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县大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干拌砂浆、湿拌砂浆生产项目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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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名县大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干拌砂浆、湿拌砂浆生产项目审批意见

审批意见: 大审环评[2024]14号

大名县 (略) 投资890.*元建设干拌砂浆、湿拌砂浆生产项目,位于大名县西马头村西北1公里大名县 (略) 现有厂区内,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36°22′56.765″,东经115°4′46.718″。项目已在我局进行投资项目备案(大审批备字〔2024〕86号);大名县杨桥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符合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同意项目建设。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环保治理措施及所采用的环境标准,该环评文件可作为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2、项目在建设及运营时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规定的各项环保及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本项目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及环境安全。项目粉料仓,仓顶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干拌砂浆、湿拌砂浆生产时,上料斗应分别设置“三面围挡+集气管道”,计量斗、搅拌机设置集气管道,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应分别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表1中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后,由30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 (略) 硬化,厂区门口设置进出车辆清洗设备,出入运料车辆冲洗、车辆苫布覆盖;设置密闭车间+洒水、雾炮抑尘+降低落料高度;等多种措施控制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排放应《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表2要求。项目车辆清洗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应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加装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项目废布袋应收集后外售;除尘灰、沉淀池泥沙收集后回用于生产;不合格品收集后回用于生产。

3、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SO2:0t/a、NOx :0t/a、COD:0t/a、氨氮:0t/a。

4、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须按相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所采取的治理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需重新报批环评。项目的事中事后环境 (略) 生态环境局大名县分局负责,监管过程防止出现批复、建设、生产不符情况。

公 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大审环评[2024]14号

大名县 (略) 投资890.*元建设干拌砂浆、湿拌砂浆生产项目,位于大名县西马头村西北1公里大名县 (略) 现有厂区内,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36°22′56.765″,东经115°4′46.718″。项目已在我局进行投资项目备案(大审批备字〔2024〕86号);大名县杨桥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符合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同意项目建设。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环保治理措施及所采用的环境标准,该环评文件可作为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2、项目在建设及运营时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规定的各项环保及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本项目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及环境安全。项目粉料仓,仓顶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干拌砂浆、湿拌砂浆生产时,上料斗应分别设置“三面围挡+集气管道”,计量斗、搅拌机设置集气管道,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应分别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表1中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后,由30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 (略) 硬化,厂区门口设置进出车辆清洗设备,出入运料车辆冲洗、车辆苫布覆盖;设置密闭车间+洒水、雾炮抑尘+降低落料高度;等多种措施控制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排放应《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表2要求。项目车辆清洗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应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加装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项目废布袋应收集后外售;除尘灰、沉淀池泥沙收集后回用于生产;不合格品收集后回用于生产。

3、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SO2:0t/a、NOx :0t/a、COD:0t/a、氨氮:0t/a。

4、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须按相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所采取的治理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需重新报批环评。项目的事中事后环境 (略) 生态环境局大名县分局负责,监管过程防止出现批复、建设、生产不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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