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平环审〔2024〕27号关于年产20万吨超细碳酸钙粉、10万吨填充母粒、100万平方米岗石及无机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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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平环审〔2024〕27号关于年产20万吨超细碳酸钙粉、10万吨填充母粒、100万平方米岗石及无机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贺平环审〔2024〕27号关于年产20万吨超细碳酸钙粉、10万吨填充母粒、100万平方米岗石及无机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4-08-15 16:00 来源: (略) 平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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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平环审〔2024〕27号

关于年产*吨超细碳酸钙粉、

*吨填充母粒、*平方米岗石及无机石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略) :

你公司报审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和《年产*吨超细碳酸钙粉、*吨填充母粒、*平方米岗石及无机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拟建项目(2019-*-30-03-*)属新建,于2019年8月经原旺高工业区(碳酸钙千亿元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委员会同意备案。项目位于贺州旺高工业区内新钟大道北侧A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1°24′24.923″,北纬24°34′0.754″,用地面积为*.68m2。项目拟设置钙粉生产车间、母粒生产车间、岗石和无机石生产车间、原料堆场及其他配套工程,建设10条碳酸钙粉体生产线、10条填充母粒生产线、2条人造岗石生产线,形成年产*吨超细碳酸钙粉、*吨填充母粒、*平方米岗石及无机石的生产规模。

超细碳酸钙粉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为:矿石清洗机1套、颚式破碎机1台、锤式破碎机1台、中间料罐3个、超细立磨机5台、环辊磨粉机5台、包装机10套、码垛机5套。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大理石原料→投料→冲洗→颚式破碎机→锤式破碎机→筛分→中间料仓→研磨→包装→产品。

填充母粒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为:混料密炼机10台、双螺杆挤出机10台、包装机10套。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料投料→混合搅拌→热熔挤出→冷却→切粒→筛选→包装。

岗石及无机石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为:压机2台、拉锯切机20台、磨机4台。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碳酸钙粉、不饱和聚酯树脂、调色料等→自动配料→搅拌→真空加压成型→方料养护脱模→金刚排锯→打磨抛光→切割→包装入库。

项目总投资为*万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的2%。

由广西 (略) 编制的《报告表》(报批稿)表明: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西贺州旺高工业区(广西碳酸钙千亿元产业示范基地)总体规划(2015-2030)》、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和规划环评要求,项目用地性质为二类工业用地,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符合“三线一单”单元管控要求,选址基本合理。

二、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须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时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围挡、施工料场遮盖、场地清扫保洁、密闭运输、出入车辆冲洗等防治措施。

2.项目各生产线须设置在密闭标准厂房内。超细碳酸钙粉生产线破碎、研磨和包装等工序应在密闭、负压的空间内进行,原料采用密闭堆场堆存,并配套洒水降尘。一次破碎采用湿法作业;二次破碎工段在密闭空间进行,产生的粉尘经负压收集引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25米高排气筒(DA001)厂房外排放;研磨工序为全密闭状态,研磨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引至25米高排气筒(DA002)厂房外排放;包装工段设独立操作间,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引至排气筒(DA002)厂房外排放。填充母粒生产线投料工序碳酸钙粉采用密闭管道输送至搅拌机,搅拌工序在密闭储罐内进行,产生的粉尘经负压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尾气引至20米高排气筒(DA003)厂房外排放;热熔挤出、冷却工序应密封设置,并在上方设置集气罩收集废气,产生的废气经“喷淋+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通过20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人造岗石生产线荒料锯解、抛光、裁切等工序采用湿法作业,投料、输送及混合搅拌、加压成型等工序应密闭设置,产生的粉尘、有机废气经“布袋除尘器+有机废气净化氧化塔”废气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通过20米高排气筒(DA004)厂房外排放。物料运输均采用全封闭式,输送带须密闭,设备与输送带衔接处做好密闭处理。除尘装置、有机废气装置须经常进行检查、及时更换,发生事故时须立即停止生产,严防事故排放。

3.加强厂区及厂界无组织废气的监控,确保厂区、厂界无组织监控点的废气达到相应标准限值的要求,监测超标时应立即对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收集、净化处理。

4.运营期碳酸钙粉体生产线各工序粉尘有组织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3的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母粒生产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有机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5)表4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5)表9排放限值,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2019);人造岗石生产线运生产过程产生的颗粒物、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二级标准;无组织和有组织排放的苯*烯、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93)表1和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用于场地降尘、车辆和工具冲洗等,不外排。

2.项目须采用雨、污分流制。项目产生的矿石清洗废水、车辆清洗废水经沉淀池(足够容积且加盖顶棚)沉淀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母粒生产线冷却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人造岗石生产线的生产废水经沉淀+絮凝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喷淋塔及设备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不设露天堆场, (略) 四周须设置雨水沟,初期雨水流入沉砂池沉淀处理后用于厂区抑尘,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园 (略) ,最终进入旺高工业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有效的减振降噪等措施,定期维护保养设备及降噪设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标准要求。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清理出的表土暂存于场内,后期用作厂区的绿化用土,建筑垃圾等运至指定地点堆放放置。

2.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应优先进行综合利用;其它暂不能综合利用的须妥善处置,必须分类贮存避免产生二次污染。废活性炭、废干式过滤器、废包装桶、废机油及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须放置于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23)要求的专业贮存场所存放,并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机构处置。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确保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

(六)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污口(源)》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要求(试行)》有关规定,建设规范化的废气排放口及采样口、 (略) 。

四、建设单位须按相关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理开工备案、定期报备等相关手续;并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项目环境监测计划表做好监测,同时将监测报告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五、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规定做好项目施工期、运营期等阶段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进行排污申报。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申报排污许可。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项目如应满足规划、国土、消防、人防、园林、交通、安监、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生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024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广西 (略) 。

(略) 平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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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平环审〔2024〕27号关于年产20万吨超细碳酸钙粉、10万吨填充母粒、100万平方米岗石及无机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4-08-15 16:00 来源: (略) 平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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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平环审〔2024〕27号

关于年产*吨超细碳酸钙粉、

*吨填充母粒、*平方米岗石及无机石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略) :

你公司报审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和《年产*吨超细碳酸钙粉、*吨填充母粒、*平方米岗石及无机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拟建项目(2019-*-30-03-*)属新建,于2019年8月经原旺高工业区(碳酸钙千亿元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委员会同意备案。项目位于贺州旺高工业区内新钟大道北侧A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1°24′24.923″,北纬24°34′0.754″,用地面积为*.68m2。项目拟设置钙粉生产车间、母粒生产车间、岗石和无机石生产车间、原料堆场及其他配套工程,建设10条碳酸钙粉体生产线、10条填充母粒生产线、2条人造岗石生产线,形成年产*吨超细碳酸钙粉、*吨填充母粒、*平方米岗石及无机石的生产规模。

超细碳酸钙粉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为:矿石清洗机1套、颚式破碎机1台、锤式破碎机1台、中间料罐3个、超细立磨机5台、环辊磨粉机5台、包装机10套、码垛机5套。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大理石原料→投料→冲洗→颚式破碎机→锤式破碎机→筛分→中间料仓→研磨→包装→产品。

填充母粒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为:混料密炼机10台、双螺杆挤出机10台、包装机10套。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料投料→混合搅拌→热熔挤出→冷却→切粒→筛选→包装。

岗石及无机石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为:压机2台、拉锯切机20台、磨机4台。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碳酸钙粉、不饱和聚酯树脂、调色料等→自动配料→搅拌→真空加压成型→方料养护脱模→金刚排锯→打磨抛光→切割→包装入库。

项目总投资为*万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的2%。

由广西 (略) 编制的《报告表》(报批稿)表明: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西贺州旺高工业区(广西碳酸钙千亿元产业示范基地)总体规划(2015-2030)》、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和规划环评要求,项目用地性质为二类工业用地,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符合“三线一单”单元管控要求,选址基本合理。

二、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须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时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围挡、施工料场遮盖、场地清扫保洁、密闭运输、出入车辆冲洗等防治措施。

2.项目各生产线须设置在密闭标准厂房内。超细碳酸钙粉生产线破碎、研磨和包装等工序应在密闭、负压的空间内进行,原料采用密闭堆场堆存,并配套洒水降尘。一次破碎采用湿法作业;二次破碎工段在密闭空间进行,产生的粉尘经负压收集引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25米高排气筒(DA001)厂房外排放;研磨工序为全密闭状态,研磨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引至25米高排气筒(DA002)厂房外排放;包装工段设独立操作间,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引至排气筒(DA002)厂房外排放。填充母粒生产线投料工序碳酸钙粉采用密闭管道输送至搅拌机,搅拌工序在密闭储罐内进行,产生的粉尘经负压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尾气引至20米高排气筒(DA003)厂房外排放;热熔挤出、冷却工序应密封设置,并在上方设置集气罩收集废气,产生的废气经“喷淋+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通过20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人造岗石生产线荒料锯解、抛光、裁切等工序采用湿法作业,投料、输送及混合搅拌、加压成型等工序应密闭设置,产生的粉尘、有机废气经“布袋除尘器+有机废气净化氧化塔”废气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通过20米高排气筒(DA004)厂房外排放。物料运输均采用全封闭式,输送带须密闭,设备与输送带衔接处做好密闭处理。除尘装置、有机废气装置须经常进行检查、及时更换,发生事故时须立即停止生产,严防事故排放。

3.加强厂区及厂界无组织废气的监控,确保厂区、厂界无组织监控点的废气达到相应标准限值的要求,监测超标时应立即对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收集、净化处理。

4.运营期碳酸钙粉体生产线各工序粉尘有组织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3的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母粒生产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有机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5)表4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5)表9排放限值,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2019);人造岗石生产线运生产过程产生的颗粒物、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二级标准;无组织和有组织排放的苯*烯、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93)表1和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用于场地降尘、车辆和工具冲洗等,不外排。

2.项目须采用雨、污分流制。项目产生的矿石清洗废水、车辆清洗废水经沉淀池(足够容积且加盖顶棚)沉淀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母粒生产线冷却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人造岗石生产线的生产废水经沉淀+絮凝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喷淋塔及设备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不设露天堆场, (略) 四周须设置雨水沟,初期雨水流入沉砂池沉淀处理后用于厂区抑尘,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园 (略) ,最终进入旺高工业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有效的减振降噪等措施,定期维护保养设备及降噪设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标准要求。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清理出的表土暂存于场内,后期用作厂区的绿化用土,建筑垃圾等运至指定地点堆放放置。

2.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应优先进行综合利用;其它暂不能综合利用的须妥善处置,必须分类贮存避免产生二次污染。废活性炭、废干式过滤器、废包装桶、废机油及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须放置于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23)要求的专业贮存场所存放,并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机构处置。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确保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

(六)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污口(源)》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要求(试行)》有关规定,建设规范化的废气排放口及采样口、 (略) 。

四、建设单位须按相关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理开工备案、定期报备等相关手续;并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项目环境监测计划表做好监测,同时将监测报告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五、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规定做好项目施工期、运营期等阶段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进行排污申报。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申报排污许可。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项目如应满足规划、国土、消防、人防、园林、交通、安监、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生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024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广西 (略) 。

(略) 平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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