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瑞环行罚〔20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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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瑞环行罚〔2024〕5号

(略) 瑞金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瑞环行罚〔2024〕5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 (略)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颖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MA3ACPNG25

地址/住址:? (略) 沙洲坝镇沙洲坝村老茶亭10A厂房( (略) 院内) ???????????????????????????????????

我局于2024年3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5月初至10月中旬,你公司将生产厂房搬迁后,因生产需要在塑料颗粒生产线中新增水洗工序并投入使用,导致产生清洗废水,新增石油类污染物通过管道排放至一处废水暂存池内,符合《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规定的第六点第一项条件,应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批,属“未批先建”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 (略) 股东兼总经理赖长威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你公司塑料生产线新增了水洗工序及相关设备的事实;

2.2024年3月27日 (略) 股东兼总经理赖长威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略) 塑料生产线新增了水洗工序与相关设备以及生产工艺变化后仍未编制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事实;

3.2024年3月27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赖长威身份证复印件》、《陈颖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接受调查检查人员身份的合法性;

4.2024年3月27日,你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19、33-35页复印件、《关于 (略) 年产*件电动工具及配套产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瑞环审字〔2021〕68号)复印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10-12页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塑料生产线生产工艺变化前不包含清洗工序,仅有生活污水排放的事实。

5.2024年4月10日,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2022-07-23变更后版本)内10-13页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原排放水污染物中不包含石油类的事实;

6.2024年4月17日,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18-22页,证明废塑料加工工业排污单位生产废水污染物种类中包含石油类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与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瑞环罚告字〔2024〕5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2024年7月29日,你公司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

?2024年3月27日, (略) (略) 塑料生产线生产工艺中新增了水洗工序,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记载的塑料生产线工艺不符,调查询问过程中了解到该水洗工序已投入生产使用,废水管道排放至一处废水暂存池内。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内4.7废塑料加工记载,废塑料加工工业排污单位生产废水污染物种类有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氨氮;对比你公司排污许可证水污染种类新增了石油类,你公司的上述行为符合《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规定的第六点第一项条件,应认定为建设项目发生了重大变动,需重新编制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方可开工建设,因此上述行为属于“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考虑到调 (略) 前期已与赣州 (略) 签订合同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合同,有意识需重新办理环评, (略) 拖延原因导致未能及时编制完成报批,酌情考虑后按照建设项目总投额的3%给予处罚。你公司于2024年7月26 (略) 报第*期报纸上刊登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向社会公开道歉并作出了守法承诺,符合《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8月15日,经我局案审会成员讨论后一致决定按《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从轻处罚,将原拟作出罚款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角*分减轻至*万*仟*佰点击查看>>元*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与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角。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 (略) 章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2024年8月16日

(略) 瑞金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瑞环行罚〔2024〕5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 (略)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颖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MA3ACPNG25

地址/住址:? (略) 沙洲坝镇沙洲坝村老茶亭10A厂房( (略) 院内) ???????????????????????????????????

我局于2024年3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5月初至10月中旬,你公司将生产厂房搬迁后,因生产需要在塑料颗粒生产线中新增水洗工序并投入使用,导致产生清洗废水,新增石油类污染物通过管道排放至一处废水暂存池内,符合《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规定的第六点第一项条件,应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批,属“未批先建”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 (略) 股东兼总经理赖长威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你公司塑料生产线新增了水洗工序及相关设备的事实;

2.2024年3月27日 (略) 股东兼总经理赖长威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略) 塑料生产线新增了水洗工序与相关设备以及生产工艺变化后仍未编制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事实;

3.2024年3月27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赖长威身份证复印件》、《陈颖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接受调查检查人员身份的合法性;

4.2024年3月27日,你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19、33-35页复印件、《关于 (略) 年产*件电动工具及配套产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瑞环审字〔2021〕68号)复印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10-12页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塑料生产线生产工艺变化前不包含清洗工序,仅有生活污水排放的事实。

5.2024年4月10日,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2022-07-23变更后版本)内10-13页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原排放水污染物中不包含石油类的事实;

6.2024年4月17日,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18-22页,证明废塑料加工工业排污单位生产废水污染物种类中包含石油类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与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瑞环罚告字〔2024〕5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2024年7月29日,你公司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

?2024年3月27日, (略) (略) 塑料生产线生产工艺中新增了水洗工序,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记载的塑料生产线工艺不符,调查询问过程中了解到该水洗工序已投入生产使用,废水管道排放至一处废水暂存池内。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内4.7废塑料加工记载,废塑料加工工业排污单位生产废水污染物种类有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氨氮;对比你公司排污许可证水污染种类新增了石油类,你公司的上述行为符合《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规定的第六点第一项条件,应认定为建设项目发生了重大变动,需重新编制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方可开工建设,因此上述行为属于“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考虑到调 (略) 前期已与赣州 (略) 签订合同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合同,有意识需重新办理环评, (略) 拖延原因导致未能及时编制完成报批,酌情考虑后按照建设项目总投额的3%给予处罚。你公司于2024年7月26 (略) 报第*期报纸上刊登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向社会公开道歉并作出了守法承诺,符合《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8月15日,经我局案审会成员讨论后一致决定按《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从轻处罚,将原拟作出罚款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角*分减轻至*万*仟*佰点击查看>>元*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与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角。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 (略) 章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202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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