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8月20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关于2024年8月20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江苏 (略) 新能源汽车驱动轴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8月20日-2024年8月26日(5个工作日)。
电话:0519-*、*
通讯地址: (略) (略) 民 (略) 1号
联系人: (略) 金坛生态环境局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新能源汽车驱动轴承项目 | 金坛区尧塘工 (略) 2号 | 江苏 (略) | 项目投资*万元人民币,购置现有厂房,购置热处理设备、冲床、磨床等主辅设备从事生产,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新能源汽车驱动轴承*套、滚针轴承*套的生产能力。 | (1)废水:按“雨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厂 (略) ,本项目不得有生产性废水排放;光饰用水、热处理清洗用水、防锈清洗用水、抛串用水经处理后回用,回用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2024)表1中“工艺与产品用水”的标准;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废水达接管标准后进入金坛区第二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废气:工程设计中,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收集、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环评提出的要求。加强生产管理,减少无组织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本项目废气中非*烷总烃、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标准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标准限值;氨、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1标准限值;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参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2标准限值。 (3)噪声:合理布局车间和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对设备的维护和保养,采取有效的减震、隔声等降噪措施,减小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功能区标准(南侧厂界执行4类标准)。 (4)固废:按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的收集、贮存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零排放”,并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的要求规范建设一般工业固废及危废暂存场所。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江苏 (略) 新能源汽车驱动轴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8月20日-2024年8月26日(5个工作日)。
电话:0519-*、*
通讯地址: (略) (略) 民 (略) 1号
联系人: (略) 金坛生态环境局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新能源汽车驱动轴承项目 | 金坛区尧塘工 (略) 2号 | 江苏 (略) | 项目投资*万元人民币,购置现有厂房,购置热处理设备、冲床、磨床等主辅设备从事生产,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新能源汽车驱动轴承*套、滚针轴承*套的生产能力。 | (1)废水:按“雨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厂 (略) ,本项目不得有生产性废水排放;光饰用水、热处理清洗用水、防锈清洗用水、抛串用水经处理后回用,回用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2024)表1中“工艺与产品用水”的标准;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废水达接管标准后进入金坛区第二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废气:工程设计中,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收集、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环评提出的要求。加强生产管理,减少无组织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本项目废气中非*烷总烃、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标准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标准限值;氨、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1标准限值;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参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2标准限值。 (3)噪声:合理布局车间和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对设备的维护和保养,采取有效的减震、隔声等降噪措施,减小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功能区标准(南侧厂界执行4类标准)。 (4)固废:按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的收集、贮存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零排放”,并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的要求规范建设一般工业固废及危废暂存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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