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龙环行罚〔20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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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龙环行罚〔2024〕6号

当事人名称:西多利实业(龙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宜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7

地址: (略) (略) 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康工业园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信访件,我局执法人员联合东江镇、区安环办等部门工作人员于202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喷砂工序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西多利实业(龙南)有限公司负责人蔡海燕签字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龙环罚告〔2024〕8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略) 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细化为“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建设情况:已建成未投入使用;处罚幅度(A)/%:2≤A<3”。根据2024年6月20日江西景洲房 (略) 出具的评估报告结论,你公司喷砂工序总投资额为*.00元。综上, (略) 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按照总投资额*.00元的2.5%作出处罚,罚款人民币3904.20元(*仟*佰零*元*角)。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 (略) 章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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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西多利实业(龙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宜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7

地址: (略) (略) 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康工业园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信访件,我局执法人员联合东江镇、区安环办等部门工作人员于202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喷砂工序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西多利实业(龙南)有限公司负责人蔡海燕签字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龙环罚告〔2024〕8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略) 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细化为“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建设情况:已建成未投入使用;处罚幅度(A)/%:2≤A<3”。根据2024年6月20日江西景洲房 (略) 出具的评估报告结论,你公司喷砂工序总投资额为*.00元。综上, (略) 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按照总投资额*.00元的2.5%作出处罚,罚款人民币3904.20元(*仟*佰零*元*角)。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 (略) 章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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