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咸安区官埠片区排水防涝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
关于《咸安区官埠片区排水防涝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
咸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局报送《咸安区官埠片区排水防涝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报告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专家评审意见,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咸安区官埠片区排水防涝工程(项目代码:2310-*-04-01-*) (略) 咸安区官埠桥镇官埠片区,具体建设范围为官埠桥镇东至官埠大道、南至107国道、 (略) 场-官埠火车站明渠、北 (略) 所围成的区域。建设内容主要为:排水箱涵工程、 (略) 工程、河道防洪排涝整治工程等;其中新建排水箱涵919米、排水箱涵附属设施18座,新建排水管道6908米、 (略) 附属设施301座,河道防洪排涝整治0.965公里、明渠防洪排涝整治1.19公里,购置移动式排涝泵车1辆、便携式小型排水泵10台、挡板2500米;项目建设工期为8个月;工程总投资为6843.*元。本次主要涉及官埠河。
二、总体意见
1.《评价报告》依据比较充分, (略) 线和评价方法比较明确,内容较全面,采用的防洪标准、设计洪水分析基本合理,总体上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2.基本同意《评价报告》中关于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分析结论。
3.基本同意防洪评价计算方法和主要成果。
4.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治与补救措施。
三、有关要求
1.为确保防洪工程安全,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工程涉及防洪安全部分,不得在汛期(本省防汛期为每年5月1日至10月15日)施工。拟建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工程建设和运行期间,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建设单位编制防汛应急预案,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相应工程竣工后,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2.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开挖回填等施工应按照《堤防工程施工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工程施工期间的弃土弃渣应及时清运,严禁堆放或倾倒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水资源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
3.该工程占用的河道管理范围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工程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和其他部门管理事项,由你单位负责协调解决。
4.在涉水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5.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或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期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设计方案减轻或消除洪水影响措施等有较大变更的,应重新编制洪水评价报告,并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略) 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
2024年8月16日
咸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局报送《咸安区官埠片区排水防涝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报告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专家评审意见,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咸安区官埠片区排水防涝工程(项目代码:2310-*-04-01-*) (略) 咸安区官埠桥镇官埠片区,具体建设范围为官埠桥镇东至官埠大道、南至107国道、 (略) 场-官埠火车站明渠、北 (略) 所围成的区域。建设内容主要为:排水箱涵工程、 (略) 工程、河道防洪排涝整治工程等;其中新建排水箱涵919米、排水箱涵附属设施18座,新建排水管道6908米、 (略) 附属设施301座,河道防洪排涝整治0.965公里、明渠防洪排涝整治1.19公里,购置移动式排涝泵车1辆、便携式小型排水泵10台、挡板2500米;项目建设工期为8个月;工程总投资为6843.*元。本次主要涉及官埠河。
二、总体意见
1.《评价报告》依据比较充分, (略) 线和评价方法比较明确,内容较全面,采用的防洪标准、设计洪水分析基本合理,总体上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2.基本同意《评价报告》中关于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分析结论。
3.基本同意防洪评价计算方法和主要成果。
4.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治与补救措施。
三、有关要求
1.为确保防洪工程安全,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工程涉及防洪安全部分,不得在汛期(本省防汛期为每年5月1日至10月15日)施工。拟建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工程建设和运行期间,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建设单位编制防汛应急预案,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相应工程竣工后,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2.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开挖回填等施工应按照《堤防工程施工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工程施工期间的弃土弃渣应及时清运,严禁堆放或倾倒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水资源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
3.该工程占用的河道管理范围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工程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和其他部门管理事项,由你单位负责协调解决。
4.在涉水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5.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或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期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设计方案减轻或消除洪水影响措施等有较大变更的,应重新编制洪水评价报告,并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略) 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
202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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