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开征求福安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第一批修改意见的公告
福安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开征求福安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第一批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了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持续优化政务服务,以群众、企业需求为导向,以务实管用的政策和改革举措,紧紧围绕群众、企业反映突出的问题,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略) 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推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放管服为重点,努力提升营商环境的落实。
根据《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关于进一步强化用地用海用矿要素保障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4〕3号)、关于印发《2020年深化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闽建审改〔2020〕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结合工程审批制度改革有 (略) 规划管理实际,参照《 (略) 中心城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第一批)》,我局研究起草了《 (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第一批)》(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8月20日至9月3日(共15日),修改意见需以书面形式 (略) (略) 806号( (略) 政务服务中心354号自然资源局窗口,联系电话:*)。
附件: (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
(略) 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19日
附件
(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
一、属于下列范围的建设工程,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由相关政府部门主导实施的未涉及新增用地、建筑面积的改造整治项目,包括街巷整治、庭院改善、小区内部综合整治、屋顶整治(含平改坡)、 (略) 场、环卫设施(包含公厕、 清洁楼等)、小型消防设施、小型供排水厂站、停车场所设施、道路桥梁隧道改造提升工程项目。
(二)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的临时性施工用房、施工工棚、施工围墙。
(三)已经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内,建设非经营性用于休憩的建筑小品或者其他配套建(构)筑,包括建设亭、台、廊、榭、景观水池、无上盖游泳池、雕塑、移动厕所、服务驿站、园林小品、 (略) 、桥涵以及夜景工程等建(构)筑物。
(四) (略) 及以 (略) 两侧的通透式围墙设施; (略) 道路的相邻用地之间的围墙设施。
(五)基站、路灯、旗杆、户外配电箱、环网柜、供排水计量监测设备、环保监测设备箱、燃气调压计量设施与安全防护装置等设施设备及其基座。
(六)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增设夹层,未改变建筑功能且位于非重点区域或重要节点的既有建筑外立面改造项目(含屋面)。
(七)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基坑开挖。
(八)用于安装、 (略) (略) 设施的不涉及新增用地、 新增建筑面积的水电设备设施和接入接出管、地下构筑物以及化粪池、污水处理池等附属设施。
(九) (略) 建设, (略) 范围内同步建设人行天桥(地道)、 (略) 政管线等设施;已建设河道红线 (略) 政管线、闸、堰、 (略) 政设施。
(十) (略) 政管线(排水、输水、输气、输油及高压电力等干管)外、200 米以下的管线工程。
(十一)原管位原管径的管线更新。
(十二) (略) (略) 工程。
(十三)建设项目红线范围 (略) (略) 的管线项目。
(十四)农村自来水改造工程、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农 (略) 工程。
(十五)自有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红线范围内简易低风险建构筑物(总建筑面积低于500平方米且不办理产权登记):因消防、人防、电力、环保等相关部门要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配电室、水泵室、消控室、污水处理等配套设施;因生产管理需要,增设停车棚、遮雨棚、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下的门卫室等设施;既有厂房因生产需要在厂房建筑端头加装电梯。
(十六)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确定,在原有小区用地范围内且未涉及小区外相邻权益, (略) 民需要的公共服务用房、市政公用设施、电动自行车停车棚等涉及消防安全的附属设施。
(十七)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内的接送学生风雨连廊、停车棚建设、更新等零星便民设施。
(十八)既有住宅小区垃圾分类收集屋建设。
(十九)城镇建成区的雨污分流改造项目(正本清源)。
二、下列建设工程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有权或主管部门同意后进行建设
(一)符合《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略) 自然资源局关于简化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消防审批程序的实施意见(宁建消〔2023〕3号)》规定的既有建筑内部功能业态调整或者互换。
(二)规划审批手续齐全的已批加油站、加气站、油气合建站、充电站项目在满足安全间距、消防要求和不降低绿地率前提下增设储气罐、储油池、加油机(枪)或油罐增减容、改变储存油品类型等加油加气充电设施改造项目。
(三)既有住宅小区、商业、办公、厂房等不涉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及不降低绿地率的更新项目,如新增或更新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新设体育锻炼器材和小区公共信息发布牌,更新停车棚、已建停车设施智能化更新等。
(四)路面 (略) 、桥梁、隧道的维护整修工程。
(五) (略) (略) 红线范围内,市政管道的新建、改建及更新修复等。
(六)城市交通管理 (略) 交通设施的安装、维修、加固。
(七)堤岸的维修加固、安全防护设施。
(八)河道、箱涵、管线清淤工程。
(九) (略) 规划红线 (略) (略) 维修改造及交通改善等工程,如增加调头区、二次过街、展宽段宽度变化、“白改黑”、人行道提升改造、减速带及护栏设施等。
(十)临时用水用电用气工程。
(十一)绿化工程、栈道工程。
(十二)大型场馆内部为会议、展览等活动搭建的临时性设施。
(十三)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临时出入口。
(十四)公交车站(亭)、信报箱、智能信包箱、自助售货柜、自助式公用电话亭、24小时自助图书馆、报刊亭、公共直饮水设施、临时移动公厕、停车计时计费器、充电桩、微型消防站及其消防器材柜、有关部门认定的“爱心屋”、小型的公益广告设施等。
(十五)无独立占地的电信设施、无线电发射设施(塔、铁架、斜拉杆等);位于充电桩上方、高度低于2.2米充电桩防雨设施;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在既有停车场以设施设备安装的换电站。
(十六)路灯、路标、路牌、垃圾回收箱、路边小品及旗杆等设施。
(十七)河湖水环境整治。
(十八)在加油站、停车场等经营区域范围内设置的一体化洗车设备。
(十九) (略) 管理的监控设备。
(二十)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的道闸系统。
(二十一)临时停车场(库)项目,在自有用地或现有地面停车位上建设的两层简易升降类、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施;在用地红线内建设的未涉及增加建筑面积(或10平方米以内的可移动式管理用房)的地面停车场。
(二十二)市政管线临时迁改工程建设项目。
(二十三)合法建筑物屋面加装的高端距屋面小于2.2米、与屋顶边缘(女儿墙)距离大于0.5米的分布式光伏设施。
三、其他
(一)本清单所列的免于或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类型,我局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由辖区政府或其他职能部门需办理相关手续的,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二)项目动工建设前,应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三)豁免项目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豁免项目及建设行为还 (略) 交通安全、建筑安全、 (略) 貌、户外广告、物业管理、市政管理、房屋使用安全、土地管理、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本通知实施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调整,则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为了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持续优化政务服务,以群众、企业需求为导向,以务实管用的政策和改革举措,紧紧围绕群众、企业反映突出的问题,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略) 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推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放管服为重点,努力提升营商环境的落实。
根据《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关于进一步强化用地用海用矿要素保障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4〕3号)、关于印发《2020年深化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闽建审改〔2020〕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结合工程审批制度改革有 (略) 规划管理实际,参照《 (略) 中心城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第一批)》,我局研究起草了《 (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第一批)》(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8月20日至9月3日(共15日),修改意见需以书面形式 (略) (略) 806号( (略) 政务服务中心354号自然资源局窗口,联系电话:*)。
附件: (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
(略) 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19日
附件
(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
一、属于下列范围的建设工程,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由相关政府部门主导实施的未涉及新增用地、建筑面积的改造整治项目,包括街巷整治、庭院改善、小区内部综合整治、屋顶整治(含平改坡)、 (略) 场、环卫设施(包含公厕、 清洁楼等)、小型消防设施、小型供排水厂站、停车场所设施、道路桥梁隧道改造提升工程项目。
(二)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的临时性施工用房、施工工棚、施工围墙。
(三)已经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内,建设非经营性用于休憩的建筑小品或者其他配套建(构)筑,包括建设亭、台、廊、榭、景观水池、无上盖游泳池、雕塑、移动厕所、服务驿站、园林小品、 (略) 、桥涵以及夜景工程等建(构)筑物。
(四) (略) 及以 (略) 两侧的通透式围墙设施; (略) 道路的相邻用地之间的围墙设施。
(五)基站、路灯、旗杆、户外配电箱、环网柜、供排水计量监测设备、环保监测设备箱、燃气调压计量设施与安全防护装置等设施设备及其基座。
(六)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增设夹层,未改变建筑功能且位于非重点区域或重要节点的既有建筑外立面改造项目(含屋面)。
(七)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基坑开挖。
(八)用于安装、 (略) (略) 设施的不涉及新增用地、 新增建筑面积的水电设备设施和接入接出管、地下构筑物以及化粪池、污水处理池等附属设施。
(九) (略) 建设, (略) 范围内同步建设人行天桥(地道)、 (略) 政管线等设施;已建设河道红线 (略) 政管线、闸、堰、 (略) 政设施。
(十) (略) 政管线(排水、输水、输气、输油及高压电力等干管)外、200 米以下的管线工程。
(十一)原管位原管径的管线更新。
(十二) (略) (略) 工程。
(十三)建设项目红线范围 (略) (略) 的管线项目。
(十四)农村自来水改造工程、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农 (略) 工程。
(十五)自有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红线范围内简易低风险建构筑物(总建筑面积低于500平方米且不办理产权登记):因消防、人防、电力、环保等相关部门要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配电室、水泵室、消控室、污水处理等配套设施;因生产管理需要,增设停车棚、遮雨棚、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下的门卫室等设施;既有厂房因生产需要在厂房建筑端头加装电梯。
(十六)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确定,在原有小区用地范围内且未涉及小区外相邻权益, (略) 民需要的公共服务用房、市政公用设施、电动自行车停车棚等涉及消防安全的附属设施。
(十七)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内的接送学生风雨连廊、停车棚建设、更新等零星便民设施。
(十八)既有住宅小区垃圾分类收集屋建设。
(十九)城镇建成区的雨污分流改造项目(正本清源)。
二、下列建设工程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有权或主管部门同意后进行建设
(一)符合《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略) 自然资源局关于简化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消防审批程序的实施意见(宁建消〔2023〕3号)》规定的既有建筑内部功能业态调整或者互换。
(二)规划审批手续齐全的已批加油站、加气站、油气合建站、充电站项目在满足安全间距、消防要求和不降低绿地率前提下增设储气罐、储油池、加油机(枪)或油罐增减容、改变储存油品类型等加油加气充电设施改造项目。
(三)既有住宅小区、商业、办公、厂房等不涉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及不降低绿地率的更新项目,如新增或更新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新设体育锻炼器材和小区公共信息发布牌,更新停车棚、已建停车设施智能化更新等。
(四)路面 (略) 、桥梁、隧道的维护整修工程。
(五) (略) (略) 红线范围内,市政管道的新建、改建及更新修复等。
(六)城市交通管理 (略) 交通设施的安装、维修、加固。
(七)堤岸的维修加固、安全防护设施。
(八)河道、箱涵、管线清淤工程。
(九) (略) 规划红线 (略) (略) 维修改造及交通改善等工程,如增加调头区、二次过街、展宽段宽度变化、“白改黑”、人行道提升改造、减速带及护栏设施等。
(十)临时用水用电用气工程。
(十一)绿化工程、栈道工程。
(十二)大型场馆内部为会议、展览等活动搭建的临时性设施。
(十三)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临时出入口。
(十四)公交车站(亭)、信报箱、智能信包箱、自助售货柜、自助式公用电话亭、24小时自助图书馆、报刊亭、公共直饮水设施、临时移动公厕、停车计时计费器、充电桩、微型消防站及其消防器材柜、有关部门认定的“爱心屋”、小型的公益广告设施等。
(十五)无独立占地的电信设施、无线电发射设施(塔、铁架、斜拉杆等);位于充电桩上方、高度低于2.2米充电桩防雨设施;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在既有停车场以设施设备安装的换电站。
(十六)路灯、路标、路牌、垃圾回收箱、路边小品及旗杆等设施。
(十七)河湖水环境整治。
(十八)在加油站、停车场等经营区域范围内设置的一体化洗车设备。
(十九) (略) 管理的监控设备。
(二十)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的道闸系统。
(二十一)临时停车场(库)项目,在自有用地或现有地面停车位上建设的两层简易升降类、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施;在用地红线内建设的未涉及增加建筑面积(或10平方米以内的可移动式管理用房)的地面停车场。
(二十二)市政管线临时迁改工程建设项目。
(二十三)合法建筑物屋面加装的高端距屋面小于2.2米、与屋顶边缘(女儿墙)距离大于0.5米的分布式光伏设施。
三、其他
(一)本清单所列的免于或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类型,我局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由辖区政府或其他职能部门需办理相关手续的,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二)项目动工建设前,应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三)豁免项目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豁免项目及建设行为还 (略) 交通安全、建筑安全、 (略) 貌、户外广告、物业管理、市政管理、房屋使用安全、土地管理、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本通知实施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调整,则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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