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城南乐贤片区F09-01/01地块规划条件停车为配建标准变更方案公示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内江市城南乐贤片区F09-01/01地块规划条件停车为配建标准变更方案公示

内江市城南乐贤片区F09-01/01地块规划条件停车为配建标准变更方案公示

发布时间:2024-08-01 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字体:

一、依据《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略) 城南乐贤片区F09-01/01地块规划条件停车位配建标准变更方案予以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满无人提出书面意见,我局将依法依规予以变更。

二、地块基本情况

(略) 城南乐贤片区F09-01/01地块位于乐贤大道西侧,*和三街南侧,*和二街东侧, (略) 北侧,由内江鑫鹏泰房 (略) 于2021年12月竞得,拟开发建设商品房项目。

三、地块原规划条件机动车停车位配置要求

(略) 城南乐贤片区F09-01/01地块规划条件中机动车停车位配置要求均为:停车位配建须符合《 (略)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版)》的要求(配置要求详见附件)。

四、变更原因

经内江鑫鹏泰房 (略) 申请,围绕稳房价、保交楼、保民生的公共利益需要,结合《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优化中心城区机动车停车位配置比例及阳台等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内府办(2023)31号〕精神,因地施策对居住用地的规划车位配置比例适当优化,减少新建小区地下停车位资源的空置和浪费,加大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和产品供给。

五、变更后地块规划条件机动车停车位配置要求

(略) 城南乐贤片区F09-01/01地块规划条件中机动车停车配置要求如下:

1.居住项目商品住宅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比不低于0.8个车位/100平方米居住建筑计容建筑面积。

2.按规划要求设置的露天地面停车位可纳入配建停车位计算。其中,商业项目可设置露天地面停车场,但露天地面停车场的机动车停车位数量须小于项目应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10%;已配建商业或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项目可设置露天地面停车场,但露天地面停车场的机动车停车位数量须小于项目中商业及公共服务设施应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50﹪。露天地面停车场应集中布置,且后退项目净用地红线不小于3米, (略) (略) 合理组织交通, (略) 风貌管控的要求进行绿化美化设计。

3.机动车停车位配置比例以上述内容为准,其余以原规划条件要求为准。

六、公示期:2023年8月2日至2024年8月31日

七、公示地点: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八、公示意见反馈方式

可通过来信、来电或传真方式反馈意见,反馈内容须注明公

示意见及联系方式。电话号码:0832-*,传真号码:0832—*。来信地址: (略) (略) 136号,收件人: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科,邮编*。

附件:《 (略)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版)》居住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置要求

《 (略)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版)》居住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置要求

相关附件:

相关链接:

内江市城南乐贤片区F09-01/01地块规划条件停车为配建标准变更方案公示

发布时间:2024-08-01 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字体:

一、依据《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略) 城南乐贤片区F09-01/01地块规划条件停车位配建标准变更方案予以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满无人提出书面意见,我局将依法依规予以变更。

二、地块基本情况

(略) 城南乐贤片区F09-01/01地块位于乐贤大道西侧,*和三街南侧,*和二街东侧, (略) 北侧,由内江鑫鹏泰房 (略) 于2021年12月竞得,拟开发建设商品房项目。

三、地块原规划条件机动车停车位配置要求

(略) 城南乐贤片区F09-01/01地块规划条件中机动车停车位配置要求均为:停车位配建须符合《 (略)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版)》的要求(配置要求详见附件)。

四、变更原因

经内江鑫鹏泰房 (略) 申请,围绕稳房价、保交楼、保民生的公共利益需要,结合《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优化中心城区机动车停车位配置比例及阳台等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内府办(2023)31号〕精神,因地施策对居住用地的规划车位配置比例适当优化,减少新建小区地下停车位资源的空置和浪费,加大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和产品供给。

五、变更后地块规划条件机动车停车位配置要求

(略) 城南乐贤片区F09-01/01地块规划条件中机动车停车配置要求如下:

1.居住项目商品住宅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比不低于0.8个车位/100平方米居住建筑计容建筑面积。

2.按规划要求设置的露天地面停车位可纳入配建停车位计算。其中,商业项目可设置露天地面停车场,但露天地面停车场的机动车停车位数量须小于项目应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10%;已配建商业或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项目可设置露天地面停车场,但露天地面停车场的机动车停车位数量须小于项目中商业及公共服务设施应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50﹪。露天地面停车场应集中布置,且后退项目净用地红线不小于3米, (略) (略) 合理组织交通, (略) 风貌管控的要求进行绿化美化设计。

3.机动车停车位配置比例以上述内容为准,其余以原规划条件要求为准。

六、公示期:2023年8月2日至2024年8月31日

七、公示地点: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八、公示意见反馈方式

可通过来信、来电或传真方式反馈意见,反馈内容须注明公

示意见及联系方式。电话号码:0832-*,传真号码:0832—*。来信地址: (略) (略) 136号,收件人: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科,邮编*。

附件:《 (略)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版)》居住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置要求

《 (略)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版)》居住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置要求

相关附件:

相关链接: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附件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