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_皖宜环松罚〔20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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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_皖宜环松罚〔2024〕8号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宜环(松)罚〔2024〕8号

安徽兰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U1L8795,法定代表人陈正和,地址安徽宿松经济开 (略) 9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根据第三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驻安庆督察组下沉督察反馈问题线索,我局于2024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4年5月7日,经第三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驻安庆督察组下沉督察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滚塑工序未按照规定使用废气处理设施,我局执法人员当时现场陪同,证明了该情况。2024年7月12日,经我局调查询问,你公司对该反馈问题无异议,涉嫌违法问题属实。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企业、违法企业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的身份;

2. 2024年7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 (略) 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场勘察情况;

3. 2024年7月12日现场照片证据6张,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存在的实际情况;

4.2024年7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具 (略) 被委托人陈述相关违法细节等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受送达人确切地址、手机号等信息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7.《关于安徽兰 (略) 游乐设备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松环建〔2019〕91号)1份,证明你公司滚塑工序存在有机废气挥发和VOCs年排放量。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2024年7月19日, (略) 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皖宜环松责改〔2024 〕7号)。

我局于2024年7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宜环(松)罚告〔 2024 〕7 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依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自由裁量情况,裁量基准说明: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100%=10%;你公司已安装废气污染防治设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滚塑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量较小,且废气散逸范围影响较小(车间内),因此认定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为较小,裁定百分值为0%;依据询问笔录中企业法定代表人陈述和相关证明,包括检查当天的检查情况,未发现存在再犯情况,因此环境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不足3个月,裁定百分值为5%;你公司位于宿松经济 (略) 的闲置厂房,土地性质属于工业用地,因此认定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区域,裁定百分值为0%;你公司两年内只有1次环境违法行为,裁定百分值为0%;近一年内,未产生涉气类型环境投诉,裁定百分值为0%。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处以罚款,裁定处罚金额为人民币*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次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 (略) 安庆东湖支行,户名: (略)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服务中心,账号:*018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次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迎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联系人:施慧??????????????????????

电话:0556-*????

地址:宿松县东北新城府西街??

邮政编码:*

???????????????????????????????????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8日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宜环(松)罚〔2024〕8号

安徽兰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U1L8795,法定代表人陈正和,地址安徽宿松经济开 (略) 9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根据第三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驻安庆督察组下沉督察反馈问题线索,我局于2024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4年5月7日,经第三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驻安庆督察组下沉督察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滚塑工序未按照规定使用废气处理设施,我局执法人员当时现场陪同,证明了该情况。2024年7月12日,经我局调查询问,你公司对该反馈问题无异议,涉嫌违法问题属实。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企业、违法企业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的身份;

2. 2024年7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 (略) 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场勘察情况;

3. 2024年7月12日现场照片证据6张,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存在的实际情况;

4.2024年7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具 (略) 被委托人陈述相关违法细节等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受送达人确切地址、手机号等信息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7.《关于安徽兰 (略) 游乐设备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松环建〔2019〕91号)1份,证明你公司滚塑工序存在有机废气挥发和VOCs年排放量。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2024年7月19日, (略) 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皖宜环松责改〔2024 〕7号)。

我局于2024年7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宜环(松)罚告〔 2024 〕7 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依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自由裁量情况,裁量基准说明: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100%=10%;你公司已安装废气污染防治设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滚塑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量较小,且废气散逸范围影响较小(车间内),因此认定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为较小,裁定百分值为0%;依据询问笔录中企业法定代表人陈述和相关证明,包括检查当天的检查情况,未发现存在再犯情况,因此环境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不足3个月,裁定百分值为5%;你公司位于宿松经济 (略) 的闲置厂房,土地性质属于工业用地,因此认定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区域,裁定百分值为0%;你公司两年内只有1次环境违法行为,裁定百分值为0%;近一年内,未产生涉气类型环境投诉,裁定百分值为0%。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处以罚款,裁定处罚金额为人民币*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次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 (略) 安庆东湖支行,户名: (略)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服务中心,账号:*018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次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迎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联系人:施慧??????????????????????

电话:0556-*????

地址:宿松县东北新城府西街??

邮政编码:*

???????????????????????????????????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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