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台县教育和体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鱼台县教育和体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鱼台县教体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县教体局法制审核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的程序。
第三条政策法规科是县教体局的法制审核机构,具体组织实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由委托机关的法制机构实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适用听证的;
(三)注销许可证的;
(四)撤销登记决定的;
(五)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事项。
第五条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交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相关证据;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五)经听证、评估或鉴定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鉴定报告;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
(二)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是否适合;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四)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五)行政裁量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者建议: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具备资格,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执行裁量基准适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执法文书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下发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退回补充意见;
(六)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八条政策法规科出具的审核意见或建议应当作为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重要依据。
承办股室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政策法规科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经复核,承办机构仍有异议的,提请局领导研究决定。
情况紧急,需要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2日内送法制机构补办法制审核。
第九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限内作出。
第十条承办股室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15日内向县教体局备案。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分管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提交法制审核而未提交的;
(二)经法制审核认定不合法,作出决定的;
(三)法制审核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鱼台县教育和体育局2023年3月3日
鱼台县教体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县教体局法制审核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的程序。
第三条政策法规科是县教体局的法制审核机构,具体组织实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由委托机关的法制机构实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适用听证的;
(三)注销许可证的;
(四)撤销登记决定的;
(五)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事项。
第五条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交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相关证据;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五)经听证、评估或鉴定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鉴定报告;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
(二)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是否适合;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四)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五)行政裁量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者建议: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具备资格,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执行裁量基准适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执法文书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下发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退回补充意见;
(六)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八条政策法规科出具的审核意见或建议应当作为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重要依据。
承办股室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政策法规科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经复核,承办机构仍有异议的,提请局领导研究决定。
情况紧急,需要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2日内送法制机构补办法制审核。
第九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限内作出。
第十条承办股室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15日内向县教体局备案。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分管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提交法制审核而未提交的;
(二)经法制审核认定不合法,作出决定的;
(三)法制审核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鱼台县教育和体育局202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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