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成都中杉健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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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成都中杉健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略) 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成环罚字〔2024〕PJ015号

当事人:成都中杉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吕xx

住所: (略) 蒲江县鹤山街道

我局于2024年5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并经后续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经营的塑料果框生产线项目在生产,生产车间大门处于开启状态,项目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设施的离心抽风机未运转)】。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授权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成环检勘字〔2024〕PJ*号)、《调查询问笔录》(成环调询字〔2024〕PJ*号)、《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环评批复及验收资料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依法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述称:1、2024年5月25日,因公司组织管理人员参加会议,生产车间工人对环保设施开启不熟悉,只开启了环保设施的电源而未开启控制设施,导致设施未运转,公司发现问题后,立即进行了整改,持续时间短,且当日生产量小;2、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但公司仍持续为当地经济和就业做出力所能及的贡献,同时,公司已深刻认识到此次事情的严重性,对相应的管理人员进行了教育和惩处,并组织全体员工,对公司所有环保设备进行现场学习和培训,确保每位员工都能熟练掌握。综上,希望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成环罚告字〔2024〕PJ013号)、《送达回证》、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为证。

经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并组织集体讨论,我局决定,采纳第1点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你(单位)整改情况属实;不采纳第2点陈述申辩意见,理由:该陈述申辩意见与本案违法事实无关,不是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理由。综上,鉴于你(单位)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裁量,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处罚款*元(大写人民币*万*仟*佰元整)。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 (略) 蒲江生态环境开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编码和本决定书到银 (略) 银进行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 (略) 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0日


(略) 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成环罚字〔2024〕PJ015号

当事人:成都中杉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吕xx

住所: (略) 蒲江县鹤山街道

我局于2024年5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并经后续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经营的塑料果框生产线项目在生产,生产车间大门处于开启状态,项目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设施的离心抽风机未运转)】。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授权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成环检勘字〔2024〕PJ*号)、《调查询问笔录》(成环调询字〔2024〕PJ*号)、《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环评批复及验收资料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依法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述称:1、2024年5月25日,因公司组织管理人员参加会议,生产车间工人对环保设施开启不熟悉,只开启了环保设施的电源而未开启控制设施,导致设施未运转,公司发现问题后,立即进行了整改,持续时间短,且当日生产量小;2、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但公司仍持续为当地经济和就业做出力所能及的贡献,同时,公司已深刻认识到此次事情的严重性,对相应的管理人员进行了教育和惩处,并组织全体员工,对公司所有环保设备进行现场学习和培训,确保每位员工都能熟练掌握。综上,希望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成环罚告字〔2024〕PJ013号)、《送达回证》、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为证。

经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并组织集体讨论,我局决定,采纳第1点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你(单位)整改情况属实;不采纳第2点陈述申辩意见,理由:该陈述申辩意见与本案违法事实无关,不是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理由。综上,鉴于你(单位)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裁量,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处罚款*元(大写人民币*万*仟*佰元整)。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 (略) 蒲江生态环境开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编码和本决定书到银 (略) 银进行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 (略) 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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