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4年8月19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泉州亿丰有腾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改性塑料米生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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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4年8月19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泉州亿丰有腾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改性塑料米生产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亿丰 (略) 改性塑料米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8月19日-8月23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亿丰 (略) 改性塑料米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惠东工业园区(涂寨镇岩峰村西型342号)。

三、建设单位:泉州亿丰 (略) 。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益琨(泉州) (略) 。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惠东工业园区(涂寨镇岩峰村西型342号),项目总租用厂房面积1800m2,系租用福建泰狮 (略) 的闲置厂房(1#厂房1层)。项目年生产加工改性塑料米(PE/PP)2000吨,总投资*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依托于出租方现有化粪池预处理后, (略) (略) 排入惠安县惠东工业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B级标准。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项目投料混合搅拌工序产生的粉尘经“脉冲滤筒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挤出成型工序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2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其排放口颗粒物、非*烷总烃排放浓度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非*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应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中的表 1 其他行业排放标准限值,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 2 二级排放标准限值。

厂界颗粒物、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应执行(*)(含2024年修改单)表 9 排放限值。非*烷总烃厂区内排放浓度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关于无组织排放限值。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送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废弃的原材料包装袋等一般工业固废应集中收集后综合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 (略) 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泉州亿丰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亿丰 (略) 改性塑料米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8月19日-8月23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亿丰 (略) 改性塑料米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惠东工业园区(涂寨镇岩峰村西型342号)。

三、建设单位:泉州亿丰 (略) 。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益琨(泉州) (略) 。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惠东工业园区(涂寨镇岩峰村西型342号),项目总租用厂房面积1800m2,系租用福建泰狮 (略) 的闲置厂房(1#厂房1层)。项目年生产加工改性塑料米(PE/PP)2000吨,总投资*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依托于出租方现有化粪池预处理后, (略) (略) 排入惠安县惠东工业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B级标准。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项目投料混合搅拌工序产生的粉尘经“脉冲滤筒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挤出成型工序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2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其排放口颗粒物、非*烷总烃排放浓度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非*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应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中的表 1 其他行业排放标准限值,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 2 二级排放标准限值。

厂界颗粒物、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应执行(*)(含2024年修改单)表 9 排放限值。非*烷总烃厂区内排放浓度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关于无组织排放限值。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送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废弃的原材料包装袋等一般工业固废应集中收集后综合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 (略) 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泉州亿丰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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