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平环审〔2024〕25号关于年产50万平方米板材、50万吨高端活性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贺平环审〔2024〕25号关于年产50万平方米板材、50万吨高端活性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
你公司报审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和《年产*平方米板材、*吨高端活性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略) 是由平桂区银笙大理石厂、平桂区俊佑大理石厂、平桂区黄田矿业石材厂等3家企业组成。该公司停产原有3家企业项目并拆除所有厂房、设备设施,重新摘地,建设年产*平方米板材、*吨高端活性钙项目。2022年3月,经平桂区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备案(2203-*-04-01-*),建设性质为新建。
项 (略) 平桂区黄田镇下排村仙姑 (略) 西南侧XW02-06-11B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1°30′8.384″,北纬24°30′53.489″,占地面积*.46㎡。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平方米板材、*吨高端活性钙项目的生产规模。
活性钙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为:洗石机2台、水车1台、破碎机3台、料罐5个、磨粉机6台、包装机6台、压滤机1台;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大理石等原料→清洗→一破→人工筛选→碎石仓库→二破→碎石料罐→研磨改性→包装。
板材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为:拉锯5套、圆盘锯2套、修边机1台、桥切机7台、自动磨机1台、精磨机2台、仿形机4台、3D浮雕机4台、压滤机1台;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荒料切割→修边→打磨→抛光→包装→入库销售。
项目总投资估算为*元,其中环保投资约*元,占总投资的7.94%。
由广西天泰 (略) 编制的《报告表》(报批稿)表明: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选址及周边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点,符合“三线一单”单元管控要求,选址基本合理。
二、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须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时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围挡、施工料场遮盖、场地清扫保洁、密闭运输、出入车辆冲洗等防治措施。
2.项目各生产线须设置在密闭标准厂房内。板材生产线全线采用湿法作业。活性钙生产线原料采用密闭堆场堆存,并配套喷淋管等降尘设施;一级破碎采用湿法作业;二级破碎在封闭厂房进行,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引至15m高排气筒(DA001)厂房外排放;研磨工序为全密闭状态,产生的粉尘经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引至15m高排气筒(DA002)厂房外排放;包装工序产生的粉尘经负压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引至15m高排气筒(DA002)厂房外排放。物料运输均采用全封闭式,输送带须密闭,设备与输送带衔接处做好密闭处理。除尘装置须经常进行检查、及时更换,发生事故时须立即停止生产,严防事故排放。
3.加强厂区及厂界无组织废气的监控,确保厂区、厂界无组织监控点的废气达到相应标准限值的要求,监测超标时应立即对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收集、净化处理。
4.运营期活性钙生产粉尘有组织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3的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用于场地降尘、车辆和工具冲洗等,不外排。
2.项目须采用雨、污分流制。项目大理石清洗废水、大理石板材生产线生产废水经沉淀池(足够容积且设置顶棚)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洗车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近期用于周边农灌,远期待园 (略) 建设完成后,进入西湾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采取选用低噪设备、安装有效的减振设备、合理布设高噪声设备、建设隔声屏障、定期维护保养设备及降噪设施等多种措施,确保东面、南面、西面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标准要求;西北面、北面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2类标准要求。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应优先进行综合利用;其它暂不能综合利用的须妥善处置,必须分类贮存避免产生二次污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确保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
(六)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污口(源)》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要求(试行)》有关规定,建设规范化的废气排放口及采样口、 (略) 。
四、建设单位须按相关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理开工备案、定期报备等相关手续;并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项目环境监测计划表做好监测,同时将监测报告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五、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规定做好项目施工期、运营期等阶段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进行排污申报。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申报排污许可。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项目如应满足规划、国土、消防、人防、园林、交通、安监、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生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024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广西天泰 (略) 。 |
(略) 平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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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
你公司报审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和《年产*平方米板材、*吨高端活性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略) 是由平桂区银笙大理石厂、平桂区俊佑大理石厂、平桂区黄田矿业石材厂等3家企业组成。该公司停产原有3家企业项目并拆除所有厂房、设备设施,重新摘地,建设年产*平方米板材、*吨高端活性钙项目。2022年3月,经平桂区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备案(2203-*-04-01-*),建设性质为新建。
项 (略) 平桂区黄田镇下排村仙姑 (略) 西南侧XW02-06-11B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1°30′8.384″,北纬24°30′53.489″,占地面积*.46㎡。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平方米板材、*吨高端活性钙项目的生产规模。
活性钙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为:洗石机2台、水车1台、破碎机3台、料罐5个、磨粉机6台、包装机6台、压滤机1台;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大理石等原料→清洗→一破→人工筛选→碎石仓库→二破→碎石料罐→研磨改性→包装。
板材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为:拉锯5套、圆盘锯2套、修边机1台、桥切机7台、自动磨机1台、精磨机2台、仿形机4台、3D浮雕机4台、压滤机1台;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荒料切割→修边→打磨→抛光→包装→入库销售。
项目总投资估算为*元,其中环保投资约*元,占总投资的7.94%。
由广西天泰 (略) 编制的《报告表》(报批稿)表明: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选址及周边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点,符合“三线一单”单元管控要求,选址基本合理。
二、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须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时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围挡、施工料场遮盖、场地清扫保洁、密闭运输、出入车辆冲洗等防治措施。
2.项目各生产线须设置在密闭标准厂房内。板材生产线全线采用湿法作业。活性钙生产线原料采用密闭堆场堆存,并配套喷淋管等降尘设施;一级破碎采用湿法作业;二级破碎在封闭厂房进行,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引至15m高排气筒(DA001)厂房外排放;研磨工序为全密闭状态,产生的粉尘经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引至15m高排气筒(DA002)厂房外排放;包装工序产生的粉尘经负压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引至15m高排气筒(DA002)厂房外排放。物料运输均采用全封闭式,输送带须密闭,设备与输送带衔接处做好密闭处理。除尘装置须经常进行检查、及时更换,发生事故时须立即停止生产,严防事故排放。
3.加强厂区及厂界无组织废气的监控,确保厂区、厂界无组织监控点的废气达到相应标准限值的要求,监测超标时应立即对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收集、净化处理。
4.运营期活性钙生产粉尘有组织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3的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用于场地降尘、车辆和工具冲洗等,不外排。
2.项目须采用雨、污分流制。项目大理石清洗废水、大理石板材生产线生产废水经沉淀池(足够容积且设置顶棚)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洗车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近期用于周边农灌,远期待园 (略) 建设完成后,进入西湾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采取选用低噪设备、安装有效的减振设备、合理布设高噪声设备、建设隔声屏障、定期维护保养设备及降噪设施等多种措施,确保东面、南面、西面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标准要求;西北面、北面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2类标准要求。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应优先进行综合利用;其它暂不能综合利用的须妥善处置,必须分类贮存避免产生二次污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确保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
(六)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污口(源)》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要求(试行)》有关规定,建设规范化的废气排放口及采样口、 (略) 。
四、建设单位须按相关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理开工备案、定期报备等相关手续;并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项目环境监测计划表做好监测,同时将监测报告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五、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规定做好项目施工期、运营期等阶段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进行排污申报。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申报排污许可。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项目如应满足规划、国土、消防、人防、园林、交通、安监、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生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024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广西天泰 (略) 。 |
(略) 平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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