机制),组成人员如下(如遇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发生调整,则接替的负责人为工作机制成员,不再另行发文):
第一召集人:彭婷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召集人:卢海亲管委会副主任
副 召集 人:田维刚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张雷国土资源分局局长
彭石发改局主要负责人
史剑东财政局局长
罗华明水务和生态移民局局长
高龙义建设局局长
成员: 张富付应急管理局局长
黄德华教育局局长
董海涛能源局局长
黄祖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曾祥彬交通运输局局长
冯爱农办主任
龙正忠林业局局长
黄承坤民政局局长
付强经能局局长
黄海东卫计局局长
李杰税务局局长
陈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陈从友鹏程街道办事处主任
黄凯普底乡乡长
彭建辉金坡乡乡长
王文再仁和乡乡长
马露露大水乡乡长
高佳宏百纳乡乡长
李灿松沙厂乡乡长
高毅黄泥乡乡长
米荣华戛木管理区主任
工作机制下设办公室在国土资源分局,张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邵加明、*希鹏、梅鹏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增发国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实施工作,每月召开调度会不少于1次,根据群众意愿适时调整优化搬迁对象以及化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工作机制下设三个工作组,分别负责指导2023年增发国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推进。
(一)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组
组长:罗华明(水务和生态移民局局长)
副组长:梅鹏(水利局局长)
邵加明(地质灾害防治中心主任)
成员:黄江(发改局副局长)
刘天龙(财政局副局长)
熊文(建设局副局长)
各乡(街道、管理区)分管负责同志
联络员:蔡迪 (生态移民局工作员,*)
安兴(地质灾害防治中心工作员,*)
负责指导各乡(街道、管理区)做好地质灾害隐患区域避险搬迁对象摸底,方案编制,项目申报和实施工作,将宅基地复垦复绿优先列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范围,组织落实节余指标流转。组织开展避险搬迁方案审查和项目最终验收等工作。指导规划新建集中安置房建筑风貌和避险搬迁安置点建设。
(二)购房房源工作组
组长:高龙义(建设局局长)
副组长:*希鹏(房产事业服务中心主任)
成员:樊燕妮(房产事业服务中心办公室工作员)
联络员:樊燕妮(房产事业服务中心办公室工作员,*)
负责指导各乡(街道、管理区) (略) ,做好房源筹集(含国有闲置公房、棚改存量房、二手房、安全区旧房等)销售价格复核、房源宣传手册制定,建立选房看房和交易服务机制等工作。
(三)资金保障工作组
组长:史剑东(财政局局长)
副组长:李华英(财政局副局长)
罗霄 (法制办主任、代管金融服务中心)
邵加明(地质灾害防治中心主任)
成员: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负责同志
联络员:姚孝红(财政局工作员,*)
负责指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群众提供金融支持。符合购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全力做好引导和服务。
三、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24年4月30日前)
完善避险搬迁方案编制并通过审查,锁定搬迁对象,确定安置方式。完成集中安置点用地报批、环评、确定参建单位等工作,完成购房安置的房源筹集和其他安置方式的准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2024年5月1日至10月31日)
1.2024年7月31日前,避险搬迁项目采取建房安置的实施进度不低于80%,即主体工程完成80%;采取购房安置的,购房合同签订达80%,项目国债资金拨付不低于60%。
2.2024年10月31日前,避险搬迁项目采取建房安置的实施进度不低于100%,即主体工程完成100%;采取购房安置的,购房合同签订达100%,并完成撤场验收,避险搬迁项目国债资金拨付100%。
(三)验收阶段(2024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1.全面完成增发国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建设,项目增发国债地质灾害防治资金预算执行率达100%。
2.完成初步验收工作,避险搬迁旧房拆除、宅基地复绿复垦和验收工作。
四、工作内容
(一)搬迁对象
1.搬迁范围。已查明登记在册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威胁范围居住人员,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优先对风险等级高、工程治理难度大、治理效益差、搬迁意愿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群众实施避险搬迁。在避险搬迁项目实施过程中,在地质灾害隐患点抢建房屋、新建房屋及对不具备居住条件的旧房进行修缮加固等情况的不纳入避险搬迁范围。
2.搬迁人员。由属地乡(街道、管理区)组织进行识别,以户为单位,人员以公安户籍人口及实际共同生活人员为准,以搬迁对象签订搬迁协议的时间截止确定搬迁人员,之后婚入、新生等新增人口不享受搬迁政策。
(1)项目申报统计时,下列情形可纳入搬迁范畴。
?未上户籍的新出生人员;
?因学、服兵役等户籍临时迁出人员;
?户籍未迁入的婚入人员(需取得合法的婚姻证明);
④服刑等其他特殊情形人员。
(2)户籍虽在隐患点威胁区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搬迁范畴。
?已婚出到其他地方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
?已死亡未销户的人员;
?其他经属地乡政府判定不符合条件的人员。
(二)安置方式
要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条件、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兼顾考虑群众后续生活发展,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以户为单位,逐一明确安置方式。应做到集中安置、购房安置为主,分散安置为辅,具体包括购房安置、集中安置(统规自建)、分散安置(分散自建)、其他安置等方式协同推进。
1.购房安置。鼓励避险搬迁群众城镇购房安置,购房面积、价格优惠等按照《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支持地灾隐患威胁区群众进城购房居住工作方案的通知》(毕府办函〔2024〕8号)执行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条款。
(1)鼓励引导 (略) 范围内县城购房、进乡镇购买商品房、国有闲置公房、棚改存量房、二手房;
(2) (略) 范围内跨县区购买;
(3)对提供的房源不能满足自身需求的,可自行选择房源,价格由购房人与售房人自行协商确定。
2.集中安置(统规自建)。对申请集中安置(统规自建)的,主要为乡(街道、管理区)、村寨集中或分散安置,要统一征地、统一规划设计、统一进度、统一验收。集中安置应统筹10户及以上的群众集中建房且安置点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方便群众后续生活就业。
3.分散安置(分散自建)。由搬迁群众作为主体,按照住房建设有关规定自行建房安置。一是可优先考虑人员集中村寨、街道、 (略) 场等人员聚居地的可建设区域建房,房屋建设主体为钢筋混泥土框架结构。二是针对地灾威胁区域外的安全区有多处安全住房的,地灾威胁区的群众可购此类住房安置(需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各乡(街道、管理区)要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施工进度和住房质量。
4.其他安置。货币化补助资金安置。
(三)资金安排
1.购房安置资金安排
对于避险搬迁群众城镇购房、购买国有闲置公房、棚改存量房、二手房(可变更不动产登记证的商品房)安置的,按照*元/人予以补助,不足部分由避险搬迁群众自筹。涉及跨县(市、区)购买的,搬迁群众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统筹解决。
(1)争取省级统筹中央、省级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按照*元/人予以补助。
(2)市级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按照0.*元/人予以奖励。
(3)统筹避险搬迁群众宅基地整理产生的指标收益,按照1.*元/人予以奖励,不足部分由财政部门补齐。
(二)集中安置资金安排
1.争取省级财政统筹中央、省级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按照*元/人予以补助。
2.集中安置建房群众征地资金由受益群众共同出资,按照新建房屋占地面积(符合规划及现行住房建设平方标准执行)及公共区域面积折算资金。同时,针对群众在可建设区域自愿集中10户及以上的群众共同协调宅基地新建住房的,按照*元/人予以补助。
3.安置房建设所需资金不足部分由避险搬迁群众自筹解决。
(三)分散安置资金安排
1.争取省级财政统筹中央、省级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按照*元/人予以补助。
2.避险搬迁分散安置群众自行负责建房所需宅基地及三通一平,各乡(街道、管理区)负责指导群众宅基地选址并完善相关建房手续。
3.安置房建设所需资金不足部分由避险搬迁群众自筹解决。
(四)其他安置
货币化补助资金安置。对隐患点威胁区的群众在其他安全区有安全住房的,隐患点内房屋长期无人居住的(隐患点内房屋仍达到可居住条件),参照土地增减挂拆除房屋补助标准,按照*元/人予以补助。
五、保障措施
(一)压实部门责任。根据《贵州省2023年增发国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方案》(黔自然资函〔2024〕166号)、《 (略) 推进2023年增发国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工作方案》(毕资源规划发〔2024〕13号)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压实各级各部门工作职责,协作推进项目建设。国土分局:强化国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业务指导,指导各乡(街道、管理区)在避险搬迁项目实施期间的地质灾害防范工作;指导办理避险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权登记证;保障项目建设用地计划。水务局:会同国土等部门指导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的组织实施、搬迁方案审查和建设管理工作;指导避险搬迁群众饮水安全及产业配套水利设施建设。发改局:配合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财政局:负责增发国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资金下达和监管。建设局:按照《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支持地灾隐患威胁区群众进城购房居住工作方案的通知》(毕府办函〔2024〕8号)等规定,负责指导各乡(街道、管理区)落实房源筹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落实购房安置的优惠政策,指导避险搬迁安置房建设。能源局、经能局:负责指导安置点强、弱电供电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农办:负责指导搬迁群众宅基地审批办理;交通局:负责指导 (略) 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二)加强政策支持。各乡(街道、管理区)及相关部门要按照《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实施方案的通知》(毕府办发〔2022〕42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支持地灾隐患威胁区群众进城购房居住工作方案的通知》(毕府办函〔2024〕8号)的要求,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群众的医疗教育、就业扶持、社会救助、房价优惠等服务保障,确保避险搬迁群众搬得出、稳得住。
(三)加强后续管理。地灾威胁区群众避险搬迁后,各乡(街道、管理区)要及时组织对原有住房进行拆除复垦,加强地灾威胁区管理,禁止在地灾威胁区新审批和新增建房活动。相关部门要做好拆除复垦后新增耕地指标、增减挂钩指标生产及流转。本着自愿的原则,鼓励企业、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或其它经营主体对避险搬迁群众原有承包地、农村集体性资产进行整体流转经营,促进土地的规范管理和利用,增加避险搬迁群众的收入。
(四)强化监督检查。避险搬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要规范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加大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闲置浪费搬迁资金和失职失责侵害搬迁群众利益行为的查处力度,一经发现严肃追责问责。要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建立搬迁工作定期通报制度,实行一月一通报,一季一调度,发现问题及时交办相关部门,推动工作落实。对工作中作风不实、推诿扯皮、损害群众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工委予以查处。
(五)做细宣传发动。各乡(街道、管理区)、相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政策宣传力度,在通过各种会议、广播、网络媒体等宣传的基础上,进一步做深做细宣传动员工作,将安置方式、搬迁补助标准、房价优惠、房源信息(户型、价格、区域环境)及周边的就读学校、就业岗位等信息汇编成册,组织乡村组干部深入地质灾害隐患点,面对面宣传讲解,使搬迁群众充分了解搬迁政策,消除疑虑,提高搬迁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百里杜鹃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百里杜鹃管理区2023年增发国债地质灾害
避险搬迁安置工程项目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政府、鹏程街道办事处、戛木管理区,区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百里杜鹃管理区2023年增发国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程项目实施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百里杜鹃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百里杜鹃管理区2023年增发国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程项目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百管办函〔2024〕18号同时废止。
百里杜鹃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7月8日
百里杜鹃管理区2023年增发国债地质灾害
避险搬迁安置工程项目实施工作方案
为高效推进百里杜鹃管理区2023年增发国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程项目的实施,充分发挥国债资金效益,最大限度降低地质灾害风险。根据《省自然资源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生态移民局关于印发〈贵州省2023年增发国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4〕166号)、《省自然资源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生态移民局关于印发〈贵州省2023年增发国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4〕576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地灾隐患威胁区群众进城购房居住工作方案的通知》(毕府办函〔2024〕8号)、《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略) 生态移民局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 财政局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 (略) 推进2023年增发国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毕资源规划发〔2024〕13号)及《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略) 生态移民局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 财政局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 (略) 增发国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实施方案〉的通知》(毕资源规划发〔2024〕2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增发国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项目推进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整合全区各级各相关部门力量,全面完成全区2023年增发国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实施和国债资金的执行。2024年底前,完成避险搬迁项目实施,搬迁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群众138户508人,全力减轻地质灾害风险。
二、建立工作机制
建立推进2023年增发国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实施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工作机制),组成人员如下(如遇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发生调整,则接替的负责人为工作机制成员,不再另行发文):
第一召集人:彭婷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召集人:卢海亲管委会副主任
副 召集 人:田维刚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张雷国土资源分局局长
彭石发改局主要负责人
史剑东财政局局长
罗华明水务和生态移民局局长
高龙义建设局局长
成员: 张富付应急管理局局长
黄德华教育局局长
董海涛能源局局长
黄祖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曾祥彬交通运输局局长
冯爱农办主任
龙正忠林业局局长
黄承坤民政局局长
付强经能局局长
黄海东卫计局局长
李杰税务局局长
陈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陈从友鹏程街道办事处主任
黄凯普底乡乡长
彭建辉金坡乡乡长
王文再仁和乡乡长
马露露大水乡乡长
高佳宏百纳乡乡长
李灿松沙厂乡乡长
高毅黄泥乡乡长
米荣华戛木管理区主任
工作机制下设办公室在国土资源分局,张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邵加明、*希鹏、梅鹏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增发国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实施工作,每月召开调度会不少于1次,根据群众意愿适时调整优化搬迁对象以及化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工作机制下设三个工作组,分别负责指导2023年增发国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推进。
(一)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组
组长:罗华明(水务和生态移民局局长)
副组长:梅鹏(水利局局长)
邵加明(地质灾害防治中心主任)
成员:黄江(发改局副局长)
刘天龙(财政局副局长)
熊文(建设局副局长)
各乡(街道、管理区)分管负责同志
联络员:蔡迪 (生态移民局工作员,*)
安兴(地质灾害防治中心工作员,*)
负责指导各乡(街道、管理区)做好地质灾害隐患区域避险搬迁对象摸底,方案编制,项目申报和实施工作,将宅基地复垦复绿优先列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范围,组织落实节余指标流转。组织开展避险搬迁方案审查和项目最终验收等工作。指导规划新建集中安置房建筑风貌和避险搬迁安置点建设。
(二)购房房源工作组
组长:高龙义(建设局局长)
副组长:*希鹏(房产事业服务中心主任)
成员:樊燕妮(房产事业服务中心办公室工作员)
联络员:樊燕妮(房产事业服务中心办公室工作员,*)
负责指导各乡(街道、管理区) (略) ,做好房源筹集(含国有闲置公房、棚改存量房、二手房、安全区旧房等)销售价格复核、房源宣传手册制定,建立选房看房和交易服务机制等工作。
(三)资金保障工作组
组长:史剑东(财政局局长)
副组长:李华英(财政局副局长)
罗霄 (法制办主任、代管金融服务中心)
邵加明(地质灾害防治中心主任)
成员: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负责同志
联络员:姚孝红(财政局工作员,*)
负责指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群众提供金融支持。符合购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全力做好引导和服务。
三、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24年4月30日前)
完善避险搬迁方案编制并通过审查,锁定搬迁对象,确定安置方式。完成集中安置点用地报批、环评、确定参建单位等工作,完成购房安置的房源筹集和其他安置方式的准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2024年5月1日至10月31日)
1.2024年7月31日前,避险搬迁项目采取建房安置的实施进度不低于80%,即主体工程完成80%;采取购房安置的,购房合同签订达80%,项目国债资金拨付不低于60%。
2.2024年10月31日前,避险搬迁项目采取建房安置的实施进度不低于100%,即主体工程完成100%;采取购房安置的,购房合同签订达100%,并完成撤场验收,避险搬迁项目国债资金拨付100%。
(三)验收阶段(2024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1.全面完成增发国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建设,项目增发国债地质灾害防治资金预算执行率达100%。
2.完成初步验收工作,避险搬迁旧房拆除、宅基地复绿复垦和验收工作。
四、工作内容
(一)搬迁对象
1.搬迁范围。已查明登记在册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威胁范围居住人员,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优先对风险等级高、工程治理难度大、治理效益差、搬迁意愿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群众实施避险搬迁。在避险搬迁项目实施过程中,在地质灾害隐患点抢建房屋、新建房屋及对不具备居住条件的旧房进行修缮加固等情况的不纳入避险搬迁范围。
2.搬迁人员。由属地乡(街道、管理区)组织进行识别,以户为单位,人员以公安户籍人口及实际共同生活人员为准,以搬迁对象签订搬迁协议的时间截止确定搬迁人员,之后婚入、新生等新增人口不享受搬迁政策。
(1)项目申报统计时,下列情形可纳入搬迁范畴。
?未上户籍的新出生人员;
?因学、服兵役等户籍临时迁出人员;
?户籍未迁入的婚入人员(需取得合法的婚姻证明);
④服刑等其他特殊情形人员。
(2)户籍虽在隐患点威胁区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搬迁范畴。
?已婚出到其他地方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
?已死亡未销户的人员;
?其他经属地乡政府判定不符合条件的人员。
(二)安置方式
要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条件、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兼顾考虑群众后续生活发展,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以户为单位,逐一明确安置方式。应做到集中安置、购房安置为主,分散安置为辅,具体包括购房安置、集中安置(统规自建)、分散安置(分散自建)、其他安置等方式协同推进。
1.购房安置。鼓励避险搬迁群众城镇购房安置,购房面积、价格优惠等按照《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支持地灾隐患威胁区群众进城购房居住工作方案的通知》(毕府办函〔2024〕8号)执行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条款。
(1)鼓励引导 (略) 范围内县城购房、进乡镇购买商品房、国有闲置公房、棚改存量房、二手房;
(2) (略) 范围内跨县区购买;
(3)对提供的房源不能满足自身需求的,可自行选择房源,价格由购房人与售房人自行协商确定。
2.集中安置(统规自建)。对申请集中安置(统规自建)的,主要为乡(街道、管理区)、村寨集中或分散安置,要统一征地、统一规划设计、统一进度、统一验收。集中安置应统筹10户及以上的群众集中建房且安置点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方便群众后续生活就业。
3.分散安置(分散自建)。由搬迁群众作为主体,按照住房建设有关规定自行建房安置。一是可优先考虑人员集中村寨、街道、 (略) 场等人员聚居地的可建设区域建房,房屋建设主体为钢筋混泥土框架结构。二是针对地灾威胁区域外的安全区有多处安全住房的,地灾威胁区的群众可购此类住房安置(需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各乡(街道、管理区)要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施工进度和住房质量。
4.其他安置。货币化补助资金安置。
(三)资金安排
1.购房安置资金安排
对于避险搬迁群众城镇购房、购买国有闲置公房、棚改存量房、二手房(可变更不动产登记证的商品房)安置的,按照*元/人予以补助,不足部分由避险搬迁群众自筹。涉及跨县(市、区)购买的,搬迁群众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统筹解决。
(1)争取省级统筹中央、省级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按照*元/人予以补助。
(2)市级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按照0.*元/人予以奖励。
(3)统筹避险搬迁群众宅基地整理产生的指标收益,按照1.*元/人予以奖励,不足部分由财政部门补齐。
(二)集中安置资金安排
1.争取省级财政统筹中央、省级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按照*元/人予以补助。
2.集中安置建房群众征地资金由受益群众共同出资,按照新建房屋占地面积(符合规划及现行住房建设平方标准执行)及公共区域面积折算资金。同时,针对群众在可建设区域自愿集中10户及以上的群众共同协调宅基地新建住房的,按照*元/人予以补助。
3.安置房建设所需资金不足部分由避险搬迁群众自筹解决。
(三)分散安置资金安排
1.争取省级财政统筹中央、省级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按照*元/人予以补助。
2.避险搬迁分散安置群众自行负责建房所需宅基地及三通一平,各乡(街道、管理区)负责指导群众宅基地选址并完善相关建房手续。
3.安置房建设所需资金不足部分由避险搬迁群众自筹解决。
(四)其他安置
货币化补助资金安置。对隐患点威胁区的群众在其他安全区有安全住房的,隐患点内房屋长期无人居住的(隐患点内房屋仍达到可居住条件),参照土地增减挂拆除房屋补助标准,按照*元/人予以补助。
五、保障措施
(一)压实部门责任。根据《贵州省2023年增发国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方案》(黔自然资函〔2024〕166号)、《 (略) 推进2023年增发国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工作方案》(毕资源规划发〔2024〕13号)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压实各级各部门工作职责,协作推进项目建设。国土分局:强化国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业务指导,指导各乡(街道、管理区)在避险搬迁项目实施期间的地质灾害防范工作;指导办理避险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权登记证;保障项目建设用地计划。水务局:会同国土等部门指导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的组织实施、搬迁方案审查和建设管理工作;指导避险搬迁群众饮水安全及产业配套水利设施建设。发改局:配合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财政局:负责增发国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资金下达和监管。建设局:按照《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支持地灾隐患威胁区群众进城购房居住工作方案的通知》(毕府办函〔2024〕8号)等规定,负责指导各乡(街道、管理区)落实房源筹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落实购房安置的优惠政策,指导避险搬迁安置房建设。能源局、经能局:负责指导安置点强、弱电供电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农办:负责指导搬迁群众宅基地审批办理;交通局:负责指导 (略) 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二)加强政策支持。各乡(街道、管理区)及相关部门要按照《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实施方案的通知》(毕府办发〔2022〕42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支持地灾隐患威胁区群众进城购房居住工作方案的通知》(毕府办函〔2024〕8号)的要求,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群众的医疗教育、就业扶持、社会救助、房价优惠等服务保障,确保避险搬迁群众搬得出、稳得住。
(三)加强后续管理。地灾威胁区群众避险搬迁后,各乡(街道、管理区)要及时组织对原有住房进行拆除复垦,加强地灾威胁区管理,禁止在地灾威胁区新审批和新增建房活动。相关部门要做好拆除复垦后新增耕地指标、增减挂钩指标生产及流转。本着自愿的原则,鼓励企业、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或其它经营主体对避险搬迁群众原有承包地、农村集体性资产进行整体流转经营,促进土地的规范管理和利用,增加避险搬迁群众的收入。
(四)强化监督检查。避险搬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要规范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加大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闲置浪费搬迁资金和失职失责侵害搬迁群众利益行为的查处力度,一经发现严肃追责问责。要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建立搬迁工作定期通报制度,实行一月一通报,一季一调度,发现问题及时交办相关部门,推动工作落实。对工作中作风不实、推诿扯皮、损害群众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工委予以查处。
(五)做细宣传发动。各乡(街道、管理区)、相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政策宣传力度,在通过各种会议、广播、网络媒体等宣传的基础上,进一步做深做细宣传动员工作,将安置方式、搬迁补助标准、房价优惠、房源信息(户型、价格、区域环境)及周边的就读学校、就业岗位等信息汇编成册,组织乡村组干部深入地质灾害隐患点,面对面宣传讲解,使搬迁群众充分了解搬迁政策,消除疑虑,提高搬迁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