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娄资规罚字〔202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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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娄资规罚字〔2024〕05号

当事人:湖南九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3N

法定代表人:谢作飞

身份证号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651X

住址: (略) 枫坪洪水岭村洪水组

电话号码:*

我局于2024 (略)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山水绿城20#、21#栋项目一案依法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21年5月至2022年5月涉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 (略) 东侧建设山水绿城20#、21#栋项目。该项目规划批准建设2栋,层数分别为2+4F、2+3+1F,总建筑面积6503.36㎡;实际建设2栋,层数分别为1+6F、1+6F,总建筑面积7579.67㎡。具体违法问题如下:山水绿城20#、21#栋项目总体超建1层,超建面积1076.31㎡。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属于违法建设。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建规〔建〕字*号,证明规划部门批准建筑6栋,总建筑面积*.21㎡(其中20#、21#栋总建筑面积6503.36㎡)。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娄国用(2009)第A0418号,证明合法使用权面积为*.33㎡。

4、《询问笔录》,证明存在违法建设行为,且你公司认可山水绿城20#、21#栋项目存在的违法建设行为。

5、《现场勘验笔录》,违法建设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山水绿城20#、21#栋项目的现状、外观。

我局已于2024年 (略) 送达了《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娄资规罚告〔2024〕004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并向我局承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以及参照《关于集中化解房地产办证信访突出问题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娄自然资发〔2020〕93号)“对项目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存在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范围、超容积率情形的,可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复核后,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现状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条件核实情况说明》,项目主体同步完善相关手续,补缴相应价款”和《 (略) 集中化解房地产办证信访突出问题专项行动税费清缴政策措施》等文件精神, (略) 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参照无籍房办证罚款清缴有关政策措施,按多层建设工程造价按700元/㎡计算。临街,处建设工程造价10%,即70元/㎡的罚款的标准,处罚款人民币:*萬*仟*佰点击查看>>圆(*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工 (略) 兴城支行(账号:1913 0101 2902 4966 589,收款人: (略) 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们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双 (略) 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024年8月19日??????

当事人:湖南九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3N

法定代表人:谢作飞

身份证号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651X

住址: (略) 枫坪洪水岭村洪水组

电话号码:*

我局于2024 (略)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山水绿城20#、21#栋项目一案依法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21年5月至2022年5月涉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 (略) 东侧建设山水绿城20#、21#栋项目。该项目规划批准建设2栋,层数分别为2+4F、2+3+1F,总建筑面积6503.36㎡;实际建设2栋,层数分别为1+6F、1+6F,总建筑面积7579.67㎡。具体违法问题如下:山水绿城20#、21#栋项目总体超建1层,超建面积1076.31㎡。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属于违法建设。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建规〔建〕字*号,证明规划部门批准建筑6栋,总建筑面积*.21㎡(其中20#、21#栋总建筑面积6503.36㎡)。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娄国用(2009)第A0418号,证明合法使用权面积为*.33㎡。

4、《询问笔录》,证明存在违法建设行为,且你公司认可山水绿城20#、21#栋项目存在的违法建设行为。

5、《现场勘验笔录》,违法建设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山水绿城20#、21#栋项目的现状、外观。

我局已于2024年 (略) 送达了《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娄资规罚告〔2024〕004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并向我局承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以及参照《关于集中化解房地产办证信访突出问题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娄自然资发〔2020〕93号)“对项目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存在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范围、超容积率情形的,可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复核后,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现状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条件核实情况说明》,项目主体同步完善相关手续,补缴相应价款”和《 (略) 集中化解房地产办证信访突出问题专项行动税费清缴政策措施》等文件精神, (略) 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参照无籍房办证罚款清缴有关政策措施,按多层建设工程造价按700元/㎡计算。临街,处建设工程造价10%,即70元/㎡的罚款的标准,处罚款人民币:*萬*仟*佰点击查看>>圆(*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工 (略) 兴城支行(账号:1913 0101 2902 4966 589,收款人: (略) 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们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双 (略) 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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