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_皖宜环松罚〔2024〕7号
安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_皖宜环松罚〔2024〕7号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宜环(松)罚〔2024〕7号
安 (略)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DAN8E9XB,法定代表人汪云飞,地址宿松县凉亭镇枫驿村陶瓷工业园区2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4年7月11日,我局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年产沥青混凝土*吨项目(一期)的环评文件在未获得审批的情况下,已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企业、违法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2024年7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 (略) 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场勘察情况;
3. 2024年7月16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存在的实际情况;
4.2024年7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具 (略) 法定代表人陈述相关违法细节等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受送达人确切地址、手机号等信息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7.《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属于简化管理;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扩建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属于报告表类;
9.《工程安装合同》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时间;
10.《安 (略) (略) 拟确定固定资产投资额涉及 (略) 场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1份,确定你公司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2024年7月20日, (略) 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皖宜环松责改〔2024 〕7号)。
我局于2024年7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宜环(松)罚告〔 2024 〕6 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裁量基准说明:1.经查阅《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公司建设项目属于报告表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类项目,裁定百分值为0%;2.你公司位于建设项目位于凉亭镇陶瓷工业园,租赁宿 (略) 厂区用地,土地性质为工业建设用地,裁定百分值为0%;3.根据现场检查勘察情况和项目施工进度,你公司建设项目处于设备安装阶段,裁定百分值为6%;4. (略) 法定代表人陈述和施工合同等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不足3个月,裁定百分值为0%;5.你公司两年内只有1次环境违法行为,裁定百分值为0%;6.你公司从开工建设之日至生态环境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之日,未引发公众投诉、举报、信访等情况。经集体讨论,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处以罚款,裁定处罚金额为人民币1.*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次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 (略) 安庆东湖支行,户名: (略)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服务中心,账号:*018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次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迎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联系人:施慧??????????????????????
电话:0556-*????
地址:宿松县东北新城府西街??
邮政编码:*
???????????????????????????????????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8日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宜环(松)罚〔2024〕7号
安 (略)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DAN8E9XB,法定代表人汪云飞,地址宿松县凉亭镇枫驿村陶瓷工业园区2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4年7月11日,我局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年产沥青混凝土*吨项目(一期)的环评文件在未获得审批的情况下,已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企业、违法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2024年7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 (略) 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场勘察情况;
3. 2024年7月16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存在的实际情况;
4.2024年7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具 (略) 法定代表人陈述相关违法细节等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受送达人确切地址、手机号等信息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7.《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属于简化管理;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扩建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属于报告表类;
9.《工程安装合同》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时间;
10.《安 (略) (略) 拟确定固定资产投资额涉及 (略) 场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1份,确定你公司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2024年7月20日, (略) 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皖宜环松责改〔2024 〕7号)。
我局于2024年7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宜环(松)罚告〔 2024 〕6 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裁量基准说明:1.经查阅《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公司建设项目属于报告表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类项目,裁定百分值为0%;2.你公司位于建设项目位于凉亭镇陶瓷工业园,租赁宿 (略) 厂区用地,土地性质为工业建设用地,裁定百分值为0%;3.根据现场检查勘察情况和项目施工进度,你公司建设项目处于设备安装阶段,裁定百分值为6%;4. (略) 法定代表人陈述和施工合同等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不足3个月,裁定百分值为0%;5.你公司两年内只有1次环境违法行为,裁定百分值为0%;6.你公司从开工建设之日至生态环境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之日,未引发公众投诉、举报、信访等情况。经集体讨论,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处以罚款,裁定处罚金额为人民币1.*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次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 (略) 安庆东湖支行,户名: (略)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服务中心,账号:*018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次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迎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联系人:施慧??????????????????????
电话:0556-*????
地址:宿松县东北新城府西街??
邮政编码:*
???????????????????????????????????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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