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桂审环评字〔2024〕5号关于珠海港梧州港务有限公司梧州港中心港区大利口作业区1#2#泊位装卸设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粤桂审环评字〔2024〕5号关于珠海港梧州港务有限公司梧州港中心港区大利口作业区1#2#泊位装卸设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珠海港(梧州) (略) :
你公司提交的《珠海港(梧州) (略) 梧州港中心港区大利口作业区1#2#泊位装卸设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称为《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珠海港(梧州) (略) 梧州港中心港区大利口作业区1#2#泊位装卸设备改造项目(项目代码:2405-*-04-02-*)为改建项目,项目地址位于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梧州)高新 (略) 1号,地理坐标为东经111°19"36.379",北纬23°31"10.325"。本项目总投资为99.*元,环保投资为47.*元,占总投资的47.8%。本项目在现有大利口作业区1#2#泊位上改造装卸工艺设备,在原有码头用地红线范围内建设1条皮带机生产线(1.54×76.5m,105kW,1200吨/小时),不新增占地,不改变岸线长度、位置以及码头水工结构以及水域。项目占地7.6亩,建筑面积533平方米,计划建设钢构雨棚、皮带廊道及辅助设施(沉砂池、挡墙、集水坑),主要设备包括:皮带运输设备一套、防尘设备一套、配套办公监控设备。
二、该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本)项目属于“五十二、交通运输业-139干散货(含煤炭、矿石)、件杂、多用途、通用码头-其他”。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表》和我委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营运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生活污水依托现有一体化处理设备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产污环节产生的扬尘均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的要求,无组织排放颗粒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排放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通过采取加强机械设备的保养和检修、对进出港车辆限速行驶、合理安排装卸作业时间、到港船舶减少鸣笛次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定期交环卫部门处理,沉淀池泥沙经收集后定期交环卫部门处理。
(五)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 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认真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四、排污单位应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按照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并严格落实载明的各项生态环境管理要求,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五、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 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自行组织评估后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六、建设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 20 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受辖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 5 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委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委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梧州)管理委员会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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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港(梧州) (略) :
你公司提交的《珠海港(梧州) (略) 梧州港中心港区大利口作业区1#2#泊位装卸设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称为《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珠海港(梧州) (略) 梧州港中心港区大利口作业区1#2#泊位装卸设备改造项目(项目代码:2405-*-04-02-*)为改建项目,项目地址位于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梧州)高新 (略) 1号,地理坐标为东经111°19"36.379",北纬23°31"10.325"。本项目总投资为99.*元,环保投资为47.*元,占总投资的47.8%。本项目在现有大利口作业区1#2#泊位上改造装卸工艺设备,在原有码头用地红线范围内建设1条皮带机生产线(1.54×76.5m,105kW,1200吨/小时),不新增占地,不改变岸线长度、位置以及码头水工结构以及水域。项目占地7.6亩,建筑面积533平方米,计划建设钢构雨棚、皮带廊道及辅助设施(沉砂池、挡墙、集水坑),主要设备包括:皮带运输设备一套、防尘设备一套、配套办公监控设备。
二、该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本)项目属于“五十二、交通运输业-139干散货(含煤炭、矿石)、件杂、多用途、通用码头-其他”。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表》和我委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营运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生活污水依托现有一体化处理设备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产污环节产生的扬尘均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的要求,无组织排放颗粒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排放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通过采取加强机械设备的保养和检修、对进出港车辆限速行驶、合理安排装卸作业时间、到港船舶减少鸣笛次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定期交环卫部门处理,沉淀池泥沙经收集后定期交环卫部门处理。
(五)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 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认真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四、排污单位应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按照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并严格落实载明的各项生态环境管理要求,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五、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 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自行组织评估后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六、建设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 20 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受辖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 5 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委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委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梧州)管理委员会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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