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黔西南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黔西南州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配套中水回用工程节能报告的批复
黔西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黔西南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黔西南州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配套中水回用工程节能报告的批复
黔西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你单位报来《关于黔西南州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配套中水回用工程节能手续审查的报告》(黔高新经发呈〔2024〕27号)及该项目节能报告收悉。结合有关机构出具的节能报告评审意见,现对该项目节能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二、项目投入使用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应控制在5021.71吨标准煤(当量值)、9968.31吨标准煤(等价值)以下,其中年消耗电力应控制在2767.*千瓦时以内,年消耗柴油应控制在13.38吨以内,年消耗蒸汽*.36吨以内。项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控制在0.92kgce/m3。
三、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应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在项目设计阶段,要进一步提高能效水平,尽量选用能效水平达到国家能效标准能效1级或节能评价值的节能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技术指标列入用能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二)项目投入使用后,要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相关规定,建立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GB*)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建立健全能源消耗统计制度。
(三)项目投入使用后,要加强用能管理和设备保养,积极开展各项能耗指标与省内外先进水平的比较分析,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四、建设单位应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版节能报告,对项目进行设计、施工,在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要开展节能验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报黔西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存档备查。建设单位要主动接受各级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切实落实节能减碳主体责任。黔西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应及时报告项目节能有关重大事项。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建设地点、建成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或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应提出变更申请。
黔西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黔西南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年8月19日
黔西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你单位报来《关于黔西南州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配套中水回用工程节能手续审查的报告》(黔高新经发呈〔2024〕27号)及该项目节能报告收悉。结合有关机构出具的节能报告评审意见,现对该项目节能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二、项目投入使用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应控制在5021.71吨标准煤(当量值)、9968.31吨标准煤(等价值)以下,其中年消耗电力应控制在2767.*千瓦时以内,年消耗柴油应控制在13.38吨以内,年消耗蒸汽*.36吨以内。项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控制在0.92kgce/m3。
三、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应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在项目设计阶段,要进一步提高能效水平,尽量选用能效水平达到国家能效标准能效1级或节能评价值的节能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技术指标列入用能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二)项目投入使用后,要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相关规定,建立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GB*)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建立健全能源消耗统计制度。
(三)项目投入使用后,要加强用能管理和设备保养,积极开展各项能耗指标与省内外先进水平的比较分析,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四、建设单位应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版节能报告,对项目进行设计、施工,在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要开展节能验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报黔西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存档备查。建设单位要主动接受各级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切实落实节能减碳主体责任。黔西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应及时报告项目节能有关重大事项。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建设地点、建成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或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应提出变更申请。
黔西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黔西南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年8月19日
黔西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你单位报来《关于黔西南州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配套中水回用工程节能手续审查的报告》(黔高新经发呈〔2024〕27号)及该项目节能报告收悉。结合有关机构出具的节能报告评审意见,现对该项目节能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二、项目投入使用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应控制在5021.71吨标准煤(当量值)、9968.31吨标准煤(等价值)以下,其中年消耗电力应控制在2767.*千瓦时以内,年消耗柴油应控制在13.38吨以内,年消耗蒸汽*.36吨以内。项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控制在0.92kgce/m3。
三、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应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在项目设计阶段,要进一步提高能效水平,尽量选用能效水平达到国家能效标准能效1级或节能评价值的节能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技术指标列入用能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二)项目投入使用后,要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相关规定,建立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GB*)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建立健全能源消耗统计制度。
(三)项目投入使用后,要加强用能管理和设备保养,积极开展各项能耗指标与省内外先进水平的比较分析,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四、建设单位应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版节能报告,对项目进行设计、施工,在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要开展节能验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报黔西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存档备查。建设单位要主动接受各级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切实落实节能减碳主体责任。黔西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应及时报告项目节能有关重大事项。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建设地点、建成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或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应提出变更申请。
黔西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黔西南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年8月19日
黔西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你单位报来《关于黔西南州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配套中水回用工程节能手续审查的报告》(黔高新经发呈〔2024〕27号)及该项目节能报告收悉。结合有关机构出具的节能报告评审意见,现对该项目节能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二、项目投入使用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应控制在5021.71吨标准煤(当量值)、9968.31吨标准煤(等价值)以下,其中年消耗电力应控制在2767.*千瓦时以内,年消耗柴油应控制在13.38吨以内,年消耗蒸汽*.36吨以内。项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控制在0.92kgce/m3。
三、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应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在项目设计阶段,要进一步提高能效水平,尽量选用能效水平达到国家能效标准能效1级或节能评价值的节能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技术指标列入用能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二)项目投入使用后,要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相关规定,建立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GB*)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建立健全能源消耗统计制度。
(三)项目投入使用后,要加强用能管理和设备保养,积极开展各项能耗指标与省内外先进水平的比较分析,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四、建设单位应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版节能报告,对项目进行设计、施工,在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要开展节能验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报黔西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存档备查。建设单位要主动接受各级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切实落实节能减碳主体责任。黔西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应及时报告项目节能有关重大事项。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建设地点、建成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或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应提出变更申请。
黔西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黔西南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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