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生态环境局前郭县分局松原市生态环境局前郭县分局关于2024年8月15日作出的前郭县2023年高标准农田及示范区建设项目和2023年第二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决定的公告
松原市生态环境局前郭县分局松原市生态环境局前郭县分局关于2024年8月15日作出的前郭县2023年高标准农田及示范区建设项目和2023年第二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 2024年8月15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 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 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438-*
传 真:0438-*
邮编:*
通讯地址:前郭县阿穆尔大街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公告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前郭县2023年高标准农田及示范区建设项目和2023年第二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前环审函[2024]15号 | 2024年8月15日 |
前环审函[2024]14号
关于《前郭县2023年高标准农田及示范区建设项目和2023年第二批高标准农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农业综合开发服务中心:
你单位委托吉林省 (略) 编制《前郭县2023年高标准农田及示范区建设项目和2023年第二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八郎镇、海勃日戈镇、乌兰图嘎镇、额如乡及长山镇境内。三不管村灌溉工程、泵房南侧场界与吉林查干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最近距离约116m。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土壤改良工程(施肥及添加土壤调节剂)、灌溉工程(利用原有灌溉井及新建灌溉井)、 (略) 工程( (略) )、农田输配电工程等。该项目改良土壤*亩,施用有机肥*t,全部为旱田;新建机井333眼,配套原有井120眼,灌溉水源均为地下水。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461.*元,约占总投资的3.21%。
该项目符合前郭县总体规划及三线一单管控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必须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防止生态破坏和水土流失。项目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及固体废弃物分别进行有效治理,防止项目产生的污染影响周边环境。
(二)施工期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厕所,定期清淘用于农肥;混凝土养护废水自然蒸发,不外排;含泥浆或砂石的工程废水、钻井废水、洗井废水排入临时沉淀池内,经沉淀处理后上清液用于洒水抑尘。
(三)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扬尘采取围挡、洒水降尘等有效措施,确保场界处无组织粉尘到达场界的浓度值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施工机械和柴油发电机采用高标号燃油,柴油发电机排放的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 (略) 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中排放限值要求。
(四)运营期灌溉水泵、耕作机械应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吸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1类区标准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相关标准;保护项目周围敏感点声环境质量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中1类区标准。
(五)应妥善处理、处置施工期和运营期产生的各种固体废物。施工期建筑垃圾及时清运至建筑垃圾场;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统一处理;钻井泥浆干化后用 (略) ;钻井岩屑用于铺 (略) ;运营期有机肥包装袋由农户回收综合利用。
(六)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征地范围组织施工,不得任意扩大施工范围,禁止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施工结束后采取占地恢复措施,保护表层腐殖土,临时堆存场做好拦挡等水土保持措施,临建设施及时拆除,各扰动区域及时回填表土进行土地复垦,恢复土地原有使用功能。
(七)采取严格的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避免过量开采而导致的地下水资源溃乏等情况发生,并按照不同的防渗要求做好分区防渗,以避免污染地下水现象发生。
(八)严格落实环评文件中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施工及运营期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和地下水环境进行监测,发现超标现象,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废水(气)、噪声达标排放。
三、认真执行“三同时”和环保验收制度
加强施工阶段的环境管理,防止施工扰民。建设单位应开展施工期环境工程监理,切实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项目试生产批准和竣工环保验收手续。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正常生产。
四、项目如有变化应注意的事项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局前郭县分局
2024年8月15日
抄送:吉林省 (略)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农业综合开发服务中心 | |
印发机关: (略) 生态环境局前郭县分局 | 2024年8月15日印发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 2024年8月15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 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 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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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前郭县阿穆尔大街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公告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前郭县2023年高标准农田及示范区建设项目和2023年第二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前环审函[2024]15号 | 2024年8月15日 |
前环审函[2024]14号
关于《前郭县2023年高标准农田及示范区建设项目和2023年第二批高标准农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农业综合开发服务中心:
你单位委托吉林省 (略) 编制《前郭县2023年高标准农田及示范区建设项目和2023年第二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八郎镇、海勃日戈镇、乌兰图嘎镇、额如乡及长山镇境内。三不管村灌溉工程、泵房南侧场界与吉林查干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最近距离约116m。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土壤改良工程(施肥及添加土壤调节剂)、灌溉工程(利用原有灌溉井及新建灌溉井)、 (略) 工程( (略) )、农田输配电工程等。该项目改良土壤*亩,施用有机肥*t,全部为旱田;新建机井333眼,配套原有井120眼,灌溉水源均为地下水。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461.*元,约占总投资的3.21%。
该项目符合前郭县总体规划及三线一单管控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必须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防止生态破坏和水土流失。项目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及固体废弃物分别进行有效治理,防止项目产生的污染影响周边环境。
(二)施工期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厕所,定期清淘用于农肥;混凝土养护废水自然蒸发,不外排;含泥浆或砂石的工程废水、钻井废水、洗井废水排入临时沉淀池内,经沉淀处理后上清液用于洒水抑尘。
(三)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扬尘采取围挡、洒水降尘等有效措施,确保场界处无组织粉尘到达场界的浓度值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施工机械和柴油发电机采用高标号燃油,柴油发电机排放的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 (略) 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中排放限值要求。
(四)运营期灌溉水泵、耕作机械应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吸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1类区标准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相关标准;保护项目周围敏感点声环境质量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中1类区标准。
(五)应妥善处理、处置施工期和运营期产生的各种固体废物。施工期建筑垃圾及时清运至建筑垃圾场;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统一处理;钻井泥浆干化后用 (略) ;钻井岩屑用于铺 (略) ;运营期有机肥包装袋由农户回收综合利用。
(六)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征地范围组织施工,不得任意扩大施工范围,禁止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施工结束后采取占地恢复措施,保护表层腐殖土,临时堆存场做好拦挡等水土保持措施,临建设施及时拆除,各扰动区域及时回填表土进行土地复垦,恢复土地原有使用功能。
(七)采取严格的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避免过量开采而导致的地下水资源溃乏等情况发生,并按照不同的防渗要求做好分区防渗,以避免污染地下水现象发生。
(八)严格落实环评文件中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施工及运营期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和地下水环境进行监测,发现超标现象,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废水(气)、噪声达标排放。
三、认真执行“三同时”和环保验收制度
加强施工阶段的环境管理,防止施工扰民。建设单位应开展施工期环境工程监理,切实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项目试生产批准和竣工环保验收手续。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正常生产。
四、项目如有变化应注意的事项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局前郭县分局
2024年8月15日
抄送:吉林省 (略)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农业综合开发服务中心 | |
印发机关: (略) 生态环境局前郭县分局 | 2024年8月1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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